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徽和帽徽的区别
法律分析
警徽及其图案的使用范围:
(一)授衔、授装、宣誓、阅警等重大仪式;
(二)人民警察机关及其事业单位的重要建筑物、会场主席台;
(三)人民警察机关颁发的奖状、荣誉章、证书、证件;
(四)人民警察报刊、图书及其他出版物;
(五)警服、警帽、警用交通工具、标志等物品。 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经地(市)级以上人民警察机关批准。
帽徽只适用于武警制式帽子的悬定、武警出版物。
法律依据
《人民警察警徽使用管理规定》
第五条 悬挂警徽,应当置于显著位置。使用警徽及其图案,应当严肃、庄重,严格按照比例放大或者缩小。不得使用破损、污损、褪色或者不合规格、颜色的警徽。
第六条 警徽及其图案不得用于:
(一)商标、商业广告;
(二)日常生活的陈设布置;
(三)私人婚、丧、庆、悼活动;
(四)娱乐活动;
(五)其他有碍于警徽庄严的场合或者物品。
第七条 警徽为人民警察专用标志,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持有、使用、制作、仿造、伪造和买卖警徽,也不得使用与警徽及其图案相类似的标志。
人民警察和武装警察部队使用同一个警徽,就是99年警察绿制服、07年武警新警服前所使用的帽徽,并不是目前所使用的警察帽徽或武警帽徽。目前人民警察和武装警察的服装、徽章没有任何相同的地方。相同的是旗帜都使用国旗,而不是其他的旗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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