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院与转诊有何区别?
楼上理解错误了参保居民因病情需要转往城镇职工转院定点医疗机构或外地医疗机构治疗的,这种情况是转诊,也就是为了确保所诊治的病的正确,确保医疗安全,去上一级的医疗机构治疗因本院不具备该技术和设备,无法诊治的病人在病情允许的情况下,由经管主治提出,分管上级医师和科主任同意,上报医务科或总值班,并由相关部门与转入医院联系或请会诊,征得对方同意后方可转院。
转院证明和转诊证明是两个不同的概念,它们的报销比例也不同。
转诊证明是指由基层医疗机构出具的患者需要转诊到上级医疗机构就诊的证明。转诊证明的报销比例通常会高于普通门诊,因为转诊证明通常是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的,患者需要到更高级别的医疗机构进行治疗,费用也相应较高。根据不同的医保政策和规定,转诊证明的报销比例可能会有所不同。
转院证明是指在治疗过程中,患者需要从一家医院转诊到另一家医院进行治疗的证明。转院证明的报销比例也会根据不同的医保政策和规定而有所不同。一般情况下,转院证明的报销比例会低于转诊证明,因为转院证明通常是由患者自行选择的,而不是在医生的建议下进行的。
需要注意的是,不同地区和医保政策的规定可能会有所不同,具体的报销比例还需参考当地的医保政策和规定。如果您有关于转诊证明或转院证明的报销问题,建议您咨询当地的医保机构或医院的医保专员。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七条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第三十条下列医疗费用不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一)应当从工伤保险基金中支付的;
(二)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的;
(三)应当由公共卫生负担的;
(四)在境外就医的。
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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