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保价运输?保价运输和不保价运输有何区别?什么是运输保险
以下货物运输保险与货物保价运输区别及特点:
1、责任依据的法律不同:保价责任的法律依据是铁路运输法规;保险依据的法律是保险法规。
2、责任基础不同:保价责任的基础主要是因铁路责任造成的损失;保险责任主要是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非人为因素造成的损失。
3、目的不同:保价的目的是为了解决铁路赔偿限额不足以补偿托运人损失而设立的一种特殊运输制度;保险的目的是为了解决因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而造成的经济损失。
4、对货物运输的安全管理不同:铁路作为承保人是合同的一方,直接参加货物的运输工作,有条件对保价货物采取特殊的安全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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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运基本险和综合险有什么区别
一、被保险人的多变性
承保的运输货物在运送保险期限内可能会经过多次转卖,因此最终保险合同保障受益人不是保险单注明的被保险人,而是保单持有人(Policy Holder)。
二、保险利益的转移性
保险标的转移时,保险利益也随之转移。
三、保险标的的流动性
货物运输保险所承保的标的,通常是具有商品性质的动产。
四、承保风险的广泛性
货物运输保险承保的风险,包括海上、陆上和空中风险,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风险,动态和静态风险等。
五、承保价值的定值性
承保货物在各个不同地点可能出现的价格有差异,因此货物的保险金额可由保险双方按约定的保险价值来确定。
六、保险合同的可转让性
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合同通常随着保险标的、保险利益的转移而转移,无须通知保险人,也无须征得保险人的同意。保险单可以用背书或其他习惯方式加以转让。
七、保险利益的特殊性
货物运输的特殊性决定在货运险通常采用“不论灭失与否条款”,即投保人事先不知情,也没有任何隐瞒,即使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前或订立之时,保险标的已经灭失,事后发现承保风险造成保险标的灭失,保险人也同样给予赔偿。
八、合同解除的严格性
货物运输保险属于航次保险,《保险法》、《海商法》规定,货物运输保险从保险责任开始后,合同当事人不得解除合同。
一般国内货运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者最大的区别就在于保险条款的范围,一般除非货物是旧的,或者2手的货物才会保基本险,其他只要是全新的货物都建议做综合险,保险条款我发给你参考。
本保险分为基本险和综合险两种。保险货物遭受损失时,保险人按承保险别的责任范围负赔偿责任。
(一)基本险:
1、因火灾、爆炸、雷电、冰雹、暴雨、洪水、地震、海啸、地陷、崖崩、滑坡、泥石流所造成的损失; (自然灾害)
2、由于运输工具发生碰撞、搁浅、触礁、倾覆、沉没、出轨或隧道、码头坍塌所造成的损失;(意外事故)
3、在装货、卸货或转载时,因遭受不属于包装质量不善或装卸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造成的损失;(装卸转运货损)
4、按国家规定或一般惯例应分摊的共同海损的费用;(分摊费用)
5、在发生上述灾害、事故时,因纷乱而造成货物的散失及因施救或保护货物所支付的直接、合理的费用。(支付的费用)
(二)综合险:本保险除包括基本险责任外,保险人还负责赔偿:
1、因受震动、碰撞、挤压而造成破碎、弯曲、凹瘪、折断、开裂或包装破裂致使货物散失的损失; (震动、碰撞、挤压造成的损失)
2、液体货物因受震动、碰撞或挤压致使所用容器(包括封口)损坏而渗漏的损失,或用液体保藏的货物因液体渗漏而造成保藏货物腐烂变质的损失;(液体货损失)
3、遭受盗窃或整件提货不着的损失;(盗窃)
4、符合安全运输规定而遭受雨淋所致的损失。(雨淋)
第三条 保险责任的起讫期,是自签发保险凭证和保险货物运离起运地发货人的最后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起,至该保险凭证上注明的目的地的收货人在当地的第一个仓库或储存处所时终止。但保险货物运抵目的地后,如果收货人未及时提货,则保险责任的终止期最多延长至以收货人接到《收货通知单》后的十五天为限(以邮戳日期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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