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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论写作与写杂文评论有什么区别

百变鹏仔1年前 (2023-12-16)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秦朝秦律

申论的写作和写杂文评论是有区别的。

有人认为,申论写作就是语言犀利,引经据典,旁征博引的杂文评论.实际上,对申论的这种理解是非常错误的,有很大的危害.

申论的本意就是"申而论之"."申"可以理解成申述,申辩,申明,"论"则是议论,论说,论证.申论有着明显区别于其他诸论的特点.它不是那种凭主观好恶选材,尽情张扬个性的放言宏论,而是要求准确把握住一定的客观事实,作出必要的说明,申述,然后在此基础上发表中肯见解,提出方略,进行论证.它的功能,与社会交际中广泛使用的议论文或杂文完全不同.按照我的理解,作为一种专用于选拔录用国家公务员的应试文体,"申论"适当地借鉴了我国古代科举应试中"策论"的一些经验与做法.策论主要是要求考生论证某项国家政策或对策的可行性与合理性,侧重于考查考生解决问题的能力,申论在这方面与策论是一致的.现代申论"在申不在论",重点是对案例和材料提出的问题阐述观点,论述理由,合理地推论材料与材料以及观点与材料之间的逻辑关系,把问题阐述清楚,并且提出解决办法.从考试大纲规定及历年实际出题情况来看,申论考试为考生提供了一系列反映特定实际问题的文字材料,要求考生仔细阅读这些材料,概括出它们反映的主要问题,并提出解决此问题的实际方案,最后再对自己的观点进行较详细的阐述和论证.申论的写作,要注意避免杂文性议论文重"议"轻"申"的因素,突出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而不是在答题时写出过激的观点,提出不切实际的举措.

另外,词藻华丽,语言犀利,引经据典,旁征博引的杂文性议论文也超出了一般人的能力范围.150分钟的考试时间,用于进行申论写作的时间不会超过40分钟,一般人要想在这么短的时间里写出一篇大气的议论文绝非易事.这可以从文艺学中"两种语言"的理论得到解释.我们通常认为每个人都有两种语言,第一语言是在内心描述直观感受的语言,第二语言是向外表达感受的语言.第一种语言每个人都有,但是第二种语言却和人的天赋有关,是作家和艺术家等人的专利,因此在极短的时间内,要写一篇气势磅礴的议论文对一般人来说是不可能的.另外,杂文性的议论文也很容易写得华而不实,轻薄无物,言辞激烈,有违申论沉稳,厚重的风格.还有,撰写杂文性的议论文不容易控制好议论的限度,容易让人感觉考生是一个思想偏激,满腹牢骚的人,从而影响考试成绩.

为了更加感性地认识杂文评论和申论文章的区别,我们不妨对比以下两篇文章:

文章一:老虎为什么这样红

早有思想大师们担忧人类将进入"虚无时代",凡事都变得相对起来,真假没有绝对的界限.华南虎的公众对话如此艰难,正是因为平凡人离得太远,无法眼见为实;学者依据太专业,无法被人理解;网络前科累累,无法令人尽信;官方发言,似乎涉及财政利益,民众不敢妄言.其实混战中,只要有一个机构具备一锤定音的威信,事情就不会走到如此田地.

……

比如网络游戏,让玩家卸下身份,在虚拟世界重新过上另类生活;比如偶像剧,明明是胡编乱造,却让观众为之哭哭笑笑.你能说它们引发的情绪体验就是假的吗 不独华南虎,生活中真假的界限也日趋模糊.小到穿着打扮,大到审美倾向,当代人无不处在人云亦云的消费符号中,已经很难区分哪些是发自内心真正的渴求,哪些又是被广告,舆论和社会无形中加载的.跟随社会潮流,集体无意识下的选择,左右了舆论的判断,真理本身的真假,轻重反而变得面目模糊.再加上社会分工精细,每个人都局限为流水线上一个渺小的零件,实在难以一窥复杂全貌.而当各方权威得出截然相反的结论时,究竟谁才是对的,已然无法判断.所以,早有思想大师们担忧人类将进入"虚无时代",凡事都变得相对起来,真假没有绝对的界限.华南虎的公众对话如此艰难,正是因为平凡人离得太远,无法眼见为实;学者依据太专业,无法被人理解;网络前科累累,无法令人尽信;官方发言,似乎涉及财政利益,民众不敢妄言.其实混战中,只要有一个机构具备一锤定音的威信,事情就不会走到如此田地.可惜多元的社会,谁也不服谁,谁也不信谁,结果在舆论泡沫中,虚火越烧越旺.

