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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利、权能、权责、权力——区别

乐乐1年前 (2023-12-15)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权利权力

权利与权力的区别:

权利与权力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前者属于法律上的概念,后者则属政治上的概念。两者存在密切的联系:一方面,权力以法律上的权利为基础,以实现法律权利为目的,权利作为一种法律上的资格又制约着权力的形式、程序、内容及过程各个方面;另一方面,某些法律上权利的实现依赖一定的权力的行使。两者也存在一定的一致性,如都以追求一定的利益为目的;都有相应的法律上的规定和限制要求。

1.权利的基本含义

权力与权利,在英文中被称为power 和right.权利是指在社会中产生,并以一定社会承认作为前提的,由其享有者自主享有的权能和利益。这个定义告诉我们,权利是在人与人的相对存在的社会状态之中存在的。孤立的个人,无所谓权利。权利也总是以一定的社会承认作为前提。这种承认可能是习惯的、道德的、宗教的和法律的。根据其承认方式的不同或者被称为习惯权利、道德权利、宗教权利和法律权利。这一定义还表明,权利包含权能和利益的两个方面。权能是指权利能够得以实现的可能性,它并不要求权利的绝对实现,只是表明权利具有实现的现实可能,即“非不能为也,而实不愿为也。”利益则是权利的另一主要表现形式,是权能现实化的结果。将二者相比较,权能具有可能性,利益具有现实性。也可以说权能是可以实现但未实现的利益;利益是被实现了的权能。如继承权,在被继承人尚未死亡时,继承人所享有的继承权实际上是一种以权能状态存在的权利。一旦被继承人死亡,继承产生,继承权就由一种权能转化成为了利益。 2.权力与权利的联系

第一,权力来源于权利。在权力与权利谁来源于谁的问题上,一直存在着误解。其实早在权力产生之前,权利就已经有了。在原始时代,人们已经有了原始的权利。这些遍及氏族内部的生产、分配和消费的各个环节。只是那时的权利和义务是不可分别,也无法分别的。而权力的情形则不同,在最初是没有权力的存在的。由于人的认识发展和社会的逐步生成,就逐步产生了一些社会公共事务需要一定的人来担任和完成。当初总是由氏族首领来进行的。是全体氏族成员为了自身的利益而委托首领来进行的。于是,根据全体氏族成员的委托和信任,他就享有了对于氏族公共事务进行管理的力量。这种力量也就是最初的权力。

权利、权能、权责、权力——区别

第二,权力是为维护权利而产生的。在私有出现,权利义务逐步分离以后,权利就不时遭到侵犯。如果完全听由受害者自由复仇,就难免会导致混乱。而且一旦遇到受害者是弱者,复仇也就会成为困难。为了防止因自主复仇导致的混乱和保护弱者,就必须要产生一种公共权力,来维持社会秩序,保护弱者,使人们的权利得到保障。值得特别一提的是,在保护权利中,首先保护的当然是有产者的权利。具体地说,首先是奴隶主的权利。这也就是我们所说的权力和权利的阶级性。

第三,权利优位于权力。由于权力是来源于权利的,也由于权力的目的在于维护和实现权利,相对于权利,权力就是手段和工具,而不是目的。谁要背离了这一点,也就是对于权力的反动和对于权利的否定。明确了这一点,我们在面对权利和权力的冲突时,就不难作出正确的选择,即让权力服从于权利。我在一本书里讲到,一个深夜,一个嫌疑人犯跑到了一个村子就消失了,我们能不能让全体村民都被惊醒,而进行所谓的搜查?显然不能,因为那样就会造成公民权利的被侵犯。比如,我们能不能随意地对每一个公民的邮件进行检查,显然不能。

