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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与以的意思有何区别?

一语惊醒梦中人1年前 (2023-12-16)阅读数 7#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介词译为

于:①介绍动作行为发生时间、处所,可译为“在”、“到”、“从”等。《子鱼论战》:“宋公子及楚人战~泓。”《出师表》:“受任~败军之际。”

②介绍动作行为产生的原因,可译为“由于”、“因为”。《进学解》:“业精~勤,荒~嬉。”

于与以的意思有何区别?

③介绍动作行为涉及的对象,可译为“对”、“向”等。《师说》:“~其身也,则耻师焉。”《捕蛇者说》:“余将告~莅事者。”

④介绍动作行为的主动者,可译为“被”。有时动词前还有“见”、“受”等字和它相应。《伶官传序》:“而智勇多困~所溺。”《廉颇蔺相如列传》:“臣诚恐见欺~王而负赵。”

⑤介绍比较的对象,可译为“比”。《劝学》:“冰,水为之,而寒~水。”

⑥用在动词前,无义。《诗经?葛覃》:“黄鸟~飞。”注“于”和“於”二字是同义词。《诗经》《尚书》《周易》多用“于”,其他书多作“於”;有些书(如《左传》)“于”“於”并用,“于”常用于地名前,其余写作“於”。但是,古书中用作人名和语气词的“於”不能写作“于”,参看“於(wū)”。用作人名和词缀的“于”不能写作“於”。此外,其他场合两者可互换,汉字简化后都写作“于”。

于:1.介词

2.后缀(1)任用;使用;运用。

以:1)任用;使用;运用。

(2)使。

(3)认为。

(4)及,连及。

(5)缘故;原因;道理。

(6)即,立即。详“以时”。

(7)代词。何,何处。

(8)代词。此,这。

(9)介词。拿;用。

(10)介词。表示处置或主使。犹言带着、率领。

(11)介词。介绍论事的标准。犹言“以……论”;“论……”。

(12)介词。表示动作行为的凭借或前提。犹言凭、根据。

(13)介词。介绍具有的身份或资格。

(14)介词。为。

(15)介词。在;于。

(16)介词。自;从。

(17)介词。与;同。

(18)连词。表并列,相当于“和”。

(19)连词。表承接,相当于“而”。

(20)连词。表承接,相当于“则”。

(21)连词。表转折,相当于“却”。

(22)连词。因为,由于。

(23)连词。因而;因此。

(24)连词。如,如果。

(25)助词。在句中的作用相当于一个音节,不表义。

(26)助词。表语气,用于句末,相当于“矣”。

(27)助词。用在单纯方位词前,组成合成方位词或方位结构,表示时间、方位、数量的界限。

(28)通“已”。已经。

(29)通“已”。太;甚。

(30)通“已”。止。

(31)通“已”。谓不许,不同意。

(32)通“有”。

(33)通“又”。

以:①用;使用。《涉江》:“忠不必用兮,贤不必~。”

②做。《子路、曾晳、冉有、公西华侍坐》:“如或知尔,则何~哉?”

③认为。《邹忌讽齐王纳谏》:“皆~美于徐公。”

④表示动作行为所用或所凭借的工具、方法,可视情况译为“拿”、“用”、“凭”、“把”等。《廉颇蔺相如列传》:“愿~十五城请易璧。”

⑤起提宾作用,可译为“把”。《廉颇蔺相如列传》:“秦亦不~城予赵,赵亦终不予秦璧。”

⑥表示动作行为产生的原因,可译为“因为”、“由于”等。《捕蛇者说》:“而吾~捕蛇独存。”《廉颇蔺相如列传》:“且~强秦之故逆强秦之欢,不可。”

⑦表示动作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可译为“在”、“从”。《苏武传》:“武~始元六年春至京师。”

⑧表示动作、行为的对象,用法同“与”,可译为“和”、“跟”;有时可译为“率领、带领”。《战国策?周策》:“天下有变,王割汉中~楚和。”《信陵君窃符救赵》:“(公子)欲~客往赴秦军,与赵俱死。”

⑨表示并列或递进关系,可译为“而”、“又”、“并且”等,也可省去。《游褒禅山记》:“夫夷~近,则游者众;险~远,则至者少。”

⑩表示承接关系,“以”前的动作行为,往往是后一动作行为的手段和方式,可译为“而”,也可省去。《游褒禅山记》:“予与四人拥火~入。”

⑾表示因果关系,常用在表原因的分句前,可译为“因为”、“由于”。《廉颇蔺相如列传》:“吾所以为此者,~先国家之急而后私仇也。”

⑿表修饰和被修饰关系。《归去来辞》:“木欣欣~向荣,泉涓涓而始流。”

⒀表目的关系,可译为“而”“来”“用来”等。《师说》:“作《师说》~贻之。”

⒁表示时间、方位、数量的界限或范围,用法同现代汉语。《张衡传》:“自王侯~下,莫不逾侈。”

⒂表示在叙述某件事时又转到另一件事上,可译为“至于”。《柳毅传》:“然自约其心者,达君之冤,余无及也。~言慎勿相避者,偶然耳,岂有意哉!”

⒃通“已”。已经。《陈涉世家》:“座买鱼烹食,得鱼腹中书,固~

“与”和“于”的区别?

借于就是从某人那里借,也就是借自的意思;借予就是借给某人的意思。

其实,就借款法律关系而言,借于和借予二词是极少出现的,一般直接表述为:被告向原告借款XXX元即可; 借出款项的人是债权人,称为出借人,借入款项的人是债务人,称为借款人。

扩展资料:

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第一、借条证明借款关系,欠条证明欠款关系。借款肯定是欠款,但欠款则不一定是借款。

第二、借条形成的原因是特定的借款事实。欠条形成的原因很多,可以基于多种事实而产生,如因买卖产生的欠款,因劳务产生的欠款,因企业承包产生的欠款,因损害赔偿产生的欠款等等。

第三、人民法院进行合法性审查时适用的法律不同。

第四、在未注明偿还日期的情况下,二者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始时间是不同的。约定了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时效是一样的;没有约定还款期的借条和欠条,则是有区别的。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欠条与借条的区别

“与”是一个连词,表示两个词或句之间的并列关系,这个比较简单。例句——你与我素不相识。而“于”是一个介词,最常用的时候可以当作“对于”这个复词来理解。例句——于我而言,回答你的问题是一种荣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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