退一步讲,公共领域的争论,从来不惧泡沫,不畏谎言,因为大家相信真理越辩越明,此前轰轰烈烈如孙志刚事件,推动了收容遣送条例废止,劳资纠纷促使劳动合同法修改,一些民生热点即使措施尚未到位,也会引发全社会的治理共识.那么华南虎掀起的风暴之大,究竟对社会有何裨益 焦点意义何在 也许,它真的只是当代社会虚无面的一例映照罢了,在于从负面提醒大家:技术更替,媒介发达,信息环绕的当代社会,人们可能反而会被繁复优势蒙住双眼,作茧自缚.当简单的事实都无法还原时,像《黑客帝国》般的荒诞未来,其实离人们并不遥远.

文章二:从华南虎照事件看完善我国信息公开制度

2008年2月3日,陕西省人民政府针对媒体和公众关注的华南虎照片一事,就省林业厅违反政府新闻发布制度问题发出通报.2月4日,陕西省林业厅诚恳接受省政府的批评,并公开了向社会公众的致歉信.

在致歉信中,陕西省林业厅虽然称违反了《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的有关规定,但有关责任人受到怎样的处罚却只字未提.

在笔者看来,公众难以知道有关责任人的处罚情况,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在《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和《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新闻发布制度的意见》等规定中很难找到相关处罚规定.《陕西省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中指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主管机关应责令其改正;情节严重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主管机关对负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或者不及时更新主动公开内容的;不提供或者不及时更新本机关政府信息目录的;对属于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违反规定收费的;其他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如果对照这个规定,华南虎事件很难看出违反了五种情形中的哪一种,既不属于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也不属于隐瞒或者以其他理由拒绝提供的,更没有违反规定收费的情形发生.正因为如此,一些相关人员即使在缺乏实体证据的情况下,也能宣布发现了华南虎,即使在许多质疑声中,仍然有一些人肆无忌惮地力挺华南虎是真实存在的.

这种状况不能不反映出我国信息公开制度中存在着一些漏洞.翻开我国有关信息公开的制度,我们不难发现,其最大着眼点是放在如何及时公开上,许多规定对不及时公开或隐瞒不公开的责任人都规定了相关处罚,可是对虚假公开却很少规定该如何处罚.

信息公开有两个基本要义,一是及时公开,二是公开信息不能虚假.可是在实践中,我们只重视了前者而忽视了后者,正是由于后者没有相关制度来约束,才导致了华南虎事件的发生.其实类似的事情不仅仅只有一个华南虎事件,如有的地方为了骗取更多的资金,任意扩大灾害损失等,华南虎事件给我们敲响了警钟.

笔者以为,如果没有相关制度约束,恐怕很难杜绝下一个华南虎事件的发生,因为在虚假,不按程序办事的背后,可能存在着许多经济利益.就华南虎事件而言,如果镇坪县真的存在华南虎,建立自然保护区可能就顺理成章了,得到中央的资金投入,吸引更多的游客自然也就不在话下了.

华南虎事件也许是一个偶发事件,但是我们也必须看到,一旦虚假公开信息泛滥,或者信息不按相关程序公开,不仅会影响政府形象,降低政府公信力,还有可能在突发事件中影响政府部门的正确决策,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因而,为维护中央大力推行的透明政府建设,必须制止这样发布虚假公开信息的行为,中央和地方各级政府都应在相关规定中加大对这类行为的处罚力度,决不能让任何人有制度空子可钻.

两篇文章都是关于华南虎照片事件的评论.很明显,两篇文章在语言,观点和逻辑上都有非常明显的区别.文章一是典型的杂文评论,语言犀利风趣,结构零散,以"虚无"为议论重点.而文章二则是相对规范的申论文章,语言平实稳重,结构严谨,按照提出问题,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逻辑谋篇布局,透过华南虎照片事件反思我国的信息公开制度,颇有深意.

