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异同
1合资方式不同,合资企业属于股权式的合资,合资双方共同投资,共同经营,按各自的出资比例共担风险、共负盈亏;而合作企业属于契约式,中外双方不以投资数额、股权等作为利润分配的依据,而是通过签订合同具体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2,组织形式不同。合资企业必须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拥有的全部财产承担有限责任;
而合作企业可以是依法取得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为有限责任公司,并以其投资或者提供的合用条件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也可以是不具备中国法人资格的企业,依照中国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3,投资回收方式不同。合资企业中有在依法解散时,外国合资者才能收回自己的资本,在合资企业存续期内,外国投资者是不能回自己的资本的;而合作企业中的外国合作者在一定的条件下可以先行收回投资。
4,经营管理机构不同。合资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是董事会及董事会领导下面经营管理机构,董事会是最高权力机构。而合作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具有多样性,可以采取董事会制,也可以采取联合管理委员会制,还可以采用委托管理制。
5,利润分配方式不同。合资企业是在毛利民扣除所得税和按规定提取的基金后,将净利润按各方的股权比例进行分配;而合作企业是按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比例分配利润,可以采取净利润分成,产品分成或产值分成等分配方式。
扩展资料:
1、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期限:
举办的合营企业属于下列行业的,合营各方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营合同中约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这些行业包括:
(1)服务性行业的,如饭店、公寓、写字楼、娱乐、饮食、出租汽车、彩扩、洗像、维修、咨询等;
(2)从事土地开发及经营房地产的;
(3)从事资源勘查开发的;
(4)国家规定限制投资项目的;
(5)国家其他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约定合营期限的。
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一般项目原则上为10年至30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性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以在50年以上。
对于属于国家规定鼓励投资和允许投资项目的合营企业,除上述行业外,合营各方可以在合营协议、合同中约定合营期限,也可以不约定合营期限。
约定合营期限的合营企业,合营各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的,应当在距合营期限届满6个月前向审批机关提出申请。审批机关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1个月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合营企业终止的情况。合营企业解散应进行清算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按出资比例分配。
2、中外合作企业主要内容: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注册资本与投资、合作条件:
1.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
合作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为设立合作企业,在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合作各方,认缴的出资额之和。
2.合作企业的投资和合作条件
(1)合作各方的出资方式
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方式可以是货币,也可以是实物或者工业产权、专有技术、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权利。
(2)合作各方的出资比例
(3)合作各方的出资期限
合作各方应当根据合作企业的生产经营需要,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在合作企业合同中约定合作各方向合作企业投资或者提供合作条件的期限。
(4)合作各方的出资转让
合作各方之间相互转让或者合作一方向合作他方以外的他人转让属于其在合作企业合同中全部或者部分权利的,须经合作他方书商同意,并报审查批准机关批准。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的组织形式和组织机构:
1.合作企业的组织形式
合作企业可以申请为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也可以申请为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其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合作各方的关系是一种合伙关系。
2.合作企业的组织机构
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董事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作企业,一般设立联合管理委员会。
百度百科-中外合资企业
百度百科-中外合作企业
共同经营判断标准是指豁免管理者在公司业务方面的责任的一个规则,其前提是该业务属于公司权力和管理者的权限范围之内,并且有合理的根据表明该业务是以善意方式为之。
法律分析
共同经营是指合营方享有该安排相关资产且承担该安排相关负债的合营安排。共同经营的特征是参与方直接控制安排的资产及负债而不仅仅是净资产,不论该安排是否存在独立的法律主体。因此,就财务报表层面而言,共同经营是对该安排法人资格的否定,要求直接合并该安排的资产、负债、收入和费用,而不是通过长期股权投资的权益法对安排进行合并。例如,甲、乙公司为了保障零配件的供应并节约采购成本,通过协议构造了一个单独的零配件生产主体M。甲、乙各自拥有M公司一半的股权。合同约定主要有三项,一参与方必须购买M公司所有的零配件,其采购价格由甲、乙共同决定;二M不得将其产品出售给甲、乙之外的任何第三方;三M的贷款由甲、乙共同担保。从该安排的结构来看,主体M的法律形式使其资产和负债独立于参与方。然而,参与方承诺购买主体M所有的产品,而且对M的债务提供担保,表明了参与方实质上直接控制了M公司的资产和负债,应当认定为共同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 第十八条 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二)合伙目的和合伙经营范围;(三)合伙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四)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五)利润分配、亏损分担方式;(六)合伙事务的执行;(七)入伙与退伙;(八)争议解决办法;(九)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十)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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