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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案和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16)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罪行司法机关

一、投案和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1、投案和自首的区别有:

(1)定义不同。投案是指自行前往司法机关报告作案情况。自首是指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2)时间不同。投案在前,自首在后;

(3)处罚的程度不同。自首的会从轻或减轻处罚,但是仅投案不能从轻减轻处罚。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二、自首必须具备什么条件

自首必须具备三个条件:

1、犯罪人自动投案。指犯罪事实或犯罪人尚未被发现,或者已经发现犯罪人但未采取讯问或强制措施的情况下,犯罪人主动向司法机关承认自已实施了犯罪并听候处理的行为。对于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本人的其它罪行,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的行为;

2、自动投案的目的是向司法机关坦白自己的罪行。因此,投案后必须自动直至司法机关对其进行多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后才被迫交代自己的罪行;

3、犯罪人必须接受国家的审判。

自首与坦白的区别是什么 该怎么区分自首和坦白

自首和自首情节是刑法中的两个概念,二者具有明显的区别。

自首是指犯罪嫌疑人在被发现之前,主动向公安机关等司法机关或者相关单位或个人如其家属、受害人等交代其犯罪行为的行为。而自首情节则是指被告人自首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所招供,并且认罪态度较好、积极退赃或者协助查清犯罪事实等情节。

自首和坦白的认定时间不同:自首可以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阶段。包括张明楷在内的诸多学者认为,自首甚至包括服刑期间,因此,自首的主体既可以是犯罪嫌疑人,也可以是被告人或者罪犯。笔者认为,自首只能存在于侦查、审查起诉阶段,笔者的观点和法律界的诸多精英有着不同的认知。对于服刑的罪犯来说,审判并非审判入狱的审判,这个审判和服刑期间的自首没有任何关系,而是自首之后的审判,也就是说这个审判针对的是被告人余罪查清之后的审判。自首的期间是从罪的角度来讲,判刑时才能成为认定自首的问题。主体是从一个人存在的广延度来讲的,不是罪的广延度。服刑期间罪犯作为自首的主体,是指查明的罪行与自首的罪行或者自首与自首的罪行没有完全查清而有遗漏的罪行,然后再次进入审判阶段,也就是说,只有审判阶段之前才有自首的问题。所谓“坦白”,是指犯罪嫌疑人在其犯罪行为被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发觉后,在被传唤、询问时,或在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如实交代其所犯罪行的行为。根据坦白的定义和刑法修正案八对坦白的规定可以看出,坦白的主体是犯罪嫌疑人,因此,坦白一定是在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自首中的特别自首时间相对比较严格,学界认为在被追诉之前,也就是说在立案侦查之前才能构成自首。实际上对特别自首的时间是非常模糊的,不是时间本身模糊,而是立案侦查的时间界定很模糊,因为纪委、监察委办案都很隐蔽。特别自首的主体仅限于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行贿罪和介绍贿赂罪这三种特定犯罪的犯罪人。

自首与坦白的性质不同:自首属于主动投案的情形。一般自首是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准自首虽然不是主动投案,却有着自首的本质特征,即认罪并愿意接受惩罚,节约了司法资源。而坦白是被动行为,即如实供述之前的归案属于被动归案。前者体现投案者的主动性和自愿性,蕴含着更低的危险系数,后者体现被动性,相比较自首而言,危险系数更高。

投案和自首的区别是什么

自首与坦白的供述内容不同。一般自首供述的内容既可以是办案机关已经掌握的本人的犯罪行事实,也可以是没有掌握的。准自首供述的内容须为办案机关没有掌握的犯罪事实,并且还须为非同一罪行(这是实践中或部分理论界认同的观点,如果是同一罪名而不是彼罪,那么就是坦白。笔者在上文《关于自首的理解和运用》提出自己的质疑,即犯罪嫌疑人即使供述的内容在量刑上如果供述的同一罪行下的犯罪情节比司法机关掌握的更大会怎么认定呢?如果大,一般会认为自首的。具体参阅笔者的公众号一文《关于自首的理解和运用》)。坦白的内容为犯罪嫌疑人本人的犯罪事实或线索已经被办案机关掌握。也就是说,按照实践和理论界主流观点认为没有被办案机关掌握的供述一定是自首,被办案机关掌握的供述可能是自首也可能是坦白.二者的区分关键点在于供述的行为方式上,主动投案(包括消极的投案)的为自首,被动的为坦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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