主要特色

秦律有着律仍保护奴隶制剥削制度、继续实行轻罪重罚、注意运用法律调整经济关系。形成了秦朝法律制度的一系列鲜明特色。

1、法自君出,君主独断

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建立了以皇帝为中心的高度集权的政治制度,使皇帝成为集立法、行政、司法大权于一身的最高主宰。据史籍记载,秦始皇统一全国以后,自称为始皇帝,改"命"为"制",改"令"为诏,使之成为具有最高效力的法律规范。同时,他"昼断狱","夜理书",把行政、司法也都牢牢控制在自己手中。因此,维护皇帝至高无上的权力和权威,是秦朝立法、司法的首要原则。

2、以法为本,严刑峻罚

"法治"和"重刑"是法家的基本主张。从历史记载中可以看出,秦始皇执政以后,把法律、法令推到治国的最高位置,长期的法治使法律、法令在秦朝社会生活中具有广泛的权威性。在推崇"以法为本"的同时,秦统治者也把"重刑"原则推向极端,对全国实行空前严酷的刑罚统治。大历史上看,秦朝刑罚种类繁多,行刑方法之残酷,为其他各朝所莫及。"法治","重刑"也是秦朝法律制度的基本特色。

3、治道运行,皆有法式

为实行"法治",秦始皇朝统治者极为注重立法工作,立法的范围不断扩大,法律规范也越来越细密。从现存的历史资料看,秦朝的法律包括刑事、民事、经济、行政、诉讼等各大类,内容涉及军事、外交、皇室警卫、社会治安、商业、金融、手工业、农田水利、司法诉讼等各个方面。事无大小皆有法式也是秦朝法制的基本特色。

4、法令由一统,民以吏为师

为了使法律、法令能在更广的范围、更深的层次得到贯彻和施行,秦朝鼓励并要求全体臣民学法、知法,规定为官者必须通晓法律,民众学习法律则应"以吏为师"。这也是秦朝法制的特色之一。

秦朝立法概况

立法活动

秦国在简公七年(公元前408年),颁布 " 初租禾 " 的法令,确认土地私有的合法性。随后,在献公(公元前384年~前362年在位)时又颁布 " 止从死 " 的法令,禁止用奴隶殉葬。孝公时 ,商鞅变法,开始大规模制定法律令。昭襄王时,法令又有了进一步发展。秦王赢政 即位后,继承了秦国原有的法律令,随着封建经济、政治的发展,又制定了许多新的法律令。所以,在统一六国前夕,秦国法律令名目繁多,而且体例和内容已经相当完备。 秦朝建立后,又陆续制定颁布了许多新的法律令。

秦墓竹简

1975年底发现的湖北云梦县睡虎地秦墓竹简,其中的《秦律十八种》、《秦律杂抄》、《法 律 答问》、《封诊式》是有关秦朝法律的主要内容。

云梦秦简共1155枚,内容极其丰富。法律令文书有《秦律十八种》:《田律》、 《厩苑律》、《仓律》、《金布律》、《关市》、《工律》、《工人程》、《均工》、《徭律》、《司空》、《军爵律》、《置吏律》、《效》、《传食律》、《行书》、《内史杂》、《尉杂》、《属邦》;此外还有《效律》,是对核验县和都官物资帐目有关制度的规定,其中有的已收录在《秦律十八种》中。

《秦律杂抄》包括《除吏律》、《游士律》、《除弟子律》、《中劳律》、《藏律》、《公 车司马猎律》、《牛羊课》、《傅律》、《屯表律》、《捕盗律》、《戍律》共11种律文 的摘录。

《法律答问》是以问答形式对秦律某些条文、术语以及律文的意图所作的解释。

《封诊式》是关于审判原则以及对案件进行调查、勘验、审讯、查封等方面的规定和文书程 式。

法律形式

秦朝的法律形式,从史书记载和出土的秦简来看,主要有以下几种:

1、律:商鞅改法为律。律为当时最主要的法律形式。?

