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保甲乙丙类的区别是什么
法律分析:1.甲类药。临床治疗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参保人使用这类药品时,可以全额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2.乙类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同类药品中比甲类药品价格高的药品。参保人使用乙类药品时,要先按比例(各地自行规定)扣除一定的个人自付费用后,将余下费用再纳入报销范围,按规定比例报销。
3.丙类药。基本医疗未覆盖,大部分地区都需个人自付100%。当然,可能有的地区也会报销一些,具体可以看医院发票上“自理比例”一栏。丙类药一般包括:保健品类、高档药、新研制的药、抗癌进口药等。
法律依据:《医疗保障法(征求意见稿)》 第三十一条 国家建立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制度。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制定药品、医用耗材的招标采购政策并监督实施,指导药品、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平台建设。
国家基药和医保甲乙类区别
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应是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生产能够保证供应的药品,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店》(现行版)收载的药品。2、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颁发标准的药品。3、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正式进口的药品。\x0d\\x0d\《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分甲类目录药品和乙类目录药品。在报销时乙类目录药品个人要先支付10%以后,再同甲类目录药品报销。\x0d\\x0d\甲类目录药品是:临床必需、使用广泛、疗效好、同类药品中价格低的药品。\x0d\乙类目录药品是:可供临床治疗选择使用、疗效好、比甲类目录中的同类药品价格略高的药品。
法律主观:
医保中的甲类和乙类药品是有不同的,甲类药品是临床治疗所必须使用的,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进行支付,全部可以进入报销的范围;乙类药品在临床治疗上是可以选择使用的,所以医保不会全部进行报销,每个地区规定的比例不同。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条例》第四十一条: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经贸、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省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会同计划、财政、卫生行政、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确定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使用未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的药品、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其费用统筹基金不得支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