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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核制、核准制、注册制的区别

乐乐7个月前 (12-16)阅读数 2#综合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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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硬条件上有所放松。无论是注册制还是目前的核准制都有一些发行上市的硬条件。这些条件在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下有所放宽,比如,核准制下要求企业要连续几年盈利,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是允许没有盈利的企业上市。在此前提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要实行更严格的信息披露制度,这是核心内容。

第二,实行信息披露为中心的发行审核制度。发行人符合最基本发行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符合严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发行人是信息披露的第一责任人,中介机构应勤勉尽责,切实发挥对信息披露核查把关作用。发行人、中介机构应充分披露投资者作出价值判断和投资决策所必需的信息,确保信息披露真实、准确、完整。审核工作放在上交所。审核人员对相关的报送材料和要披露的信息要合理怀疑,要充分问询,而且要问很专业的问题,严格把关。用通俗的话说,审核是要审核出一家真公司来。

第三,实行市场化的发行承销机制,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注册制试点过程中,新股的发行价格、规模,发的股票市值多少,发行节奏都要通过市场化方式决定,这和现在的做法有重大的区别。新股发行定价中发挥机构投资者的投研定价能力,建立机构投资者为参与主体的询价、定价、配售机制。

第四,强化中介机构责任,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无论是券商,还是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责任进一步强化,以保护投资者利益。试点注册制更加强化中介机构的尽职调查义务和核查把关责任,对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将采取严厉的监管措施,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强有力追责,实行依法治市、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对信息披露造假、欺诈发行等行为要出重拳,切实维护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第五,完善更健全的配套措施。建立良好的法治、市场和诚信环境,特别是完善法治建设,试点注册制将更强调工作的系统性、协同性,增强监管的全面性和有效性,采取更加丰富的手段提高持续监管能力,加强司法与执法的衔接,推动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和司法解释,并探索完善与注册制相适应的证券民事诉讼法律制度。

备案核准审批的区别

我国实施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落实企业投资自主权。彻底改革以前不分投资主体、不分资金来源、不分项目性质,一律按投资规模大小分别由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审批的企业投资管理办法。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区别不同情况实行核准制和备案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其他项目无论规模大小,均改为备案制。但是,很多企业在申报投资项目时,并不了解它们的本质和区别,现在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理解投资管理中审批、核准、备案的区别:

审核制、核准制、注册制的区别

第一,适用的范围不同。审批制只适用于政府投资项目;核准制则适用于企业不适用政府资金投资建设的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备案制适用于企业投资的中小项目。

第二,审核的内容不同。审批制是政府对投资项目的全方位审批,而核准制只是政府从社会和经济公共管理的角度审核,比如审核项目的资源利用和能源消耗、生态环境影响以及社会效果等,不再负责考虑企业投资项目的市场前景、资金来源、经济效益等因素。

第三,程度环节不同。审批制一般要经过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初步设计等多个环节,而核准制、备案制只有项目申请核准或备案一个环节。

法律依据

审批制:根据《政府投资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令第712号)第9条:政府采取直接投资方式、资本金注入方式投资的项目,项目单位应当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初步设计,按照政府投资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报投资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批。该条意味着只要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就要走相关审批程序。

核准制:根据《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第二部分:对于企业不使用政府投资建设的项目,一律不再实行审批制。其中,政府仅对重大项目和限制类项目从维护社会公共利益角度进行核准。核准制项目由国家发改委定期颁布的《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确定。

备案制:《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健全备案制,对于《目录》以外的企业投资项目,实行备案制,除国家另有规定外,由企业按照属地原则向地方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备案”。

法律主观:

核准备案审批区别如下:核准类项目是指列入《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中的项目;备案类项目是指企业投资建设,在《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外且不属于法律法规、产业禁止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审批类项目是指属于使用政府预算资金进行的新建、扩建、改建技术改造等固定资产投资建设活动的项目。

法律客观: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除涉及国家秘密的项目外,项目核准、备案通过全国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以下简称在线平台)实行网上受理、办理、监管和服务,实现核准、备案过程和结果的可查询、可监督。

第十四条

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及有关部门应当通过在线平台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发展规划、产业政策和准入标准,公开项目核准、备案等事项的办理条件、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等。项目核准、备案机关应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有关规定将核准、备案结果予以公开,不得违法违规公开重大工程的关键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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