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对农村农业用地的国家征购标准是什么?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将分别计算补偿。土地补偿费不分地类,按被征收土地的面积计算。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一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6000元,二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5000元,三类地区的土地补偿费标准为每亩14000元;安置补助费按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每个转非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28000元。主城区以外其他区县的土地补偿费分类标准、安置补助费标准由区县政府制定。 新政策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进行了规定。土地补偿费总额的80%部分首先统筹用于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及养老待遇支付,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其余20%部分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用于发展集体经济和安排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生产、生活。安置补助费的支付方式按被征地农转非人员不同年龄段确定,对未年满16周岁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安置补助费全额支付给个人或其监护人;对年满16周岁及以上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其个人按照渝府发〔2008〕26号文件有关规定应缴纳参加基本养老保险费用总额的50%,由土地行政管理部门从其安置补助费中代为划拨到劳动保障部门,专项用于该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安置补助费的其余部分支付给个人,用于安排其生产、生活。 新政策还调整了住房补偿和安置标准。对各类结构住房的补偿标准在现行补偿标准上提高了25%,并新增了钢混结构类住房的补偿标准;同时,提高了住房安置标准,全市住房安置标准统一提高为人均建筑面积30平方米;鼓励推行住房货币化安置方式,货币安置标准由各区县按照不低于本地区与被征土地范围相邻地段经济适用住房的销售价格制定。政策还鼓励各区县政府按照“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通过招标的方式确定建设单位修建住房,并由建设单位定向销售给已进行货币安置的征地农转非住房安置对象,以满足其住房需求。定向修建并销售给被征地拆迁农转非人员居住的住房应享受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有关优惠政策。 新政策明确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不实行自建住房安置方式。 新政策对地上构(附)着物的补偿标准和补偿方式也进行了调整,适当上调了零星栽种的树木花草和构(附)着物补偿标准。对主城区征地的构(附)着物补偿鼓励采取综合定额补偿方式,并授权各区政府制定综合定额补偿的具体标准和计算方式。 在新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中,将加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培训、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和建立生活困难救助制度放在了突出的位置。文件要求将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作为征地工作的重点之一,给予就业再就业的优惠政策,建立和完善劳动力年龄段被征地农转非人员的失业登记制度和就业服务体系,积极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就业吸纳能力,改善优化就业环境,促进劳动力年龄段内有就业愿望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稳定就业。同时,要求对被征地人员建立多渠道、多形式的生活困难救助制度。对生活困难、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件的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家庭,由民政部门按照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的有关规定办理。 新政策的原则精神适用于全市范围,但考虑我市主城区和其他区县的差异,主要对主城九区(含北部新区)的征地补偿安置标准进行了明确规定,市政府要求其他区县要按照确保被征地农转非人员根据有关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则和市政府文件的要求,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出台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政策。 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我市此次征地补偿安置政策调整不涉及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的征地,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仍按国家、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村委会征地程序及手续是怎样
常山县2018 征地补偿 价的政策通知是有哪些内容? 一、全县范围内征收 集体土地 统一实行区片综合价。 二、 征地 区片划分。全县征地区片划分为3个区片,各区片划分及具体范围见附件1。 三、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征地区片综合价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2。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见附件3。 青苗和地上附着物另行补偿(具体补偿标准见附件4、附件5),地上 房屋拆迁补偿 按照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有关政策执行。 四、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积极为被征地农民就业、创业创造条件、提供支持,加强对被征地农民的就业培训和指导,免费为被征地农民提供职业培训、职业介绍,促进被征地农民就业。 五、推进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调整完善被征地村留地发展空间政策。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的,为被征地村集体经济组织安排发展资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该优先用于购买二三产物业,发展物业经济,确实有需要的,可以用于新农村建设或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 支付农村集体经济发展资金的具体标准,按实具体征地区片情况核定:(1)征收耕地的:区片一2万元/亩,区片二1.8万元/亩,区片三1.6万元/亩;征收其它农用地的:区片一0.7万元/亩,区片二0.6万元/亩,区片三0.5万元/亩。 六、完善被征地农民养老保障制度。切实做好被征地安置人员的基本生活保障工作。根据实际征收农村集体土地中耕地或农用地的面积,合理确定参保人数。按照“人地对应”的要求,合情合理、公开民主、公平公正确定参保对象,维护好被征地农民的知情、参与等民主权利。 