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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和抵押如何区分

小肉包1年前 (2023-12-16)阅读数 8#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利息房屋

抵押,是指抵押人和债权人以书面形式订立约定,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古时候就有了“抵押”,那时候不叫“抵押”,而叫“典当”。现在除了“抵押”之外,还有一种是“质押”。那么,质押和抵押到底有什么区别呢?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

质押和抵押如何区分

质押和抵押的区别

1、概念不同: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动产移交给债权人占有,以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该动产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而抵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抵押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对该财产进行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用于偿还债务。

2、标的物不同:抵押用于抵押的标的通常为不动产,如房产、汽车等;而质押用于质押的通常为动产,如不动产证、权利证、有价证券等。

3、成立要件不同:抵押中抵押物可不转移占有,但需办理抵押登记;而质押中质押物需要转移占有,但不需要办理登记。

4、合同生效时间不同:抵押合同自登记日起生效,而质押合同自质物或质权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总之来说,抵押不需要转移抵押物,质押需要转移抵押物。

1999年8月,杨柳武为了给住院的妻子筹集医药费,经人介绍将其六间平房出典给某典当行。典价为2万元,估价为11万元,典期1年。双方签订当票一张,约定“超过期限未来典当行办理手续,就当房屋归典当行所有。”此外,双方还签有一份典当补充协议,协议约定:“典当成交后,先扣除4个月的利息,每月利息为700元,如不按时交息,利息加倍。如需续当,先把本金、利息赎回后,重新办理典当手续。”随后,双方到公证处办理了公证手续。按补充协议的规定,典当行在交付典金时扣除了4个月的利息,实际付给原告价款17200元,原告又付了4个月的利息,现仍欠4个月的利息。在其后的1年中,该房屋仍由原告居住。

2000年9月,典期届满,杨柳武因一时未筹到足够的资金,未办理回赎。不久,典当行通知杨柳武,此房屋已变成绝卖(即不能回赎)。杨柳武在筹足资金后,要求回赎,典当行坚决不同意,双方多次协商未达成一致意见。

为此,杨柳武起诉到县人民法院,请求法院协助回赎出典的房屋。

问题:杨柳武能否要回该房屋?

答:典权是我国固有的一项不动产物权。旧中国法律对典权有十分完善的规定。新中国成立后,对公民之间以私有房屋为客体的典权,在司法实践中一直是承认的。典权是典权人支付典价,对他人的不动产进行占有、使用、收益的权利。典价一般低于卖价,在典权设定时一次付清。典权期满后,出典人有权退出典价,取回典物。出典人如逾期不赎,典物即归典权人所有。而抵押权是债务人或第三人不转移对抵押物的占有,以抵押物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法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本案中当事人双方名义上签订的是当票,而且协议内容中也反复使用“典当”一词,但实际上典当行一方并未在签订合同至争议发生期间占有、使用该房屋。原告一方在依约使用“典金”期间,也交纳了利息。同时,本案双方当事人之间的争议,其性质并不属于房屋典当法律关系。相反,从本案事实来看,原告一方当事人急需用钱,愿付利息,而被告一方当事人只是想放款收息,并未占有、使用对方的房屋并取得收益的目的与行为,故属于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贷关系。本案中双方法律关系的实质是以房屋作抵押的借贷法律关系。因此,应当依照《担保法》关于抵押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据此,法院认定本案为“抵押借款纠纷”,并依法作出如下判决:(1)认定双方所订立的合同为抵押借款合同,借款额应为17200元。(2)诉讼争议的房屋归原告杨柳武所有,如杨柳武不能清偿债务,则可依法拍卖该房,典当行可以从拍卖该房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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