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主体和民事法律关系主体有什么区别?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也称为民事主体,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享受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法中的主体,是
得到法律的承认(要件一),能够以其自己的名义参与民事法律关系的
客观存在(要件二)。民事主体是就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而言的,即存在于某一民事法律关系中的具体的、特定的主体才是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敲重点:因此,民法主体只是有成为民事主体的可能性,只有当他参与到具体的民事法律关系中才能成为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简要概括:
1、行政法主体中包括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
2、行政法律关系主体: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
3、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4、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监督主体:如法院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时,人民法院就是行政法主体。又如行政复议中的上级行政机关等
4、行政主体:行政机关不等于行政主体,除行政机关外,一定的行政机构和其他社会组织,依照法定授权,也可以成为行政主体。公务员并不是行政主体。
一、行政的概念
指国家行政机关和其他公共行政组织对国家与公共事务的决策、组织、管理和调控。
二、行政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1、行政法是国家重要的部门法之一,是调整行政关系以及在此基础上产生的监督行政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或是调整因行政主体行使其职权而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两层含义:
(一)行政法是国家一类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二)这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原则调整的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2、调整对象是:行政关系和监督行政关系。
三、行政法关系概念和分类
(一)行政法关系:指经过行政法(实体、程序)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二)主要有两类法律关系:
1、行政法律关系:指经过行政法调整之后,具备了权利义务内容的行政管理关系。
行政法律关系主体:亦称行政法律关系当事人,指行政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包括行政主体和行政相对方(人)。
?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四、行政法律关系主体和行政法主体是两个不同的概念
1、行政法主体包括行政主体和相对方外,还包括监督主体。
(一)行政主体享有并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特殊主体,在具体法律关系中占有主导地位。
(二)行政相对方也是行政法上权力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是行政法律关系中的另一主体。
2、监督行政法律关系:指在监督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国家有权机关与行政主体以及有关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之间形成的,受行政法规范调整的各种关系。
监督行政法律关系特征:
第一、一种多重、复杂的法律关系。
第二、包含着行政诉讼法律关系。
第三、主体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具有非对等性。行政主体在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多的权利,承担较少义务,而在监督行政法律关系中享有较少权利,承担较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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