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行政机关的职权立法与授权立法有哪些主要区别?
行政立法权包括职权立法和授权立法。
职权立法是指随着社会的发展,某些立法权利已经转化为行政权的一部分,是行政权的固有组合。
授权立法是指行政主体对此项立法事项并不享有立法权,而是由法律授权由行政机关行使。现在意义上的行政立法制度更多的体现为职权立法,职权立法的主题广泛,不仅限于中央行政机关,而且部分地方行政机关也享有立法权,甚至地方的人大立法也纳入行政立法的范畴。
经授权的立法与职权立法之间存在以下区别:
1、范围不同。职权立法范围限定在国务院职权之内,经授权立法涉及到本来属于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立法权范围。但是经授权的立法只能在授权范围内制定行政法规,也并非所有的法律保留事项均可制定为行政法规,如犯罪与刑罚、公民政治权力剥夺、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和处罚以及司法制度都属于法律绝对保留。同时,国务院不得将其获得的授权再转授给其他机关,根据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应及时报请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2、形式不同,即名称不同。法律配套行政法规和实施行政管理职能行政法规的名称一般为“条例”或“规定”,而经授权制定行政法规名称为“暂行条例”或“暂行规定”。
3、效力不同。如果前两种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当然无效,应当适用法律;如果经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与法律发生冲突,则应当提起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原因在于,国务院经过授权制定的行政法规相当于准法律,其立法权本来就属于全国人大或其常委会,所以,准法律与法律发生冲突,应当由授权机关裁决适用。
国家权力机关,是指代表统治阶级行使统治权力的机关。在实行立法、行政、司法三权分立原则的国家中,议会是唯一的立法机关。议会与行使行政权的总统和行使司法权的法院处于制约与平衡的地位。在实行议会制的国家,议会有权控制内阁(行政机关),一般不能干预司法。
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是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人民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军事机关都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对国家权力机关负责,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
立法机关是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国家机关。资本主义国家的立法机关是议会。中国的立法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就广义的“法”而言,立法机关的范围也相应扩大。
如国务院可以制定行政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可以制订自治法规等。
扩展资料:
立法机关代表说认为,立法机关整体是全国人民的受托人,这是一种具有特殊性质的委托关系,即“代表式的委托”。代表说主要包括两层意义:
第一:承认国家主权属于全体人民,而不是属于某个个人,所以,一个选举区的选民,只是全国人民的一部分,不能构成主权的主体,因而不能认为是主权者或委托人,而立法机关的组成分子也不能受托于本选举区的选民;
第二:承认立法机关整体所表示的意志,与人民全体表示的意志相当,因而有拘束全体人民的效力,因此,立法机关整体与全体人民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委托关系,即代表式的委托关系。
也就是说,可以认为立法机关曾受全体人民的委托,对于任何选举区或任何选民都不具有具体的义务或责任,因为立法机关的各个组成分子,是全国人民的代表,而非本选区选民的代表,立法机关选举虽然分为若干选举区,但其目的是为了选举的方便,而非表示立法机关组成分子只代表该选区的选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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