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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古至今有什么好的土地政策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15)阅读数 5#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土地地主

每个朝代和时期的制度都是适应当时现状的。

土地是中国古代人民赖以繁衍生息的最重要资源。吕思勉认为,在原始时代,当时包括土地在内的一切物都是氏族公有的,人是“只有合力以对物,断无因物而相争”的。

国家出现后,原始社会的氏族土地公有制逐步演化为土地国有制,或称“王有制”,其中比较典型的是井田制。它是一种土地国有制(实际上是周天子土地私有),它规定:一切土地周王所有;受田诸侯世代享用,不得转让买卖;要向周王交纳贡赋;奴隶在井田上集体耕种。一方面,井田制源于氏族土地公有制,具有土地国有制的特点,突出表现在国王对全国土地拥有所有权,其他各级贵族和大小奴隶主只有土地的使用权而没有所有权,也不能随意转让或买卖土地。另一方面,井田制具有从土地公有制向土地私有制过渡的特征。在西周中期,土地交易已经出现在贵族之间,这意味着贵族拥有了一定程度的土地所有权。

春秋时期,齐国的“相地而衰征”指根据土地多少和田质好坏征收赋税,鲁国的“初税亩”实行按亩收税,它们不再区分公田、私田,都促使土地由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春秋时期,随着铁器的使用、牛耕的推广,联合或集体劳动的重要性大不如前,个体独立经营开始出现并得到发展。

战国时期,秦国的秦孝公为发展图强起用了商鞅,实行了“废井田,开阡陌,授土于民”的商鞅变法,标志着井田制的彻底崩溃和封建地主土地私有制在法律上确立。从此,中国迎来了封建社会,开始了王朝的周期性动荡和兴替。

1.秦汉至唐代中叶的地主土地所有制。秦朝实行土地私有制,按亩纳税;当时土地兼并严重,农民承担的徭役繁重、赋税沉重。

西汉实行编户制度,正式编入政府户籍的百姓(编户齐民)依据资产多少承担赋税、徭役、兵役;汉代农民的负担,主要有田租(较轻)、人口税(较重,含算赋、口赋)、更赋(代役钱)、杂税、杂役。进入汉朝后,延续了之前“公田”与“私田”并存,“私田”均可以买卖的土地制度。汉武帝时,针对土地兼并严重的情况,董仲舒提出“限民名田”的建议,即主张限制私人占田,抑制富豪兼并。这种建议接近古代井田制度之法,较平均地使农民拥有土地,但汉武帝并没有采用。王莽篡汉后,名义上是推行了王田制,事实上是恢复了井田制。东汉光武帝即位后,废除王莽所推行的土地政策,并在建武十五年实行“度田”,下令各州、郡清查人民占有田地数量和户口、年岁,目的为要限制豪强富民兼并土地和蓄奴婢之人数,亦可便于征收赋税及力役。到了东汉及曹魏时期,实施了土地所有权归封建国家所有的屯田制,这种制度充分利用军民来开垦耕种荒地,比较好地实现了戍边和保证军需的目的。在西晋时屯田制遭到了破坏,实行了允许农民占垦荒地的占田制。占田制的实行,表面上是为了限制土地的兼并,但实际上却保护了官僚士族们的既得利益。

北魏时期,政府实行了把封建国家掌握的土地分配给农民的均田制,部分农民在耕种一定年限后能够得到土地的所有权。

在隋、唐年间,均田制得到了进一步发展。唐朝建立了“均田租庸调法”,即以推行均田制为基础,实施了“有田则有租,有户则有调,有身则有庸”的赋役制度。该制度不以田为主,而是以人丁为主,也就是“认人不认田”,比较倚重户籍人口调查管理,当时配套建立了“乡账”制度,规定每年一造账(人丁册),三年一造籍(户口册)。钱穆认为,租庸调制可谓中国历史上赋税制度之中最好者,论轻徭薄赋,亦当以唐代为最。但在长期实施中,由于账簿户籍统计清查跟不上,制度实施成本过大,加之耕地的增加满足不了人口增长的需要,人地矛盾突出,土地兼并不可避免,“安史之乱”后便不得不放弃这一制度。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封建国家干预土地分配,一方面限制土地买卖和土地兼并,使得地主土地私有制在当时处于不完全、不自由的发展状态;另一方面国家分配土地,发展小农经济,积极培育自耕农和培养税源,土地制度总体上呈现出“公田”和“私田”并存,国家均田和贵族地主兼并土地并行的鲜明特点。

