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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宅腾退是拆迁吗

桃子1年前 (2023-12-16)阅读数 5#综合百科

法律分析:不是。非住宅房屋是指专门用于工业、交通、仓储用房;商业、金融和信息用房;教育、医疗卫生和科研用房;文化、新闻、娱乐、园林绿化、体育用房;机关事业办公用房;军事用房,等等。拆迁中常见的“非宅”,全称是“非宅基地上住房”,与它相对应的是“宅基地上住房”。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

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北京搬迁和腾退有什么区别?

一、两者性质不同

拆迁是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拆除一定范围内的房子等地上附着物,并给予被拆迁人补偿的带有强制性的政府行为,归根结底,拆迁是政府项目。但腾退则不然。一般来说,腾退有四种类型:一、绿化隔离带腾退。这种腾退在实践中多由开发商主导实施,但也能看到政府的身影。二、村委会组织实施的腾退。这种腾退往往打着“村民自治”的旗号,规避法定的程序,收回土地,系违法拆迁的一种。三、文物保护腾退。这种多是政府项目,实践中往往由地方和文保部门进行。四、乡镇政府和村委会联合组织腾退。这种一般采取先腾退后批准或者边腾退边批准的方式,实质也违反了法律规定。

二、两者依据不同

一般来说,拆迁所依据的是《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而腾退因其本身并非一个法定的概念,也就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小编认为,无论是拆迁也好,腾退也罢,无非都是为了获得土地。既然都是获得土地,就不可因项目名称不同而区别对待,拆迁要走什么程序,腾退也相应的要走什么程序;拆迁要给被拆迁人多少补偿,同等条件下的被腾退人也应当获得同等补偿。切不可为了规避法定程序,降低补偿而创造出包括腾退在内的各种名目的收回土地。

三、两者所采取的维权方式不同

征地拆迁案件中,常见的维权方式就是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腾退则不然,以上文说到的第二种类型的腾退为例,这种村委会组织的腾退显然没办法申请政府信息公开,而村委会又并非行政机关,提起行政诉讼也很难。因此,针对这种情况要转变拆迁思路,如可以申请村务公开,对村委会的相关决议提起民事诉讼等。

非宅腾退是拆迁吗

腾退也好拆迁也好,两者项目名称虽不同,但所要达成的目的却十分相似。因此,无论是腾退还是拆迁,其所依据法律规定,所要走的程序,所应给的补偿不能相差太大,如此才能体现公平与法制,维护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腾退与征收拆迁的区别在于:

一、基本概念不同

腾退和拆迁从目的上都是让一定区域内的居民/村民通过某种方式搬离房屋或交出土地的行为,但是在救济途径及获得补偿的方式存在着不同。

拆迁通常是行政机关的征收行为,是一种具体行政行为,拆迁的主体、程序等事项均受《土地管理法》及《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的约束。前述规定要求征收需出于满足公共利益等目的,并且要由县级以上行政机关组织和实施。

北京“腾退”的概念最早出现于上世纪末,北京市为建设绿化隔离带而出台的相关地方性规定,由于腾退至今没有统一明确的法律依据,因此腾退成为被用以代替拆迁以规避《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及补偿条例》即达到居民搬迁的目的的工具。

二、行为外在形式上的不同

拆迁行为受到《土地管理法》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约束,因此不论是征收决定的作出、征收补偿标准的制定以及征收行为的实施都需严格遵守严格的法定程序,因此流程较长。

而腾退目前缺乏统一的法律依据,在程序上没有严格限制,因此在很大程度上成为了拆迁的替代品。从外观上看,腾退行为主体不再是行政机关,而通常是以开发商对腾退行为的实施进行主导或是村委会以“村民自治”的名义对房屋土地进行收回等形式进行。

三、救济途径上的不同

拆迁行为的实施需要以行政机关作出的征收决定为前提,征收决定是具体行政性行为,具有行政可诉性,因此可以通过行政复议及行政诉讼等方式进行救济。

而腾退行为则情况更为复杂。在外观上有时并没有行政机关参与其中,使得通过行政救济法上的途径变得比较复杂。

在实践中,以村民自治名义收回土地使用权进行腾退的方式是比较典型的腾退形式。应当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规定,将其中的违法行为纳入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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