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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区别与联系

乐乐1年前 (2023-12-15)阅读数 6#综合百科

中国汉字字博大精深、意义繁多,不仅一字多义、形近字、同音字……一不留神就会搞错,从而会引发种种问题。(二)投标文件撤销是指投标人依法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04、在文件处理方面

(一)撤回是在投标文件撤回之后,退还投标人。

(二)撤销是在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封唱标。

05、在权利所属方面

(一)撤回是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撤回投标文件。

(二)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擅自散销投标文件。

06、在风险范围方面

(一)撤回是投标人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招标失败的风险。

(二)撤销是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

07、在影响后果方面

(一)撤回可以为其他投标人创造竞争条件、提供竞争优势,一定程度上削弱竞争态势。可能造成不足法定数量3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对防止撤回没有主动权,一般被动接受这种情况。

(二)撤销是为其他投标人中标条件或者制造额外利益。由于投标人数量减少,可能造成其他投标人有效竞争不足时,致使招标失败。招标人确定投标有效期、明确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有利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

08、在法律责任方面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一)撤回是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相关规定。如果招标人妨碍或者侵害了投标人的“撤回”权益,投标人可以通过法律主张违反法律规定。

(二)撤销是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无论招标人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均不违反法律规定。

看完以上这些,是不是对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有了一定的了解呢?那么下面将从一些法律、法规及规定性文件的规定,带各位去了解投标文件的“撤回”与“撤销”。

一、《招标投标法》和《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的规定

1、投标文件的撤回

《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投标文件撤回的程序及撤销的后果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规定:“投标人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前书面通知招标人。招标人已收取投标保证金的,应当自收到投标人书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投标截止后投标人撤销投标文件的,招标人可以不退还投标保证金。”

二、《合同法》的规定

1、要约的撤回

《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要约可以撤回。撤回要约的通知应当在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者与要约同时到达受要约人。”

2、要约的撤销

《合同法》第十八条规定:“要约可以撤销。撤销要约的通知应当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之前到达受要约人。”

3、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

《合同法》第十九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要约不得撤销:(1)要约人确定了承诺期限或者以其他形式明示要约不可撤销;(2)受要约人有理由认为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经为履行合同作了准备工作。”

(三)《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等部门规章的规定。

1、投标文件的撤回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替代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2、撤销投标文件的后果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第四十条规定:“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后到招标文件规定的投标有效期终止之前,投标人不得撤销其投标文件,否则招标人可以不退还其投标保证金。”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和《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中亦有类似规定。

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的区别和联系

辨析内容投标文件撤回投标文件撤销实施程序投标人自行确定是否撤回,如需则将相应通知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送达招标人投标人决定是否撤销,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生效条件。

招标文件明确的投标截止时间之前通知到达招标人,即时生效,不需招标人同意规定时点之后通知到达招标人,需招标人同意行为时点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前投标文件提交截止时间之后权力所属投标人有权选择是否撤回投标文件,投标人不得擅自撤销投标文件文件处理投标文件撤回之后,退还投标人投标文件撤销之后,按《招标投标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拆封唱标效力冲突无冲突。

投标文件“撤回”与“撤销”区别与联系

《合同法》与《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无实质性冲突,但在要约不得撤销的情形之中两者需要配套投标文件如果确定了投标有效期(即承诺期限),即其属于不得撤销情形。

投标人如强行撤销,依照《合同法》应当承担缔约过失责任风险范围投标人无需承担任何风险投标人面临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的风险,及其他法律责任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招标失败的风险招标人面临投标竞争减弱、中标金额突增、招标失败的风险投标保证金。

招标人有权确定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应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进行规定招标人应当自收到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还招标人有权确定是否退还投标保证金的利息法律责任招标人如果不退还投标保证金,违反条例相关规定投标人不得撤销投标文件,但撤销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招标人可以不予退还投标保证金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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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行政许可撤销和撤回的区别如下:

一、适用情形不同。行政许可的撤销适用于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被许可人单方或双方有过错的情形。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二、溯及力不同。进行行政许可撤回的,行政许可自撤回时起失效,不具有溯及力。进行行政许可撤销的,该行政许可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第六十九条第一款 对行政机关或其工作人员有过错的情形作出了具体规定:

(一)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四)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行政许可的撤回仅适用于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或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这两种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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