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区别有:定义区别、时间区别、供应商数量区别。
1、定义区别。
竞争性磋商是指采购方与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谈判小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宜进行谈判,供应商按照谈判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最后报价, 采购人从谈判小组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2、时间区别。
磋商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10日,谈判文件发出之日起至供应商提交首次响应文件截止之日止不得少于3个工作日。
3、供应商数量区别。
采用竞争性磋商方式进行采购的项目,在采购活动中如出现供应商不足3家时,市场竞争不充分的科研项目;需要扶持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政府购买服务项目(含PPP项目)可以继续进行,其他应当终止采购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公开招标的货物、服务采购项目,招标过程中提交投标文件或者经评审实质性响应招标文件要求的供应商只有两家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获得批准后可以与该两家供应商进行竞争性谈判采购。
竞争性磋商和竞争性谈判的概念。
竞争性磋商采购方式,是指采购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通过组建竞争性磋商小组(以下简称磋商小组)与符合条件的供应商就采购货物、工程和服务事宜进行磋商,供应商按照磋商文件的要求提交响应文件和报价,采购人从磋商小组评审后提出的候选供应商名单中确定成交供应商的采购方式。
竞争性谈判是指采购人或代理机构通过与多家供应商进行谈判,最后从中确定中标供应商的一种采购方式。《政府采购法》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情形的货物或者服务,可以采用竞争性谈判方式采购。
1、磋商是一个汉语词汇,拼音是cuō shāng,字面意思是仔细商量、研究,互相商议。磋商是谈判双方对报价和交易条件进行反复协商,或是做出必要的让步,或是得到一定的利益的过程。
2、这一阶段是商务谈判的实质性阶段,磋商应从认清分歧存在和不同意的原因开始,商务谈判中的分歧是由于一方没有很好地理解对方的要求而产生的,或者由于不愿接受对方陈述是否准确地反映他们要求的情况而产生的。
3、这种分歧的根源在于相互间的沟通还不完善。解决的方法是应更好地掌握相互沟通的技巧,避免这种误会的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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