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代民国地契土地证属于
清代民国的地契属于有收藏价值的一类古董。
地契分为白契和红契两种。买卖双方未经官府验证而订立的契据叫做草契或白契。立契后,需经官府验证完税,再由官府为其办理过户过税的手续,方可在白契上粘贴由官方排版并统一印刷的契尾。契尾上铃盖县州府衙的官方大印,官印三寸许,方制,篆体,红色赫然,这便称为官契,也称做红契,也只有经官府认定的“红契”才具有法律效力。
地契是指买卖、典押土地时双方制定的法律文书凭据。其中载明土地数量、坐落地点、四至边界、价钱以及典、买条件等,由当事人双方和见证人签字盖章,是在转让土地过程中证明所有权的书面文件。作为见证我国土地权属变更的重要古籍,地契真实地反映了我国不同历史时期的土地所有权制度、土地权属变更以及对土地的管理制度,甚至能反映出当时的社会、经济、政治、文化的发展状况。从这个意义上说,这页轻盈单薄的纸张,却承载了厚重的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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