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票资金调拨是什么意思
买卖股票的时候,必须有一个股票账户,去证券公司带上自己的身份证、银行卡即可,开户之后绑定银行卡即可充值,充值完成之后即可购买股票,并且股票账户里面的资金是可以调拨的。
股票资金调拨是什么意思?
资金调拨是指股票账户里面的资金调拨,简单来说就是资金在主资金账户与辅资金账户之间的划转行为,必须将资金调拨至主账户才可以进行交易。
股票资金调拨的时间是交易日8:30-16:00,成功后资金实时到账,正常显示状态是未报。
如需将主账户的资金转入辅账户银行卡,先操作资金调拨,将主账户资金调拨到辅账户(正常显示未报),下一个交易日操作证券转银行,将辅账户上的资金转到对应的银行卡。
如需使用辅资金账户的资金交易,先操作银证转账,将辅银行卡的资金转入证券账户,再操作资金调拨,将资金调拨到主账户使用。
如资金调拨时提示禁止资金划出,一般是由于身份证有效期过期未更新,暂时禁止取款,需要登录股票账户按界面提示完成身份证有效期更新操作。
不管是资金调拨还是操作银证转账,都是不需要手续费的,若是开户的时候没有开通辅资金账户,那么就不存在资金调拨。
国有资产管理法律中 划转 划出 转让 的区别
法律依据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08]13号《关于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固定资产管理的通知》(财资〔2020〕97号)《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财资〔2018〕108号)《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100号)《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17年修正)《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指导意见》(财资〔2015〕90号 资产处置的范围 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的范围包括:闲置资产,报废、淘汰资产,产权或使用权转移的资产,盘亏、呆账及非正常损失的资产,以及依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处置的其他资产。按资产性质分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对外投资等。 资产处置的方式 处置方式包括无偿调拨(划转)、对外捐赠、出售、出让、转让、置换、报废报损、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等。 无偿调拨(划转)和捐赠 01 无偿调拨(划转) 无偿调拨(划转)是 指在不改变国有资产性质的前提下,以无偿转让的方式变更国有资产占有、使用权的行为。无偿调拨(划转)的资产包括:(一)长期闲置不用、低效运转、超标准配置的资产;(二)因单位撤销、合并、分立而移交的资产;(三)隶属关系改变,上划、下划的资产;(四)其他需调拨(划转)的资产。 02 对外捐赠 对外捐赠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自愿无偿将其有权处分的合法财产赠与给合法的受赠人的行为, 包括实物资产捐赠、无形资产捐赠和货币性资产捐赠等。 出售、出让、 转让和置换 01 出售、出让、转让 出售、出让、转让是指变更中央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 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并取得相应收益的行为。 02 置换 是指中央级事业单位与其他单位 以非货币性资产为主进行的交换。这种交换不涉及或只涉及少量的货币性资产(即补价) 报废报损和核销 01 报废 是指 按有关规定或经有关部门、专家鉴定,对 已不能继续使用的资产,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02 报损 是指由于 发生呆账损失、非正常损失等原因,按有关规定对资产损失进行产权注销的资产处置行为。 03 货币性资产损失核销 是指单位 按现行财务与会计制度,对确认形成损失的货币性资产(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等)进行核销的行为。接收的对象和权利义务不同,转让是有偿的,接收是外部公司或非全资子公司。划出划转,一般是无偿的,接收是内部公司或者全资子公司。
法律分析
如果流量远远低于保证精确度的最小流量,将导致无输出(如涡街流量计)或输出信号被当作小信号予以切除(如差压式流量计),这对供方来说都是不利的,有失公正。为了防止效益的流失,对于一套具体的热能计量设备,供需双方往往根据流量测量范围和能够达到的范围度,约定某一流量值为“约定下限流量”,而且约定若实际流量小于该约定值,按照下限收费流量收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可以根据需要设置计量检定机构,或者授权其他单位的计量检定机构,执行强制检定和其他检定、测试任务。执行前款规定的检定、测试任务的人员,必须经考核合格。这一功能通常在流量显示仪表中实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区的需要,建立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经上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企业、事业单位根据需要,可以建立本单位使用的计量标准器具,其各项最高计量标准器具经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合格后使用。计量检定工作应当按照经济合理的原则,就地就近进行。计量检定必须按照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进行。国家计量检定系统表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
第五十一条 本法所称国有资产转让,是指依法将国家对企业的出资所形成的权益转移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按照国家规定无偿划转国有资产的除外。
第五十三条 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五十四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除按照国家规定可以直接协议转让的以外,国有资产转让应当在依法设立的产权交易场所公开进行。转让方应当如实披露有关信息,征集受让方;征集产生的受让方为两个以上的,转让应当采用公开竞价的交易方式。转让上市交易的股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五条 国有资产转让应当以依法评估的、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认可或者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核准的价格为依据,合理确定最低转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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