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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员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15)阅读数 16#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权利权力

员工的基本权利:

1、受《劳动法》等国家法律法规保护的权利;

2、依照公司规章制度通过自己的劳动付出取得薪酬及奖励的权利;

3、按照国家法律和公司规定享有国家及企业规定的各类福利(如社会保险、各种补助、各类假期等);

4、受双方正式签订的劳动用工合同保护的权利;

5、参加公司的培训,通过学习和培训提高自己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的权利。

员工的基本义务:

1、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遵守劳动用工合同及公司规章制度的义务;

2、向公司如实提供与工作相关的个人基本资料的义务;

3、遵守职业道德,自觉维护公司的利益和声誉的义务;

4、完成公司及其上级主管交办的工作任务,并自觉接受上级领导的管理,定期接受公司工作考评的义务;

5、认同特佳公司文化,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心,爱岗敬业的义务;

6、保守公司机密的义务。

员工合法的维权方式: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纠纷问题直接进行协商;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自行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本单位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提出申请,请求调解;

3、劳动者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要求查处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劳动者可在自己的法权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年内向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5、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在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6、劳动者还可以通过信访的方式,向各级工会、妇联以及政府信访部门反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

劳动者享有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的权利、取得劳动报酬的权利、休息休假的权利、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劳动权利。

劳动者应当完成劳动任务,提高职业技能,执行劳动安全卫生规程,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

权利和权力什么区别

企业员工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权利和权力,它们的区别主要有:

一、行使主体不同。权利主体一般是公民与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国家机关进行民事行为时,也是权利主体)。权力主体则只能是被授予权力的国家机关及其特定的工作人员。

二、强制性不同。权利和权力都对相对人具有强制性。法律上享有权利的主体可以依法要求相对人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这也是一种强制性,但它与权力的强制性不同。权力具有国家的直接强制力。权利则只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当权利不能实现或遭到侵犯时,权利人可以请示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但权利人不得自行对相对人施以强制力。如不得因为讨债而拘留、殴打债务人。因此,权力的强制性是直接的,权利的强制性则是以权力为中介,是间接的。

三、处分方式不同。权利一般可以放弃和转让,而权力必须依法行使,不得放弃和转让。

四、推定规则不同。权利的推定规则为“法无明文禁止及可为。”而权力只以明文规定为限,否则为越权。

五、社会功能不同。权利一般体现私人利益,权力一般体现公共利益。

权利和权力的区别如下:

1、含义不同。一般地说,权力是指根据一定的规定和规则来影响和支配他人行为的能力和力量。这里的“能力和力量”,是指对不服从者能产生惩罚的威胁。权力现象存在于人们生活的各个领域,如企业内部的厂长经理对其职工的管理权力;各种社会团体内部的领导者对其成员的组织和管理权力等。但是初中《道德与法治》教材中所讲的权力一般指的是政治权力即国家权力(或者说公共权力);

权利是指国家的法律或组织的规章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和资格。表现为享有权利的人可以作某种行为或者要求他人作或者不作某种行为。初中《道德与法治》中所讲的权利主要是指国家法律赋予人们的权益和资格,即公民权利。

2、是否具有强制力不同。权力在很多情况下表现为一种强制力量,即对违背权力主体意志的行为,权力主体可凭借自身的力量以及相关规定对其实行惩罚。而权利对他人来说是一种请求资格,而非强制力。例如,债权人有请求债务人偿还债务的权利,但债权人不能因债务人拒不偿还债务而对其采取拘禁、殴打等强制手段,而只能请求国家行使权力予以保护或救济。

3、是否与义务相关联不同。权力的实现以对方的服从为条件,不一定与特定的义务相关联。而权利则与相应的义务密切相关,行使权利须以承担义务为条件。

4、享有者的范围不同。公民权利是任何公民都具有的,而公共权力则只有公共权力的执行者和管理者才具有。

5、二者所代表的利益不同。国家权力往往代表的是公共利益,而权利代表的是个人利益。因此从一定意义上讲,权力与权利可以说是公与私的区别。以权利谋私可,以权力谋私则是非法的。

6、二者在行使时是否具有选择性不同。公民权利虽然是国家法律所赋予人们的一种权益,但并不意味着法律要求其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其权利有些可以放弃或转让。也就是说,权利的行使具有选择性。而国家权力从一定意义上讲,不仅是权力者在职责范围内有从事一定行为的资格,而且意味着享有者必须从事该行为。既不能转让也不能放弃,否则就是渎职或失职。也就是说权力的行使无选择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条

为了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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