改革后多种形式消防救援队伍建设
消防救援队伍改制后城市消防救援体系现状分析
根据最新《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容,全国现有城市消防组织主要有4种形式: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和单位专职消防队。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家规定建立的纪律队伍,同时被称为国家队,按照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承担火灾扑救工作。改制之前由公安部和武警部队双重领导,改制后成建制划归应急管理部领导。
专职消防队是指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发展和消防工作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城市消防队站建队标准》和《乡镇消防队站建队标准》建立的消防队,俗称政府专职消防队。
志愿消防队是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分布在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
单位专职消防队是由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距离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等5项符合《消防法》建队规定的单位,建立的由单位内部人员组成的专职消防队伍,承担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四种消防队伍相互间的区别与联系:
建设主体不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是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乡镇人民政府建立,志愿消防队是由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建立,单位专职队是由符合建队要求的单位建立。四者的建队经费来源及建队标准不尽相同。
职能不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和政府专职消防队按照国家规定承担重大灾害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接受当地消防指挥中心的统一调度;志愿消防队主要是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单位专职消防队主要承担本单位内部的火灾扑救工作。
四者的管理及业务工作指导关系
_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改制后相关配套政策还未完全下发,当前以《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试行)》对指战员进行管理,人事任免由支队、总队、部消防局分级负责,队伍日常管理由本级负责人负责并由队务部门进行工作指导,灭火作战业务由本级指挥员负责并由作战指挥部门进行指导。
多数政府专职消防队由各区(市)县消防救援大队主要负责,其人事任免、日常管理和灭火作战等业务均由各大队自主管理,支队相关部门对政府专职队的日常管理和灭火作战进行业务指导。其管理原则和灭火作战业务要求参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实施。
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由各单位自主管理,灭火作战业务由支队、大队根据消防监管层级不同进行分级指导。
保障方式不同
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伍经费主要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两方面进行保障。政府专职消防队的队员工资、绩效奖励和装备等经费均由各区(市)县人民政府进行保障。单位专职消防队和志愿消防队经费由所在单位保障。以上几类消防员均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但各地相关配套政策不一,导致各地消防员福利待遇、工资收入差异较大。
来源:今日消防 (2020年11期)
消防现役体制不改变。
改变的方面有以下几个:
1、改革人事政策。
2、改革工资福利。建立针对消防部队的专项补贴,提高待遇福利,扩大社会化保障,让其家属和子女享受较高的社会福利。
3、改革编制结构。
4、改革领导体制。优化部消防局和总队机关职能和机构设置,完善各个部门的领导管理体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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