经核定属于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范围的新增被征地农民和已参加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的被征地农民,可按照相关 养老保险 制度规定选择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具体实施按县政府有关政策执行。 七、明确职责分工。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调整完善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相关工作。县国土局负责指导、监督调整完善 征地补偿标准 具体政策的制订工作;县财政局负责征地补偿资金和被征地农民基本生活保障资金收支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县人力 社保 局负责调整完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和就业促进政策;县农业局负责指导、监督 征地补偿费 分配、使用和管理办法的制订以及集体经济发展等工作。加强征地补偿费分配和管理,并建立资金专户,加强资金管理,被征地农民的承包地被征收后,征地区片综合价中的土地补偿费主要用于被征地农户缴纳社会保障资金,安置补助费应当分配给被征地农户。 八、严格执行政策。各乡镇、街道和有关部门应严格执行政策标准,切实做好新老征地补偿安置政策的衔接工作,妥善处理历史遗留问题。对擅自突破政策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征地补偿安置政策可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适时调整完善。 十、原有相关政策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十一、本通知由常山县国土资源局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1.常山县征地区片划分 2.常山县征地区片综合补偿标准 3.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构成 4.青苗补偿标准 5.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 综合上面所说的,征地补偿价对于我国来说是没有统一标准的,因此,在征地补偿之前是一定要发出政策通知,就是为了更好的让群众有知情权、参与权,也体显出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让群众可以更好的知晓政策是怎么样的,也可以避免以后的所有纠纷。
征地是需要符合一定程序的,以前我国的征地过程中存在着很多不规范的行为,但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不断建设,我国的征地程序逐渐规范化、科学化。那么村委会征地程序及手续是怎样呢?接下来小编就为您来解答这个疑惑。
一、村委会征地程序及手续是怎样
1、提前告知征收(就是征收要前听取老百姓的意见)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要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告知被征地农民。《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将拟征地的用途、位置、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等,以书面形式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告知后,凡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在拟征土地上抢栽、抢种、抢建的地上附着物和青苗,征地时一律不予补偿。
2、现状调查及确认(征收报批前的调查)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国发200428号)中规定:对拟征土地现状的调查结果须经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确认;确有必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组织听证。要将被征地农民知情、确认的有关材料作为征地报批的必备材料。《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确认征地调查结果。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对拟征土地的权属、地类、面积以及地上附着物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调查结果应与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户和地上附着物产权人共同确认。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如果没有履行土地现状调查以及没有让被征地农民签字确认土地状况的,批地机关是不会批准用地的。而现实中确是,很多农民自己根本没有签字确认自己的土地状况,而在国土部门上报的征地材料中确有农民签字确认的材料,大部分是村干部和他人代签,弄虚作假欺骗批地机关。批地机关在审查批地时,一般进行的是书面审查,而不是亲自向被征地的农民核实。这就造成被征地的农民没有签字确认,土地依然被批准征收的情况出现。被征地的农户发现这一情况,要及时向有关部门举报或通过法律程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征询意见,组织征地听证(征地报批前的程序)
《关于完善征地补偿安置制度的指导意见》中规定规定:在征地依法报批前,当地国土资源部门应告知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户,对拟征土地的补偿标准、安置途径有申请听证的权利。当事人申请听证的,应按照《国土资源听证规定》规定的程序和有关要求组织听证。在听证过程中,负责组织听证的机关应当将其补偿标准、安置途径的有关证据向听证的农民出示并作出说明。如果被征地的农民认为征地机关拟定的补偿标准和安置途径依据不足,可以提出自己的建议,如果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建议合理合法,征地机关应考虑重新更改补偿标准、安置途径。被征地农民提出的异议和建议,听证机关应该形成笔录,这个笔录也是报批时的必备材料。而现实情况确是,被征地的农民根本没有收到征地机关的听证告知书,却被说成是放弃听证权利。
4、征地材料的组织、审核及上报
市、县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征地情况调查结果和市县人民政府拟定的征地补偿标准、安置方案,以及建设项目的相关材料,依法拟定农用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收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编制建设用地呈报说明书(简称:一书四方案),经过县级人民政府初步审核同意后,由县级人民政府正式行文报批。县级人民政府同时应就征地补偿标准合法性、安置方案的可行性及妥善安置被征地农民生产生活保障措施出具说明材料;被征地农民提出的意见较多、情况较为复杂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说明采纳意见的情况。
5、征地的审核、报批
市县人民政府上报的征地材料,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受理,并进行审核。凡是征地材料齐全、征地程序合法、征地补偿标准符合法律规定、安置方案已经确认,市县人民政府已经出具说明材料的,报请省级人民政府审批。须报国务院批准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查后报请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厅(局)将征地材料报送国土资源部审查。征地经国务院或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省国土厅或国土资源部下发征地批准文件。
