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责的解释
失责的解释
[breach]
没有完全负起 责任 由于失责, 受到 警告处分
词语分解
失的解释 失 ī 丢:遗失。坐失 良机 。收复失地。流离失所。 违背:失约。 失信 。 找不着: 迷失 方向。 没有掌握住:失言。失职。失调(俹 )。 没有达到: 失望 。失意。 错误 :失误。失策。过失。失之毫厘,谬以千里。 责的解释 责 (责) é 分内应做的事:责任。 尽责 。负责。职责。专责。 责无旁贷 。 要求:责求。责令。 责成 。 指摘 过失: 责备 。 责怪 。斥责。 责罚 。 谴责 。 质问, 诘问 :责问。责难。责让。 旧指为了 惩罚 而打:鞭责。杖责
法律分析:失职罪和渎职罪的区别:渎职罪是我国刑法规定的犯罪类型之一。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致使国家财产、公共财产和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失职是指一般工作人员对自己的工作不负责任,给单位造成损失的行为。失职源于不作为。不作为是指公务员不按照法律、法规赋予的权力,在其岗位和岗位上不履行应当履行和能够履行的义务。这种省略具有消极的特征。在严重不负责任的情况下,行为人应该或者可以做,但是不做,是严重失职,导致玩忽职守,计划错误,指挥失去机会,造成不良后果。渎职是与他履行职责相违背的行为。公务员在一定的岗位上必须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果行为人超越法律、政策的规定,产生与必须遵守的法律、政策相抵触的行为,也就是说,他做了不该做或不允许做的事情,这是一种与义务相反的行为。其结果是对管理社会和经济发展造成破坏、干扰和负面影响,并产生不良后果,即失职的反向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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