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区别
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不同点:1、仲裁调解在解决争议中,不能强迫其调解;仲裁裁决中的某些程序和规则不允许当事人以协议予以排除。2、仲裁调解是指在人民法院、人民调解委员会及有关组织主持下,自愿协商,达成解决纠纷的办法;仲裁裁决是指由双方当事人协议将争议提交第三者,由该第三者来主持解决争议。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当事人对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一条: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执行。
劳动仲裁调解书与劳动裁决书的异同
(一)形式不同。从《仲裁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来看,我们只能理解为仲裁裁决只能以书面形式作出。从《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这四个条文的规定来看,我们可以理解为仲裁决定除了以书面形式作出之外;也可以口头作出。
(二)适用的范围与解决问题的性质不同。仲裁裁决是适用解决仲裁案件实体问题的争议的手段,仲裁决定是解决仲裁案件程序性事项的手段,除《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第四十一条四个条文外,还有其它的程序性事项的处理可以适用。
扩展资料:
仲裁决定书简称“裁决书”。仲裁庭在案件审理终结后,为解决当事人对实质问题争议而作出的法律文书。应当写明:
(1)申诉人和被诉人的名称、地址及其代表人或者代理人姓名、职务;
(2)申请的理由、争议的事实和要求。
(3)裁决认定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
(4)裁决的结果和仲裁费用的负担;
(5)不服裁决的起诉期限。仲裁裁决书由仲裁员署名,加盖仲裁机关的印章,送达当事人。国内仲裁决定书,当事人在法定时间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即发生法律效力。
上级仲裁机关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撤、销原裁决,指令重新裁决;涉外仲裁栽决书作出后,为终局裁决,当事人不得向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构提出变更或撤销仲裁裁决的请求。
参考资料:
1、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相同的方面表现在:(1)结束仲裁程序。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送达后,均表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已从仲裁法律程序上解决了双方当事人的争议,即意味着仲裁程序的结束。(2)产生法律后果。两者都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了实体法上的后果,双方当事人应自觉履行。(3)不得重复仲裁。当事人不得再以同一理由、同一事实向仲裁机关申请仲裁。如有上述情况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仲裁机关不予受理。但对确有错误或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向仲裁机关提出,按仲裁监督程序处理。(4)具有强制执行效力。《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31条规定,“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和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为执行调解书和裁决书而发出的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执行。2、劳动争议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的法律效力不同之处表现在:(1)生效的时间不同。“调解书自送达之日起具有法律效力”。仲裁裁决书并不是送达后立即生效,而是当事人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2)提起诉讼的权利不同。当事人双方或其中一方不得就调解书的内容向人民法院起诉,而对裁决书,当事人对其不服或有异议,可在法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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