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
法治思维与人治思维的区别:
1、本质不同
法治思维本质是将法律作为判断是非和处理事务的准绳,它要求崇尚法治、尊重法律,善于运用法律手段解决问题和推进工作
人治思维是将公共事务管理的良善与否寄托于个别贤人,遇贤则良,遇不贤则废,结果是“人存政举,人亡政息”,摆脱不了历史“周期律”的控制,不可能有持续的良善之治。
2、方式不同
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人治思维则漠视规则的普遍适用性,按照统治者个人的意志或者感情进行治理,治人者以言代法、言出法随、朝令夕改,具有极大的任意性和非理性。
3、依据不同
法治思维认为国家的法律是治国理政的基本依据,处理法律问题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人治思维的本质是人高于法或权大于法,它主张凭借个人尤其是掌权者、***的个人魅力、德性和才智来治国平天下。
4、要求不同
法治思维无论是决策、执行,还是解决矛盾、推动发展、深化改革,都要不断审视行政行为的目的、权限、内容、手段、程序是否合法,自觉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人治思维则是个人说了算的专断思维,虽然有时也强调集思广益进行治理或作出决定,但主要表现为少数个人的集权专断,没有一个具体明确的要求加以限制。
扩展资料:
法治思维可以分为四个层次。
一是认知判断层面,即运用法治概念原则对社会生活中各种问题的理解和初步判断层面。人们可以根据法律判断社会上的一些行为或现象是否合法。
第二,逻辑推理的层次,即运用法治原则,规范分析判断问题,综合推理,得出结论和解决问题的层次。法律职业的思维大多处于这一层次。这种思维方式的主要特点是个案的法律解决。
第三,综合决策层面,即在上述法律认知和判断的基础上,进行分析推理,还需要结合其他因素,综合衡量,并做出符合法治要求的决策。对于领导干部来说,法治思维在这一层面上体现得更为明显。
第四,制度层面的建设,即在前三个层面思考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化和抽象,从而通过法制建设或改革对更宏观的问题提出长远的解决方案。这是法治思想的最高境界,也是高级领导干部应有的。
百度百科-法治思维
法治与人治法制德治区别,具体如下:
1、法治是指以民主为前提和基础,以严格依法办事为核心,以制约权力为关键的社会管理机制、社会活动方式和社会秩序状态。
2、法制是法律制度的简称,属于制度的范畴,是一种实际存在的东西;而法治是法律统治的简称,是一种治国原则和方法,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对法制这种实际存在东西的完善和改造。法制的产生和发展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在任何国家都存在法制;而法治的产生和发展却不与所有国家直接相联系,只在民主制国家才存在法治。法制的基本要求是各项工作都法律化、制度化,并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而法治的基本要求是严格依法办事,法律在各种社会调整措施中具有至上性、权威性和强制性,不是当权者的任性。实行法制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到法律监督等方面,都有比较完备的法律和制度;而实行法治的主要标志,是一个国家的任何机关、团体和个人,包括国家最高***在内,都严格遵守法律和依法办事。
3、人治就是个人或少数人因历史原因掌握了社会公共权力,以军事、经济、政治、法律、文化、伦理等物质的与精神的手段,对占社会绝大多数的其他成员进行等级统治的社会体制。人治是儒家学说倡导的一种的治国理论,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思想。
4、德治是指以礼乐教化来提高人民的道德素质,将遵守社会等级秩序及其行为规范变为一种自觉,从而达到国泰民安的目的,其中心思想便是对人民施行道德教化,以令人主动地心悦诚服,而不是靠严刑峻法来迫使人民畏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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