2.唐代中叶至宋元时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安史之乱”后,为缓解国家财政燃眉之急,唐代宗于大历元年下诏在青苗时即征收税钱,而不是像过去那样等秋收时才征,史称“青苗钱”,后又分夏、秋两季征收,是“两税法”实行之先声。唐德宗建中元年,宰相杨炎建议推行两税法,即以户税和地税来代替难以为继的租庸调制,且每年分夏、秋两次征缴。“两税法”尽管存在加剧贫富悬殊、利商不利农等弊端,历史上对此也褒贬不一、毁誉参半,但却不仅为宋元时期所沿用,而且其影响一直延续到民国时代,是中国古代赋税及土地制度的重要分水岭。一方面,“两税法”遵循“量出为入”的原则,改革了与租庸调制相配合的授田征租制度,实行了新的征租但不予授田的制度,自此国家更加关注财税收入,而较少关注田地的公平分配,等于放弃了限田、均田的政策,也就取消了地主的占田限制,使得“私田”得到了发展,并逐步占据了主导地位。在宋朝初期,宋太祖一改过去抑制土地兼并的政策,推行比较自由的土地买卖和民间借贷政策,导致地主豪强不断兼并土地。随后实施的王安石变法也只是暂时抑制了豪强地主的兼并势力。另一方面,“两税法”在实施中推行的“唯以资产为宗”“认田不认人”等做法,使得国家放松了对农民人身的控制,有利于佃农身份的合法化,中国历史上租佃制的普遍化也正是从这个时候开始的。租佃制的普遍化为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自由发展创造了更好的条件。

自古至今有什么好的土地政策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国家对地主占有田地的限制有所放松,土地兼并加剧,地主土地所有制得到了比较充分的发展,土地占有也更多地从依靠政治权力向依靠经济权力转变,租佃关系在社会经济生活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逐步在地主与农民之间的关系中占据了主导地位,较为完全的土地私有制开始确立起来。

3.明清时期的地主土地所有制。明朝建立后,开国皇帝朱元璋把土地管理和基层管理创新结合起来,推行了“黄册”“鱼鳞册”和里甲制度。“黄册”即户口册,“鱼鳞册”即土地册,如果不考虑其间具体技术方法的变化,这两种册籍一直沿用至清代和民国。里甲制度是一种基层组织形式,每个里甲实际上是一个有很强集体认同感的基层组织或合作社区,承担着赋役催征、社会教化、基层治理、行政管理等公共职能。这三大制度相互配合、相辅相成,构成户籍制度、土地制度、赋役制度,以及基层社会治理高度结合的有效机制,能够实现多重目标。不过,这些制度的有效运行是以静态且相对封闭的基层社会为前提,随着社会经济发展、人口流动和土地交易频繁,僵硬的管理制度显得越来越脱节。明代中期后,以里甲制度为基础的赋役制度积重难返,百姓承受的各种徭役杂派愈益繁重,而国家财政汲取能力不断降低,财政越来越入不敷出。不少官员为保证国家赋役,提出了“一条鞭法”的建议,即把赋与役合并为一,丁(人口役)与粮(田租)合一,并把征集重心由户丁转向田亩。万历九年,张居正在明神宗的支持下,开始在全国推行“一条鞭法”。变法后,赋役征集不再需要里甲制度,“画地为牢”社会秩序日益式微,农民拥有了更多的人身自由和职业选择,促进了工商业和商品生产的发展,推动了户丁税向地亩税的过渡,以及实物税向货币税的转变。

清朝初期,名义上延续了明朝的“一条鞭法”,事实上实行的是“一条鞭法”+丁银。丁银即按人丁征收税银,而不论其贫富如何,存在明显的社会不公。为了妥善解决这个问题,巩固清王朝的统治,雍正在各地试点的基础上,推行了“摊丁入亩”的改革举措,也就是把按人丁征收的税银,全部都摊入土地田赋中予以一并征收。“摊丁入亩”把之前部分按人头征收的赋税,完全改为按田亩征收,从而相当于实施了完全的地亩税,一举解决了长期以来存在的赋役混乱的难题。由于人丁不再是征税对象,政府放松了对人口的控制,农民可以在各地自由迁徙,土地租佃及买卖交易比较活跃,促进了封建土地私有制和城镇工商业发展,“不在乡地主”人数日益增加。