我国有权批准征地的机关只有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市县人民政府是征收土地的主体,但并不是批准征收土地的主体。实践中,很多市县人民政府采取边报批边占地的方式非法占用农民的土地。这是严重违法的。因为,并不是市县人民政府上报征收土地,省政府或国务院就一定会批准征收土地。
6、征地公告(征地批准后,要向老百姓公布)
经依法批准征地项目后,市县人民政府和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要及时进行征地的两公告,即征收土地公告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征收土地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在收到征用土地方案批准文件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内容包括:(一)征地批准机关、批准文号、批准时间和批准用途;(二)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位置、地类和面积;(三)征地补偿标准和农业人员安置途径;(四)办理征地补偿登记的期限、地点。征收土地的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由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内容包括:(一)本集体经济组织被征用土地的位置、地类、面积,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种类、数量,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数量;(二)土地补偿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三)安置补助费的标准、数额、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四)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五)农业人员的具体安置途径;(六)其他有关征地补偿、安置的具体措施。
如果征地项目未获省级人民政府或国务院批准。由发布预征公告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及时下发书面通知,取消原预征公告。
7、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权利
根据《征收土地公告办法》的规定,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不同意见的或者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研究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不同意见。对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举行听证会。确需修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用土地方案进行修改。有关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报市、县人民政府审批时,应当附具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举行听证会的,还应当附具听证笔录。
征地两公告后,被征地农民的提异议权和听证权是他们第二次对征地的补偿安置的话语权。虽然在预征阶段也有话语权,但那是在预征阶段,内容和批准后的话语权虽有雷同但不完全一致。实践中,很多政府认为在预征阶段已经征求过意见,没必要在批准征地后进行第二次征求意见,根本就不予公告而直接要求被征地农民腾出土地,这是严重错误的。
8、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批准和交付土地
市县国土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公告后,公告期满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根据有关要求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进行完善后,将征求意见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连同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的意见及采纳情况报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国土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后,市县人民政府应及时依法组织落实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事宜,将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费用及时足额的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民和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没有足额支付到位的,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有权拒绝交出土地。如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的有关补偿费用已经足额支付到位而被征地的农民拒绝交出土地的,征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有权责令限期交出土地。如果被征地的农民对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补偿标准和支付方式等有不同意见,也应该交出土地。对于补偿标准等有关纠纷,可以通过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裁决的方式予以解决。
9、争议裁决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被征地农民对补偿标准有争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协调;协调不成的,由批准征收土地的人民政府裁决。征地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用土地方案的实施。
二、征地补偿标准
征地补偿标准是指在市镇行政区的土地根据政府总体规划确定的用地范围内,依据土地类型、土地年产值、土地区位登记、农用地等级、人均耕地数量、土地供求关系、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城镇居民最低生活水平保障等因素,再依据片区划分用于征地补偿综合计算的标准。
拆迁补偿标准的调整由市县人民政府公布。我国法律规定各地政府应根据经济发展水平、当地人均收入增长幅度等情况,每2至3年对征地补偿标准进行调整,逐步提高征地补偿水平。如今实施的征地补偿标准已超过规定年限的省份如未及时调整,将不予通过用地审查。各类具体的价格补偿标准由区县物价局依据当地经济水平和人均收入水平等情况进行定价。
三、土地征收的概念
土地征收是指国家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权限将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转化为国有土地,并依法给予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民合理补偿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为。现征地一般指征收。
小编温馨提示:在征地过程中如果产生纠纷也要通过合法的途径进行解决,使用暴力是无法解决问题的。以上内容就是小编为你整理的关于村委会征地程序及手续是怎样的相关知识,希望在工作和学习中能够帮助到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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