双规的区别
双规与刑事强制措施
对党员采取的“双规”措施不是一种刑事强制措施。《刑事诉讼法》对于“强制措施”的种类有明确的规定,包括拘传、拘留、逮捕、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并无“双规”一说。“双规”只是各级党组织对违纪党员采取的一种强制手段,与刑法意义上的“强制措施”是有区别的。
留置与两规的区别
区别:
“双规”是中共纪检(纪律检查)机关和政府行政监察机关所采取的一种十分有效的特殊调查手段。
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双指”是监察机关在调查违反行政纪律行为时,可以“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的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但是不得对其实行拘禁或者变相拘禁。”
“双规”和“双指”的来源:
“双规”源自《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
“双指”源自《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二十条规定。
党风廉政建设的目的:
党风廉政建设的根本目的是:保持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 ,增强党的执政基础,巩固党的执政地位。
加强反腐倡廉建设,坚决反对腐败、建设廉洁政治,是我们党一贯坚持的鲜明政治立场,是实现科学发展的迫切需要,是巩固和发展来之不易的大好局面,推进廉洁政治建设,进一步增强党的凝聚力、政府的公信力、干部的执行力和制度的约束力的根本保障。十八大报告指出,反腐倡廉必须常抓不懈,拒腐防变必须警钟长鸣;要坚持中国特色反腐倡廉道路,坚持标本兼治、综合治理、惩防并举、注重预防方针,全面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加强对权力的制约和监督,始终做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
法律分析:留置与两规的区别:双规是指要求被调查人员在规定的地点,规定的时间对涉及问题进行解释说明,而留置是指在特定的地点接受监察机关调查,留置和双规是留置会限制被调查人员人的人身自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四条 ?被调查人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严重职务违法或者职务犯罪,监察机关已经掌握其部分违法犯罪事实及证据,仍有重要问题需要进一步调查,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监察机关依法审批,可以将其留置在特定场所: (一)涉及案情重大、复杂的; (二)可能逃跑、自杀的; (三)可能串供或者伪造、销毁、转移、隐匿证据的; (四)可能有其他妨碍调查行为的。 对涉嫌行贿犯罪或者共同职务犯罪的涉案人员,监察机关可以依照前款规定采取留置措施。
《中国***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 第二十八条 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组织和个人都有提供证据的义务。调查组有权按照规定程序,采取以下措施调查取证,有关组织和个人必须如实提供证据,不得拒绝和阻挠。 (一)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 (二)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 (三)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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