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字之差的明朝左都御史和右都御史,到底有什么不同?
《明史?职官志》记载:都察院设左、右都御史,正二品;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下设十三道监察御史共一百余人,均为正七品。其它还设有经历司、司务厅、照磨所、司狱司等机构。官在外而加都御史、副都御史、佥都御史衔者,有总督,有提督,有巡抚,有总督兼巡抚,提督兼巡抚等员。都御史职专纠劾百司,辩明冤枉,提督各道,为天子耳目风纪之司。凡大臣奸邪、小人构党、作威福乱政者,劾。凡百官猥茸贪冒坏官纪者,劾。
朱元璋在明朝建立初期,沿袭元制,在中央设御史台,长官为左、右御史大夫,从一品,下设御史中丞和侍御史,早年的刘伯温就是正二品的御史中丞,洪武十三年因为胡惟庸一案,朱元璋裁撤御史台,改立都察院,左、右都御史为长官,正二品,下设左、右副都御史,正三品,左、右佥都御史,正四品,都察院与六部平级,左、右都御史与六部尚书们合称为七卿。
明朝的左、右都御史都是最高主官,两人做的事是一样的,两人都有各自的副职,也就是左、右副都御史,但古代以左为尊,所以左都御史虽与右都御史官职、品级一样,但地位要高。因为御史是代表中央巡查各地,掌司风纪,察中外百司之职,于是在明初就有左都御史领总督之职,右都御史领巡抚之职的先例,比如洪武时期的右都御史王彰领河南巡抚,到了清朝时也沿用了此例。
除“职专纠劾百司”之外,还有两项重要职能,其一为天子耳目,即所谓的言官,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风闻奏事;其二为重案会审,即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三法司就是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督察院左都御史和都察院右都御史有什么区别?
1. 春秋战国:御史兼有监察的使命,但这个时期还没有专职的监察机构。
2. 秦:创建御史大夫府为中央监察机构,在地方设置监郡御史。
3. 汉:在中央设御史府的同时,增设丞相司直和司隶校尉为中央监察官,在地方设立十三部剌史,监察地方二千石长吏,并制定了第一个专门性的地方监察法规,给事中与谏议大夫等言官也已问世。
4. 魏晋南北朝:中央御史台脱离少府,直接受命于皇帝,废司隶校尉,监察机构初步统一,监察权扩大,自王太子以下无所不纠。谏官系统开始规范化、系统化。
5. 隋:设御史台、司隶台、竭者台,分别负责内外监察。
6. 唐:在御史台下设台院、殿院、察院,分工明确,互相配合,地方则分十道(后增至十五道)监察区,形成比较严密的监察网。谏官组织分隶中书、门下两省,形成台谏并立局面。
7. 宋:设立谏院,台谏职权开始混杂,趋向合一,地方监察设监司和通判,直隶皇帝。
8. 元:取消谏院,台谏合一。地方设行御史台,统辖二十二道监察区,每道设肃政廉访使(提刑按察司),从而使中央与地方在监察机构上浑然一体。元朝还制定了一整套的监察法规。
9. 明:改御史台为都察院,罢谏院,设六科给事中,成为六部的独立监察机构,科道并立。地方设十三道巡按御史和各省提刑按察司,同时设督抚,形成地方三重临察网络。
10. 清:将六科给事中归属都察院,科道合一,地方监察沿用明制。清朝还制定了我国古代最完整的一部监察法典《钦定合规》。
1、职责范围不同
左都御史、左副都御史为都察院主管全国范围的官员核查,右都御史及右副都御史都专作总督、巡抚的加衔,通常只负责一片区域。
2、官员品级不同
古代以左为尊,左御史比右御史地位要高,左都御史满、汉各一人,均设为二品;右都御史为三品,低一品级。
3、权力范围不同
左都御史是都察院主管,只是负责对官员检举、核查;右都御史有时候还要负责地方的军政要务,民生大事、征收赋税等等。
扩展资料:
左都御史,有两项重要职能,其一为天子耳目,即所谓的言官,在特定时期特定情况下甚至可以风闻奏事;其二为重案会审,即重大案件由三法司会审,三法司就是指刑部、都察院、大理寺。
清代以左都御史掌都察院事,其品级几经变化后定为从一品。左副都御史协理都察院事并辅佐左都御史工作,为正二品。
都察院官员做的事情,最后都要交由左都御史考核,起到监督的职权作用。不过,左都御史只能考核,而不能直接干预底下监察人员的具体做法。
右都御史为明,清两代的官职,清代为总督坐衔,凡出任总督者,例授都察院右都御史。总漕及各省巡抚,均授都察院右副都御史,其应否兼兵部尚书或侍郎衔,由吏部请旨定夺。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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