2、令(制、诏):秦始皇曾宣布: " 命为制,令为诏。 " 当时命、制、令、诏,从法律意义上说并无区别。律与令经常并列使用。

3、式:" 式 " 作为一种法律形式,最早出现于秦,如上述《封诊式》,其中也有对司法官吏 " 治狱" 的要求。

4、法律答问:《法律答问》对秦律的某些条文、术语和律义以问答的方式作了明确的解释。这对正确运用法律,更有效地贯彻立法意图,具有重要作用。

5、廷行事:是司法审判的成例。《法律答问》中多次提到 " 廷行事 " ,这说明《廷行事》在当时的司法实践中已成为律文之外可以援引的成例。

此外还有 " 程 " 、 " 课 " 等法律形式。

主要内容

刑事方面

1、定罪量刑的主要原则

秦律关于定罪量刑的原则有如下几个方面:(1)以身高确定责任年龄。男六尺五寸,女六尺二寸为成年人,达到此身高者开始负刑事责任,否则不负刑事责任。(2)区分有无犯罪意识。有无犯罪意识,也是认定是否构成犯罪的标准。(3)区分故意( " 端 " )与过失( " 非端 ")。秦律中故意称 " 端 " ,过失为 " 不端 "。(4)并合论罪。所谓并合论罪,是在数罪并发的情况下,将数罪合并在一起处刑的原则。(5)共犯加重。共犯,是指两人或两人以上所实行的犯罪。共犯的社会危害性较大,故处刑较重。(6)自首减刑。自首者可以略为减轻罪刑。(7)诬告反坐。诬告,秦律称 " 诬人 " 。诬告罪的成立,必须是 " 端告" ,即故意捏造事实,向司法机关控告他人,使无罪者入于罪,或使罪轻者入于重罪。依律对诬告者处以与所诬罪名相应的刑罚,这就是诬告反坐。

2、刑罚

刑罚的种类如下:

(1)死刑:秦朝沿用战国以来执行死刑的方法,种类很多,其常用者如下:①具五刑,这是一种以极端残忍的肉刑与死刑并用的刑罚;②族诛,即因一人犯罪而诛灭其亲族的刑罚;③枭首,即将犯人的头砍下,悬于木杆上示众的刑罚;④弃市,即在人众集聚的闹市,对犯人执行死刑,以示为大众所弃的刑罚。

(2)肉刑:秦朝除沿用过去的墨(黥)、劓、剕、(分为斩左右趾)、宫以外,还广泛使用肉刑与劳役刑并用的刑名。

(3)作刑(劳役刑):作刑是对犯罪者施以强制劳作(役)的刑罚。包括:①城旦、舂。《汉书·惠帝纪》注引应劭曰: "城旦者,旦起行治城 " 。即早起服筑城的苦役。舂,即妇人犯罪应处城旦者,根据生理条件,不去筑城,而服舂米的劳役。②鬼薪、白粲。 " 鬼薪 "是强制男犯去山林砍柴,白粲是强制女犯择米使正白,两者皆用以供宗庙祭祀。③司寇、作如司寇。司寇,指伺察寇贼,即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服劳役,并以防外寇;女犯作如司寇,指服相当于司寇的劳役。④罚作、复作。罚作与复作是作刑中最轻者,强制男犯到边远地区戍守,女犯到官府服劳役,刑期皆三个月至一年。⑤候。候刑为作刑中最轻的一种,指发往边疆伺察瞭望敌情,仅许附加耐刑。

(4)迁:迁是把犯罪者迁到边远地区的刑罚。

(5)赀:所谓赀刑,就是强制犯人缴纳一定财物或服一定徭役的刑罚。

(6)谇:谇,就是训诫。从秦简看,多用于轻微犯罪的官吏。

此外,秦朝还广泛沿用过去 " 籍没 " 、 " 赎 " 等刑罚。

3、主要犯罪

秦朝法律令所规定的犯罪种类很多,其中主要的有:

(1)不敬皇帝罪:据秦律令,不仅对皇帝本人有失恭顺,而且对其命令有所怠慢,都视为对皇帝不敬。听命书时,要下席站立,表示恭敬,否则,罚二甲,并撤职,永不叙用。

(2)诽谤与妖言罪:《史记·高祖本纪》载,刘邦攻占咸阳后,对父老豪杰曰: " 父老苦秦苛法久矣,诽谤者族,偶语者弃市。 " 《集解》引应劭曰: " 秦禁民聚语。 " 禁止人民诽谤皇帝。

(3)盗窃罪:" 盗 " ,是以公开或秘密的方式把他人的财物据为己有的行为。

(4)贼杀伤罪:秦简中有许多关于 " 贼杀 " 、 " 贼伤人 " 的规定,这种行为对封建统治有严重威胁,因此对其镇压严酷,防范也特别严密。

(5)盗徙封罪:盗徙封,就是偷偷移动田界标志。

(6)以古非今罪:所谓以古非今,就是以过去的事例,指责现时的政策和制度。

申论写作与写杂文评论有什么区别

(7)妄言罪:所谓 " 妄言 " ,指发布反对或推翻秦朝统治的言论。

(8)非所宜言罪:所谓 " 非所宜言 " ,即说了不应说的话。

(9)投书罪:" 投书 " ,指投递匿名信。

(10)乏徭罪:" 乏徭 " ,就是逃避徭役。

民事方面

1、所有权。秦时所有权的内容就不动产而言,主要是土地房屋,即所谓田宅。动产除其他财物外,还包括奴隶。秦统一后,于始皇31年(公元前216年)下令 " 使黔首自实田 ",就是要人民向政府据实登记所有田地,政府承认其土地所有权。这是秦王朝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土地私有制的法令。这个法定的推行,促进了土地私有制的进一步发展。

2、债。秦朝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约、雇佣契约及租借契约几种。

对于借贷契约,秦简《法律答问》有: " 百姓有责(债),勿敢擅强质,擅强质及和受质者,赀二甲。 " 可见,秦律禁止从质为债务担保。但按秦简规定,欠官府债务,无力偿还时,可以劳役抵偿之。

3、婚姻。秦简《法律答问》等记载中规定:秦时无后世良贱身份地位的限制,允许良贱通婚;禁止与他人逃亡之妻为婚;男入女家的赘婿地位低下,被人歧视。

行政立法

秦统一全国后,创建了一整套适应专制主义中央集权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和管吏管理制度,以后历代王朝的有关制度,都是在此基础上不断发展完善的。

1、确立皇帝制度

皇帝是封建国家的最高统治者,独揽全国政治、经济、军事、行政、立法、司法、监察等一切大权。秦王嬴政统一六国以后,确立了皇帝制度。

2、行政管理制度

秦在中央设三公九卿。三公中的丞相是皇帝下的行政长官,辅佐皇帝总理百政。太尉由战国时期 " 国尉 "发展而来,是中央掌管军事的长官。御史大夫由战国时各国的御史发展而来,原在国王身边主要管记事。九卿是具体掌管祭祀、礼仪、军事、行政、司法、文化教育事务之官。主要有:①奉常,掌理皇帝祭宗庙,司礼仪,由商周时的占卜史官发展而来;②郎中令,负责宫廷警卫之官;③卫尉,武官,统率卫士,负责皇城警卫;④太仆,管理皇帝的车马和马政,皇帝出行,亲自为皇帝御车;⑤廷尉,负责司法审判;⑥典客,掌管与少数民族的交往事务;⑦宗正,掌管皇帝亲属事务;⑧治粟内史,掌管全国农田谷物和财政经济等事务;⑨少府,掌管山海泽池的税收,进奉皇帝。

秦时地方建立郡县制,少数民族聚居区设道(与县平级),县以下有乡、亭、里。

3、官吏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 " 吏治 " ,秦法对官吏的爵制、禄秩、任免、调动、考核、奖惩等方面作了严格的规定。

①任官的标准与限制。秦朝对官吏的选任有严格的道德和才能标准:第一,道德方面。秦简《为吏之道》规定了官吏应具备的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将其概括为 " 五善" 、 " 五失 " 。第二,明悉法律令。秦统治者强调以法治国,以吏为师,要求官吏通晓法律令,并以是否明悉法律令,作为区分 "良吏 " 、 " 恶吏 " 的标准。

