票据权利是什么?包括哪些内容?
除了支付现金和银行转账,票据也是主要的付款方式之一,持票人取得了票据,可以行使票据权利,而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这两种权利要怎么行使呢?有什么限制条件吗?我们一起来学习一下吧。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票据权利的种类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付款请求权。
付款请求权是持票人最基本的权利,也是票据的第一次权利。持票人可以向付款人(汇票的承兑人、本票的出票人、付款人、保付支票的付款人、参加承兑人、参加付款人等)请求付款,并对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而付款请求权,我们要知道关于它的一些注意事项:
一、持票人要注意其有效期,像自票据到期日起2年以内的有汇票和本票;自出票日起2年以内的有见票即付的汇票和本票,;支票自出票日起6个月以内。如果票据超过了期限,持票人会丧失票据权利。
二、持票人向付款人提示付款的要持票据原件,如果不能持票据原件的请求付款的,无法行驶付款请求权,付款人也不得付款。
三、持票人不得向付款人请求少于票据确定的金额付款。
四、持票人得到付款后,必须将票据移交给付款人,原票据上的权利可能由付款人承受,向其他债务人请求付款,从而使付款请求权呈持续状态。
五、付款人支付票据金额后,如果发现该票据有伪造、变造情况的,有权向持票人(收款人)请求返还所给付的金额。
(2)追索权。
持票人行使付款请求权受到拒绝承兑或拒绝付款时,或有其他法定事由请求付款未果时,向其前手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即为追索权。这是在第一次请求得不到付款之后行使的,所以追索权也称为第二次请求权。追索权的追索对象包括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和参加承兑人,这个根据票据种类的不同来确定不同的对象。由于他们是票据中的连带债务人,持票人可以对其中的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行使追索权。持票人是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进行追索的,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相同权利。也可以对相关责任人行使追索权。
票据权利包括哪些如下:
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或受让人拥有的权利,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收款权:票据权利的最基本的权利就是收款权,即持票人或受让人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未能按照票据规定支付票款,则持票人或受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2.转让权:持票人或受让人有权将票据转让给第三方,即将票据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转让可以通过背书、抵押等方式进行,转让后,新的持票人或受让人就可以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3.索偿权:持票人或受让人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支付票据金额,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未能按照票据规定支付票款,则持票人或受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4.保证权:持票人或受让人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履行票据的保证责任。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未能履行保证责任,则持票人或受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5.签发权:持票人或受让人有权签发票据,即将票据的所有权转移给他人。签发可以通过背书、抵押等方式进行,签发后,新的持票人或受让人就可以享有票据的所有权利。
6.兑付权:持票人或受让人有权向出票人或承兑人要求兑付票据。如果出票人或承兑人未能按照票据规定兑付票款,则持票人或受让人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讨欠款。
以上就是票据权利的主要内容,票据权利是票据作为一种重要的商业文书所具有的重要特征之一,它保证了票据的流通性和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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