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款与罚金的区别
罚款与罚金主要有以下几点区别:
1、两者性质不同:罚款一般是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一种处罚方式,而罚金是刑法中规定的一种附加刑。
2、所作决定单位不相同:司法罚款是由法院作出的决定书;行政罚款是由主管行政机关或受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依法实施,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罚金则是由法院在刑事判决书中作出判决。
3、法律依据不同:罚款决定的法律依据主要是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罚金的判处法律依据是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4、适用对象不同:罚金有广泛的适用对象,其主要适用于经济犯罪、财产犯罪和其他故意犯罪。罚款主要适用于严重扰乱法庭秩序,阻碍司法人员执行公务的,拒绝履行法院生效判决的人。
5、所缴纳数额不同:罚金一般根据犯罪情节决定金额。
6、申诉的程序不相同:罚金判决后必须执行;如犯罪人缴纳有困难,可以向法院申请减少或者免除。
《刑法》第三十四条 附加刑种类
附加刑的种类如下:
1、罚金;
2、剥夺政治权利;
3、没收财产。附加刑也可以独立适用。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
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
1、警告;
2、罚款;
3、行政拘留;
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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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罚金和罚款的区别
1、罚金和罚款的区别如下:
(1)性质不同。罚金是一种刑罚,罚款属于行政处罚;
(2)法律依据不同。罚金由刑法加以规定,罚款则由行政法律规范加以规定;
(3)适用主体不同。罚金由人民法院判处,而罚款则由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扣除。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
罚金数额的裁量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五十三条
罚金的缴纳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
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等原因缴纳确实有困难的,经人民法院裁定,可以延期缴纳、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二、罚金如何缴纳
1、自动缴纳。指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限内犯罪分子能够按时、自觉、主动地缴纳全部罚金。自动缴纳是实现罚金的最主要方式,能够反映出犯罪分子的悔罪态度和程度。华律小编认为,犯罪分子的亲属自愿代替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也应当准许,同样视为具有悔罪表现。如果被判主刑,这种悔罪表现可作为减刑的条件;
2、强制缴纳。指人民法院规定的缴纳期限届满,有缴纳能力的犯罪分子不缴纳或不足额缴纳罚金,人民法院采取相应的强制措施,强制犯罪分子缴纳;
3、随时缴纳。指对于不能主动缴纳罚金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其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这一方式有助于保证罚金刑的实现。追缴罚金,可以不受行刑时效的限制,在任何时候都可以对被判罚金的犯罪分子执行罚金刑,避免了犯罪分子隐匿、转移财产,逃避追缴罚金的侥幸心理,最大程度地保证了罚金的执行;
4、减免缴纳。发生了不可抗拒的灾祸是减免罚金的前提条件,缴纳原判决罚金确实有困难。须经犯罪分子申请。最后,人民法院要查证属实。只有同时具备这几个条件才能考虑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罚金,缺少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减少或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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