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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何区别?

桃子1年前 (2023-12-16)阅读数 6#综合百科

反倾销和反补贴是国际间共同针对国家货物贸易规定的两项政策,由此还规定了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那么,究竟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何区别呢?接下来就由为您介绍相关内容,希望能对您有所帮助。

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何区别?

一、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何区别

1、反倾销:指对外国商品在本国市场上的倾销所采取的抵制措施。

反倾销税:就是对倾销商品所征收的进口附加税。当进口国因外国倾销某种产品,国内产业受到损害时,征收相当于出口国国内市场价格与倾销价格之间差额的进口税。

2、反补贴:一国反倾销调查机关实施执行反补贴法规行为与过程。

反补贴税:是指对进口商品使用的一种超过正常关税的特殊关税,目的在于为了抵消国外竞争者得到奖励和补助产生的影响,从而保护进口国的制造商。

二、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的规定

首先,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在两个条例的基础上,调查主管机关又先后制订了一系列部门规章,虽然我国有关反倾销法律体系出台较晚,但其基本原则与WTO的相关规则相一致。特别是在征收反倾销税方面,作为反倾销措施之一,在临时反倾销措施以后,反倾销调查将继续在规定的时限内调查主管机关完成全部的调查,并对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认定有了充分的证据,支持和结论,将对有关进口产品,征收反倾销税。

1、关于反倾销税的确定。

反倾销税是在终裁时在确定进口产品存在倾销,损害和因果关系的基础上征收的,其征税的幅度不高于确定的倾销幅度,调查主管机关根据最后调查的结论,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提出征税建议,由国务院税则委做出决定。调查主管机关在征收反倾税的决定做出后,对外予以公告,由海关具体执行。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征收反倾销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向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

2、关于反倾销税的实施及税率的确定。

反倾销税适用于终裁公告之日后的进口被调查产品,中国进口商或用户在终裁公布之日后继续进口被调查产品的,须向中国海关交纳反倾销税。反倾销税的税率是根据对不同的应诉公司所确定的不同倾销幅度而定的,实行分别税率,但特殊的市场情况下也可以采取统一税率。对于未应诉公司或不合作公司,可以实行单一的针对进口来源地的税率。反倾销税的纳税义务人为倾销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对此《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做出了相应的规定。

3、根据《对外贸易法》的有关规定,国务院于1997年3月颁布了《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的条例仅仅在第五章中对反补贴问题作出了原则性的特别规定。

而且这种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合并规定于一部法律之中的做法也不符合国际上对此两个法律单独立法的惯常做法。为进一步适应中国加入WTO的需要,根据《反补贴协议》的规定,国务院又分别公布了《反倾销条例》与《反补贴条例》,该两个条例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一单独的《反补贴条例》的公布与实施对我国加入WTO之后的反补贴工作的开展无疑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特别是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明确规定,对外国企业产品进入中国市场增加了透明度。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对反补贴税征收做出了相应规定:在为完成磋商的努力没有取得效果的情况下,经裁决确定补贴成立,并由此对国内产业造成损害的,可以征收反补贴税。征收反补贴税应当符合公共利益;征收反补贴税由商务部提出建议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根据商务部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商务部予以公告,海关自公告规定实施之日起执行;反补贴税的纳税人为补贴进口产品的进口经营者,反补贴税税额不等超过终裁决定确定的补贴金额;反补贴税应当根据不同出口经营者的补贴金额分别确定。对实际上未被调查的出口经营者的补贴进口产品,需要征收反根据《对外贸易法》,1997年3月25日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和反补贴条例》,随着中国加入世贸组织,2001年11月26日,中国又修改并颁布了《反倾销条例》,并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

三、征收反倾销税的目的

目的在于抵制倾销,保护国内产业。通常由受损害产业有关当事人提出出口国进行倾销的事实,请求本国政府机构再征。政府机构对该项产品价格状况及产业受损害的事实与程度进行调查,确认出口国低价倾销时,即征收反倾销税。

政府机构认为必要时,在调查期间,还可先对该项商品进口暂时收取相当于税额的保证金。如果调查结果倾销属实,即作为反倾销税予以征收;倾销不成立时,即予以退还。

有的国家规定基准价格,凡进口价格在此价格以下者,即自动进行调查,不需要当事人申请。各国征收倾销税的法则差别很大,关税及贸易总协定第6条关于征收反倾销税的规定,对各国并无约束力。

以上便是由为您介绍的关于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有何区别的内容。这二者存在概念、作用、征收条件与情景等方面的不同。若您还有此方面的其他疑问,欢迎咨询律师,在线律师会为您提供专业解答。

答案:相同点:

(1)均是为保护国内产业的安全而采取的行政措施;

(2)均是针对进口产品(过量或其倾销、补贴)而采取的措施;

(3)是以国内相关产业(大部分)受到损害而采取一种措施;

(4)均是国内产业受到损害并与进口产品的销售行为(数量过大或价格倾销或补贴)有因果关系时,而采取的一种措施。

区别:(5分)

(1)两者性质不同:保障措施是针对公平贸易条件下产品进口所采取的措施;反倾销、反补贴是针对特定成员方的特定出口产品,即那些倾销或受补贴出口的产品。

(2)两者针对的对象不同:保障措施是针对某种特定产品,但不区别进口产品的来源,即不针对具体特定成员方;反倾销、反补贴是针对特定成员方的特定出口产品,即那些倾销或受补贴出口的产品。

(3)两者的调查程序不同:保障措施仅需要对国内产业遭受损害的情况进行调查;反倾销、反补贴需要对进口产品的倾销幅度或补贴程度(金额)和国内产业损害程度两方面进行调查。

(4)两者的实施期限和方式不同:保障措施的实施期限为4年,经延长不得超过8年。且对实施期在1年以上的保障措施,还规定在整个实施期间必须按固定间隔逐步放宽;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期限为5年。且只要经过调查证明倾销或补贴确实存在,倾销产品或受补贴产品的进口造成了进口成员方相关产业的实质损害,则反倾销或反补贴措施可以连续使用,没有期限限制,没有次数限制。

(5)出口方获得补偿或报告权不相同:当一成员方实施保障措施后,应当给予权益受到影响的出口方以任何适当的补偿。如双方不能达成协定,则出口方可暂时中止实质对等的关税减让或其他义务,即有权实行水平对等的报复;对于反倾销、反补贴措施的实施,根本不存在对出口成员方的利益补偿,出口方也没有报复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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