总的来看,这一时期土地管理制度持续创新,土地市场交易买卖活跃,租佃关系发达,以租佃的田地所有权与田面使用权相分离为特点的永佃权日益流行,国家更加注重运用赋税政策等经济手段调整国家和地主、地主和农民的关系,为中小地主和土地私有制发展创造了比较宽松的环境。

3.半殖民地半封建社会(近代)

(1)农民阶级:1853年太平天国颁布的《天朝田亩制度》

内容:废除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按人口和年龄平均分配土地,建立“人间天国”。

(2)民族资产阶级:辛亥革命孙中山提出的民生主义和1924年孙中山重新解释的民生主义

内容:平均地权——核定全国地价,现有地价归原主所有,革命后增涨的地价归归国家所有,由国民共享,做到“家给人足”。是资本主义的土地纲领。1924年增加“节制资本”的内容。

(3)中国***(无产阶级)的土地政策

①国共十年对峙时期:打土豪分田地,废除封建剥削和封建债务(没收地主土地分配给农民,建立农民土地所有制)。

②抗日战争时期:地主减租减息,农民交租交息(未改变地主土地所有制,但限制地主对农民的剥削)。

③解放战争时期:依靠贫雇农,团结中农,有步骤地、有分别地消灭封建剥削的土地制度,没收地主土地,实行耕者有其田的土地制度,按农村人口平均分配土地。

4.新中国(现代)

(1)1950——1952年底:废除封建地主土地所有制,实行农民的土地所有制(未改变土地私有制)。

(2)1953——1956年:通过兴办互助组、发展初级农业生产合作社、兴办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社的方式,把土地等主要生产资料由私有制转变为公有制,并实行集体经营(农业合作化运动或农业的社会主义改造)。

(3)1958年:合并和扩大农业生产合作社,提高公有化程度(人民公社化运动,未改变土地公有制的性质)。

(4)改革开放以来:在坚持土地公有制的前提下,实行土地的承包经营。改变了经营管理方式、分配方式。

土地兼并的危害和影响

古代土地兼并说白了就是封建社会的土地所有制和贫富差距太大造成的。

在封建社会,土地是属于私有财产,土地所有者可以对土地进行买卖。另一方面,由于广大劳动人民手里持有的土地数量不是很多,赋税徭役比较轻的话,大多数人自己的土地还是够自己的生活所用。因而土地兼并在中国历代王朝政治开明的时候是比较少发生的,一旦政府腐败,百姓的土地产出不能满足自己的生活所需,破于生计人们就有可能卖掉自己的土地,形成富人的土地兼并。

土地兼并原因 :

①地主通过土地买卖的方式进行土地兼并而且这是一种合法形式.

②因为土地已经成为农民的私有土地因而土地兼并的根本原因是封建土地私有制.

③只要封建土地私有制不被废除土地兼并的问题就得不到根本的解决.所以封建社会的土地兼并的趋势是愈演愈烈、不可遏制.

土地兼并危害:

①直接后果是导致大量自耕农丧失土地经济状况恶化从而导致阶级矛盾的激化.

②由于自耕农是国家赋税和徭役的主要承担者土地兼并又会导致政府财政收入的减少.

③地主阶级的势力的膨胀又会对封建中央集权构成威胁影响到国家的统一和稳定.

历代限制兼并的措施:

①统治者常采取“均田”、“限田”的措施限制土地的高度集中保护自耕农经济.

②北魏颁布均田令按性别、年龄把土地分配给农民.这些土地的主要部分只准使用不准买卖.受田农民必须向国家缴纳租税并服徭役和兵役.隋至唐初均田制的具体内容虽有所调整但基本精神不变.

③因为这些措施并没有改变封建土地私有制因而不可能从根本上解决土地兼并问题所以到明清时期土地兼并已经日益普遍不可遏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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