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商品协定税率与最惠国税率有什么关系?
正常进口关税通常可分为最惠国税和普通税两种。最惠国税,适应于与该国签订有最惠国待遇原则的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普通税适用于与该国没有签订这种贸易协定的国家或地区所进口的商品。最惠国税率比普通税率低,二者的差幅往往很大。通常情况下,正常进口关税指的是最惠国税。
最惠国待遇,是国际经济贸易关系中常用的一项制度,又称“无歧视 待遇”。它通常指的是缔约国双方在通商、航海、关税、公民法律地位等 方面相互给予的不低于现时或将来给予任何第三国的优惠、特权或豁免待 遇。条约中规定这种待遇的条文称“最惠国条款”。
最惠国待遇可分为无条件最惠国待遇和有条件最惠国待遇两种。前者 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第三国的一切优惠,应无条件地、无补偿 地、自动地适用于缔约国的另一方。后者指缔约国的一方现在或将来给予 第三国的优惠,缔约国的另一方必须提供同样的补偿,才能享受。
能办理普惠证的国家有:(只有这几个国家,其他的不行)
澳大利亚
加拿大
日本
白俄罗斯共和国
捷克共和国
哈萨克斯坦
波兰人民共和国
俄罗斯联邦
乌克兰
土耳奇
奥地利
比利时
丹麦
芬兰
法国
德国
希腊
爱尔兰
意大利
卢森堡
荷兰
葡萄牙
西班牙
瑞典
英国
波兰
1.按征收对象分,有进口税、出口税和过境税。
(1)进口税。它是指海关在外国货物进口时所课征的关税。进口税通常在外国货物进入关境或国境时征收;或在外国货物从保税仓库提出运往国内市场时征收。现今世界各国的关税,主要是征收进口税。征收进口税的目的在于保护本国市场和增加财政收入。
(2)出口税。它是指海关在本国货物出口时所课征的关税。为了降低出口货物的成本,提高本国货物在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世界各国一般少征或不征出口税。但为了限制本国某些产品或自然资源的输出,或为了保护本国生产、本国市场供应和增加财政收入以及某些特定的需要,有些国家也征收出口税。
(3)过境税。又称通过税。它是对外国货物通过本国国境或关境时征收的一种关税。过境税最早产生并流行于欧洲各国,主要是为了增加国家财政收入而征收的。后由于各国的交通事业发展,竞争激烈,再征收过境税,不仅妨碍国际商品流通,而且还减少港口、运输、仓储等方面的收入,于是自19世纪后半期起,各国相继废止征收,1921年资本主义国家在巴塞罗那签订自由过境公约后,便废除了过境税的条款。
2.按征收目的分,有财政关税和保护关税。
(1)财政关税。又称收入关税。它以增加国家财政收入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财政关税的税率比保护关税低,因为过高就会阻碍进出口贸易的发展,达不到增加财政收入的目的。随着世界经济的发展,财政关税的意义逐渐减低,而为保护关税所代替。
(2)保护关税。它是以保护本国经济发展为主要目的而课征的关税。保护关税主要是进口税,税率较高。有的高达百分之几百。通过征收高额进口税,使进口商品成本较高,从而削弱它在进口国市场的竞争能力,甚至阻碍其进口,以达到保护本国经济发展的目的。保护关税是实现一个国家对外贸易政策的重要措施之一。
3.按征收标准分,有从量税、从价税、混合税和滑准税。
4.按税率制定分,有自主关税和协定关税。
(1)自主关税。又称国定关税。一个国家基于其主权,独立自主地制定的、并有权修订的关税,包括关税税率及各种法规、条例。国定税率一般高于协定税率,适用于没有签订关税贸易协定的国家。
(2)协定关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通过缔结关税贸易协定而制定的关税税率。协定关税有双边协定税率、多边协定税率和片面协定税率。双边协定税率是两个国家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多边协定税率,是两个以上的国家之间达成协议而相互减让的关税税率,如关税及贸易总协定中的相互减让税率的协议。片面协定税率是一国对他国输入的货物降低税率,为其输入提供方便,而他国并不以降低税率回报的税率制度。
5.按差别待遇和特定的实施情况分,有进口附加税、差价税、特惠税和普遍优惠制。
(1)进口附加税。它是指除了征收一般进口税以外,还根据某种目的再加征额外的关税。它主要有反贴补税和反倾销税。
(2)差价税。又称差额税。当某种本国生产的产品国内价格高于同类的进口商品价格时,为了削弱进口商品的竞争能力,保护国内生产和国内市场,按国内价格与进口价格之间的差额征收关税,就叫差价税。
(3)特惠税。又称优惠税。它是指对某个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全部商品或部分商品,给予特别优惠的低关税或免税待遇。但它不适用于从非优惠国家或地区进口的商品。特惠税有的是互惠的,有的是非互惠的。
(4)普遍优惠制。简称普惠制。它是发展中国家在联合国贸易与发展会议上经过长期斗争,在1968年通过建立普惠制决议后取得的。该决议规定,发达国家承诺对从发展中国家或地区输入的商品,特别是制成品和半成品,给予普遍的、非歧视性的和非互惠的优惠关税待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第四条 国务院设立关税税则委员会,负责《税则》和《进境物品进口税税率表》的税目、税则号列和税率的调整和解释,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决定实行暂定税率的货物、税率和期限;决定关税配额税率;决定征收反倾销税、反补贴税、保障措施关税、报复性关税以及决定实施其他关税措施;决定特殊情况下税率的适用,以及履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九条 进口关税设置最惠国税率、协定税率、特惠税率、普通税率、关税配额税率等税率。对进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出口关税设置出口税率。对出口货物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实行暂定税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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