秦律虽不像后世注重门第出身,但也有任官限制:第一,不准任用 " 废官 " ,即不准任用不称职或不够条件的官吏;第二,官吏必须正式任命才能到任行使职权;第三,长吏调任新职,不准带走原属佐吏。

②选任的方式。秦朝中央和地方长吏皆由皇帝任免,长官可以自己选任下属,选任的方式主要有荐举、征召、任子等几种。

③考课与奖惩制度。战国时期,秦国就以考课严谨、赏罚分明著称。地方每年定期向中央汇报,还有对诸曹官吏结合具体职司定期不定期的考核。按照考核结果,给予奖赏或惩罚。

经济立法

1、关于自然资源保护方面。秦相当注意利用自然资源为其统治服务。这方面的法律有秦简《田律》。

2、关于农业生产管理方面。秦始皇即位后,继承了秦国传统政策,采取各种措施发展农业生产,要求各级官吏掌握农业生产情况,并通过法律对具体措施加以规定。

3、关于官营手工业管理方面。官营手工业作坊主要是为封建国家和皇室提供各种手工业产品,如武器、器物和日用消费品等。为保证产品质量和数量,秦朝制定了《工律》、《均工律》、《工人程》等法律令。

4、关于市场贸易管理方面。为维护正常的贸易,秦朝制定了有关商品价格、货币比价、度量衡误差限度等法令。如《金布律》、《关市律》等。

秦朝司法制度

司法机构

1、中央司法机关

秦朝的中央司法机关,由廷尉和御史大夫等组成。早在战国时秦已设有 " 廷尉 "。秦统一六国后,廷尉成为列卿之一,为全国最高司法审判机关。廷尉的主要任务有二:一是负责 " 诏狱 ",即皇帝诏令审理的案件;二是审理地方的上诉案件和复审郡县不能决断的疑难案件。

2、地方司法机关

秦朝设郡、县。郡县既是地方行政机关,又是地方司法机关,郡县的司法审判由郡守、县令兼理,一般案件自行处决,重大疑难案件报请中央廷尉处理。乡、亭也有一定司法管辖权。

二者不同时设置,但职责相同,主调解纠纷,平断曲直,收赋税,征徭役。

诉讼制度

1、诉讼形式

诉讼形式根据诉讼人在案件中的地位,大致可分两种:一是官吏,如御史和其他官吏,他们纠举犯罪,提起诉讼,类似近世的公诉人;二是一般平民,主要是当事人,类似近世的自诉人。

2、诉讼程序

秦律诉讼有 " 公室告 " 和 " 非公室告 " 之分。" 贼杀伤、盗他人为公室告 " ,而 " 主擅杀、刑、髠其子、臣妾,是谓非公室告 " 。属于公室告的案件,官府应予受理,非公室告案件则 " 勿听 " ,不予受理。

据《封诊式》载,案件发生后,当地的里典要把司法机关决定受理案件的被告人的姓名、身份、籍贯,曾犯什么罪,判什么刑,是否赦免,以及曾否逃亡等,写成书面报告。县司法机关接受案件后,通常是由县丞 " 即令令史 " 前往调查或勘验,然后作出调查或勘验笔录,称为 " 爰书 "。《法律答问》中有各种爰书,即笔录。如对死伤尸身的检验爰书、麻疯病人的医学鉴定、犯罪现场勘验笔录等。可见当时已很重视证据在诉讼中的作用。

3、审判程序

秦司法机关对当事人的审讯方法和步骤大致如下:(1)听取当事人的口供;(2)根据口供中的矛盾之处和不清楚的地方提出诘问;(3)对多次改变口供,不老实认罪服罪者,施加刑讯。

审讯后,作出判决,并 " 读鞫 " ,进行宣判。鞫,审讯。读鞫,就是宣读判决书;宣读后,当事人服罪,照判决执行;如称 " 冤 " ,可以请求再审,叫 " 乞鞫 " 。乞鞫可以由当事人提出,也可由第三人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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