纪检谈话方式分为几种
法律分析:纪委谈话的方式有六种:教育提醒谈话、诫勉谈话、任前廉政谈话、信访谈话、谈话函询以及组织调查谈话。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
第三条 监察官包括下列人员:
(一)各级监察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
(二)各级监察委员会机关中的监察人员;
(三)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或者派出到中国***机关、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和单位以及所管辖的行政区域等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监察专员;
(四)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中的监察人员。
对各级监察委员会派驻到国有企业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监察专员,以及国有企业中其他依法行使监察权的监察机构工作人员的监督管理,参照执行本法有关规定。
第四条 监察官应当忠诚坚定、担当尽责、清正廉洁,做严格自律、作风优良、拒腐防变的表率。
第五条 监察官应当维护宪法和法律的尊严和权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纪检委第二次找人谈话意味什么
谈话提醒不是纪律处分,但是对被谈话人的警醒教育作用是强烈的。
根据《监督执纪工作规则》第三十条规定,谈话函询材料应当存入廉政档案。因此谈话提醒涉及的轻微违纪问题在廉政档案中会产生历史记录。
根据《党内监督条例》规定,启动提醒谈话的情形是“发现领导干部有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因此,启动提醒谈话的情形不一定涉及实质性违纪行为,而是群众有反映或主管(分管)领导发现领导干部或管理人员存在问题苗头但尚未构成违纪的情况,及时予以提醒,防止苗头性问题坐大。
实施主体:
谈话提醒的实施主体是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企业的纪检监察机构,具体由从事纪检监察工作的人员实施。谈话提醒的对象是问题线索的被反映人。
提醒谈话的实施主体是机关单位党委(党组)成员,在国有企业中则是对全面从严治党治企负有主体责任的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提醒谈话的对象是存在思想、作风、纪律等方面的苗头性或倾向性问题、需要组织进行提醒的领导干部或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法律分析:纪检委开始调查一个人,但是人被谈话后又放回来了,讯问问题严重,询问事情不严重。询问和讯问最本质的区别在于对象不同,讯问针对的是立案后涉嫌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询问则针对的是有关人员与证人。所谓询问,是指调查人员依照法定程序以言词方式向有关人员和证人调查了解情况的一种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
第二十条 在调查过程中,对涉嫌职务违法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要求其就涉嫌违法行为作出陈述,必要时向被调查人出具书面通知。
对涉嫌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职务犯罪的被调查人,监察机关可以进行讯问,要求其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情况。
第二十一条 在调查过程中,监察机关可以询问证人等人员。
第四十一条 调查人员采取讯问、询问、留置、搜查、调取、查封、扣押、勘验检查等调查措施,均应当依照规定出示证件,出具书面通知,由二人以上进行,形成笔录、报告等书面材料,并由相关人员签名、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