介绍贿赂罪和斡旋贿赂的区别
我国监察机关的工作人员在侦办受贿案件的时候,这其中遇到的困难非常多。因为有的时候会遇到介绍受贿和斡旋受贿,尤其是相较于斡旋受贿来说,由于从表面上来看好像没有牵扯到当事人,但实际上受贿的这种行为的发生和当事人却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那么斡旋受贿和介绍贿赂的区别有哪些?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一、斡旋受贿和介绍贿赂的区别有哪些
不同:
(一)斡旋受贿需要为请托人谋取了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介绍贿赂不要求介绍贿赂人收受了请托人财物,请托人谋取的利益是否正当也不限,只需受托人构成受贿罪而介绍人也才可能被定罪(情节严重);
(二)犯罪主体,前者要求是工作人员,后者为一般主体;
(三)客观方面,斡旋受贿一般是上级收了好处,利用职权要求下级利用职权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介绍贿赂则是为行贿人法律和受贿人牵线,一般是介绍人认识行贿受贿双方,而行贿受贿双方互不认识。介绍贿赂人在被追诉前主动交待介绍贿赂行为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有利于检察机关在介绍人一方取得人证证实受贿行为。
二、贿赂多少金额定罪
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九十条的规定以行贿罪追究刑事责任:(一)向三人以上行贿的;(二)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的;(三)通过行贿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四)向负有食品、药品、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监督管理职责的国家工作人员行贿,实施非法活动的;(五)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的;(六)造成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三、受贿金额巨大的标准是多少
(一)2016年4月18日起开始实施的《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贪污、受贿罪的相关量刑数额作出了进一步的规定。
1、受贿罪数额较大标准,30000元-200000元
2、受贿罪数额巨大标准,200000元-3000000元
3、受贿罪数额特别巨大标准,3000000元以上
以上就是由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斡旋受贿和介绍贿赂的区别有哪些的法律知识。综上所述,介绍贿赂斡旋受贿区别简单一点理解就是说,介绍受贿是比较直接的,而斡旋受贿的这种行为,行贿方受贿方是通过中间人的介绍而认识的。而斡旋受贿的犯罪主体也主要是针对国家公职人员,这种相较于介绍受贿的犯罪手段更为隐晦一些,斡旋受贿当中的参与人都要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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