郡县制和行省制有何区别
首先简介一下郡县制。郡县制是秦汉时期出现的,从中央到地方,只有三层关系。中央—郡—县。其好处就在于政令的传达是相对全面的,方便的,相对政令滞后现象会减少,传达关系从最高的决策者到最低的执行者只有两级。秦初设36郡县,汉代时郡有百余个。顺便插一句汉代郡太守的俸禄和三公九卿是相等的。都是2000石。
再来介绍一下行省制,行省制度只在元清两朝实行,而元朝所创造的行省制中“行省”二字是“行中书省”。中书省的类似于现在的国务院,中书省最高长官就是“丞相”。“行中书省”的意思就是中央委派中央官员到地方设立丞相之职位,从意义上而言元代的行省制度中第一级的行政单位是没有地方长官的,都是有中央的“丞相”“行”至此地来管理地方。而元代之所以会有这种制度的产生式元代蒙古贵族对于汉人的不信任和不放心,中央是不会将政权下放地方手里。在此我插一句关于行省制度制定还有一个原因就是为了防止各行省独立,拿陕西来说,从地理位置上汉中以及安康属于南方,其生活习俗与四川差距很小,而之所以将汉中与安康等地划入陕西就是为了防止四川民变独立,如果四川民变独立,其在地里位置上会受到极大的牵制,如果四川独立,而陕西不独立,类似于”明修栈道暗度陈仓“的历史典故是绝对不会再现的。所以行省制度相对比较更加“中央集权”。从侧面也体现出了元朝统治者的“用心险恶”。
转自知乎
三省六部制:是中国古代封建社会一套组织严密的中央官制。它确立于隋朝,此后一直到清末,六部制基本沿袭未改;对于三省制,其中尚书省形成于东汉(时称尚书台);中书省和门下省形成于三国时,目的在于分割和限制尚书省的权力。在发展过程中,组织形式和权力各有演变,至隋,才整齐划一为三省六部,主要掌管中央政令和政策的制定、审核与贯彻执行。各不同时期的统治者做过一些有利于加强中央集权的调整和补充。 三省:从唐朝开始正式设立的中央政权体系,分别为: 尚书省——最高行政机构,负责执行国家的重要政令; 门下省——审议机构,负责审核政令; 中书省——决策机构,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 中书省主要负责与皇帝讨论法案的起草,草拟皇帝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查诏令内容,并根据情况退回给中书省。这两个部门是决策机构,通过审查的法令交由尚书省执行。 尚书省下设有六部,分别为: 吏部:负责考核、任免四品以下官员 三省六部制户部:负责财政、国库 礼部:负责贡举、祭祀、典礼 兵部:负责军事 刑部:负责司法、审计事务。具体审判另有大理寺负责。重大案件组织刑部、御史台、大理寺会审。谓三司审。 工部:负责工程建设 中书省长官在隋朝称为内史令,唐朝称为中书令,副职称中书侍郎。门下省长官在隋朝称为纳言,唐朝改叫侍中,门下侍郎副之。尚书省长官称为尚书令,尚书仆射副之。但由于唐太宗在即帝位前曾担任这个职务,因此在唐朝此后的时期,这个官职轻易不授,而以尚书仆射为尚书省长官。唯安史之乱后,郭子仪有大功于唐室,无官以宠之,遂授尚书令。另朱温篡逆前亦自称之。中书省内设中书舍人若干,掌草拟诏命。门下省内设给事中、散骑常侍、谏议大夫、起居郎、拾遗等官,掌规谏。尚书省下设左右丞,分管六部。六部的长官都称为尚书。 三省之中,尚书令、仆射位高,为人臣之极而无实权。实际行使相权的是中书、门下两省大臣。 中国古代继宗法分封制度之后出现的以郡统县的两级地方行政制度。盛行于秦汉。郡县制是古代中央集权制在地方政权上的体现,它形成于战国时期。 一个是中央的,一个是地方的。春秋时代,随着世卿世禄制被官僚制的取代,地方组织也逐渐有采邑制转为县制~郡制。县与郡的出现,同春秋是的政治形势的发展有密切的关系。春秋初期,诸侯国内普遍实行采邑制度。到了中后期,由于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和按田亩征收赋税,原有的采邑制度已不能适应新的形势。这是,一些国家在所占有的领地的地方推行由国君直接管理的县郡管理体制。最初的郡大底建于边境地区,区域虽大,地位却比县底。晋国的赵简子曾于公元前493年宣布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左传》哀公二年这是我国历史上推行县郡两级制的开端。这个时候县的建制高于郡。开始时,县和郡都是有国君派官驻守,后来为了扩大兼并和抵御外敌的需要,就成了固定的地方政权组织,有权应变边境的突发事变。发展到了战国时,随着边地日益繁荣,就在郡下分设nu诺干个县,郡在建制上的地位高于县,并逐渐形成郡县两级地方组织。 郡县制从根本上消除了中央和地方的对立
鹏仔微信 15129739599 鹏仔QQ344225443 鹏仔前端 pjxi.com 共享博客 sharedbk.com
图片声明:本站部分配图来自网络。本站只作为美观性配图使用,无任何非法侵犯第三方意图,一切解释权归图片著作权方,本站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有恶意碰瓷者,必当奉陪到底严惩不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