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庸调和两税法有什么区别?
一、做法不同:
1、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以征收谷物、布匹或者为政府服役为主,是以均田制的推行为基础的赋役制度。
2、两税法:
两税法是以原有的地税和户税为主,统一各项税收而制定的。
二、影响不同:
1、租庸调制:
租庸调制中以男丁为征收对象,向其征收定额的赋役,即是说国家的收入取决于丁的多少,缺乏弹性。自安史乱后,国家支出甚大,国家无法再以租庸调制来维持经济,于是改行另一较弹性大的两税制,使税收可以田亩为征收对象,确保收入来源,故租庸调不得不破坏。
2、两税法:
两税法改变了自战国以来以人丁为主的赋税制度,而“唯以资产为宗,不以丁身为本”,使古代赋税制度由“舍地税人”到“舍人税地”方向发展,反映出过去由封建国家在不同程度上控制土地私有的原则变为不干预或少干预的原则。
税法结果
两税法实行不到30年,即被迫多次下令改货币计征为折纳实物。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贪得无厌的封建官吏又在两税定额之外巧立名目敲诈勒索,如“间架税”、“除陌钱”等等。
许多官吏为了得到升官提位,在正税之外横征暴敛。沉重的苛捐杂税,使劳苦人民陷入了生不如死的悲惨境地,“两税法”实际上已不再存在了。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两税法
以上内容参考:百度百科-租庸调
材料一:
唐初赋敛之法日租庸调。有田则有租,有身则有庸,有户则有调。玄宗之末,版籍浸坏,多非其实。及至德兵起,所在赋敛,迫趣取办,无复常准。赋敛之司增数而莫相统摄,各随意增科,自立色目,新故相仍,不知纪极。民富者丁多,率为官为僧以免课役,而贫者丁多无所伏匿,故上户优而下户劳。吏因缘蚕食,旬输月送,不胜困弊,率皆逃徙为浮户,其土著百无四五。至是,(杨)炎建议作两税法。先计州县每岁所应费用及上供之数而赋于人,量出以制人。户无主客,以见居为簿,人无丁中,以贫富为差。为行商者,在所州县三十税一,使与居者均,无侥利。居人之税,秋、夏两征之。其租庸调、杂徭悉省。
——《资治通鉴》卷226唐德宗建中元年(780)
材料二:
每州各取大历中一年科率钱谷最多者,便为两税定额,此乃采非法之权令以为经制,总无名之暴赋以立恒规。
——陆贽《均节赋税恤百姓六条·论两税之弊须有厘革》
材料三:
两税之法,乃取暂时法外之法,收入于法之中。
——王夫之《读通鉴论》卷24
材料四:
两税法(一)化繁为简,(二)引偏于均,(三)防杜逃户,(四)征及行商,从经济政策观之,总比租庸调为更进一步。所惜当日定制未尽周密,估资产后既以钱、物定税,而临时又折征杂物,色目颇殊,是则更启吏胥高下其手之弊矣。若复正供以外,复巧立名目,违法滥征……此非杨炎之过也。
两税五利:1.税制简单。2.合于租税依负担能力之原则。3.合于租税普及之原则。4.用货币纳税为税法之进化。5.因出制入符合财政学理。斯皆持平之论。
——岑仲勉《隋唐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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