2.权力与权利的区别

第一,权利的主体是不特定的,而权力的主体是特定的。权利的主体十分普遍。就公民权利来说所有的公民都有权享有。对于民事经济权利来说,也可以认为,所有的公民都可以享有。但是就权力来说就不是任何人都可以享有的,它有特定的主体限制。这种限制都是由法律来作出的。 第二,权利的内容比权力的内容广泛。权利涉及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生活,等等。权力的内容是有限的,仅限于特定程序和方式所赋予或获得的事项。权利往往并不限于法律的规定。法律所规定的一般也只是基本的权利,而权力则是严格以法律的规定内容为限的,超出了法律的规定范围,即构成对于其他权力或者权利的侵犯。即构成违法。 第三,权利可以放弃,权力不能放弃。这是由权利的自主性所决定的,而权力,往往都是职权,它是与职责相伴随的。放弃权力则可能意味着渎职,而渎职,不仅为法律所禁止,甚至还为法律所要惩罚。因此,原则上权力也不可权力享有者随意转让,而权利,除一些最基本的权利之外,许多权利都是可以转让的

在管理学中,怎么理解权力和责任的关系?

职责”是某个人“接受”某项任务的一种义务,不能把这种职责赋予或传递给下级。一个一旦看到了某项职责是什么(需要职务工作清楚的描述)并口头上接受了它,那么他就要负责去“做”。 如果员工已经为实现自己已经“看到”的职责,然后“说出”具体的构想并采取相应的步骤和措施去完成它,并为此负责。当员工实现了自己职责范围之内的目标任务之后,员工既有了成就感,也提升了工作效率。随着员工的能力的提高,他就能够承担更多的职责,从而负起更大的“责任”。 虽然“职责”是具体的可以描述的,而“责任”相对来说,只是一种感觉一种态度,它们之间往往有着这样的过程:我们先制定一个目标任务,随后朝着目标努力,履行自己的“职责”,在朝目标努力的过程中自己承担所有责任,也可以跟团队一起合作承担责任,当我们实现自己的目标之后,就会指定新的目标,然后继续前进,继续承担更多的“责任”,以出色的履行自己的“职责”。 倘若一家企业的员工,有相当一部分既不承担在某些领域中取得成就的“职责”,也不为取得这种成就而采取的措施承担“责任”,那么该企业想必正在面临一场灾难。任何曾经在类似的企业工作过的人都知道这一潜在的灾难情况,这是非常明显的。 然而,也有人常对我说,我们在单位中已经是勤勤恳恳、努力工作、尽忠尽职、具有高度的责任感,我们的单位却依然陷入了困境。 如果个人能够通过承担“责任”来实现自己的“职责”目标,那么企业组织呢?我们总是喜欢强调员工要有“责任”心和“职责”,可是我们却忽略了企业组织的“责任”和“职责”。任何事情都是相互的,员工要为企业组织负起“责任”、履行某些“职责”,而企业组织要为员工负起什么“责任”?要为员工履行什么“职责”呢?这是很多管理者(尤其是那些员工勤勤恳恳、努力工作、尽忠尽职、具有高度的责任感,而企业组织却仍然陷入困境中的)都忽略了这些问题,甚至压根就没有想到。 因此,“责任”和“职责”不光是员工个人的问题,而是企业组织上下是否能树造和形成一致的“责任”文化与“职责”文化。这也是一项企业管理的工程,这样的工程还是需要***来牵头,而且要有“榜样”的带动作用。员工与企业组织之间的“责任”与“职责”是相互的,而不是单方的责令或逼迫。

权力是一种与责任相对应的能力,没有无职责的权力,也没有无权力的职责。职责是指管理机关或管理者依其职权关系所产生的一种职责和任务。它们之间存在着这种密切关系。

表现在:

1、就职责的性质而言,由于权力的公共性,决定了职责是一种公共责任。

2、就职责的产生而言,职责是一种基于职权关系而产生的责任。

3、就职责的大小而言,职责是一种与权力相对等的责任。

补充:

权力因职责而产生。法律先赋予了管理机构或者管理者各种职责,为保证这些职责的完成,法律又授予管理机构或者管理者以相应的职权和各种管理手段。离开了职责,职权和管理手段就失去了存在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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