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易程序和普通程序的区别
法律分析:1、起诉的方式不同。简易程序可以口头起诉。普通程序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2、审理的方式不同。简易程序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普通程序应该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3、审限不同。简易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普通程序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4、简易程序是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
法律依据:
一、《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适用范围,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章规定。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前款规定以外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双方也可以约定适用简易程序。
二、《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起诉方式,对简单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独立审理和庭审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
四、《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五、《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条,起诉形式,起诉应当向人民法院递交起诉状,并按照被告人数提出副本。
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由人民法院记入笔录,并告知对方当事人。
六、《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合议庭成员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确定后,应当在三日内告知当事人。
七、《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审限,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普通程序与简易程序的区别: 1、适用范围不同: 2、提起方式要求不同: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口头起诉,当事人双方可以同时到基层人民法院或者它派出的法庭,请求解决纠纷;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原则上原告必须向人民法院递交书面起诉状,只有在原告书写起诉状确有困难时,才可以口头起诉。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由此可知,简易程序只存在于民事诉讼案件一审过程中,且只适用于向基层人民法院起诉的一审民事诉讼案件;并且,需要同时具备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等条件,才能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法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普通程序适用于一百四十二条规定之外情形的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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