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品芝麻狐》和《芝麻狐做妖记》有什么区别
芝麻狐做妖记 编辑
在举世瞩目的英雄故事背后,在阴暗深邃的妖精洞府,一个蚁民小妖要如何生存呢?要忠于英勇神武的大王,要对工作尽职尽责,要应对一个得(chou)道(bu)高(yao)僧(lian),个中杂味想想也是蛮心酸的
芝麻狐做妖记以西游记为背景的一部国产连载漫画,但这部漫画的主角并不是孙猴子,而是一只想找到份好工作的萌萌小狐妖和一口东北腔的姑姑,以及喜欢享受按摩的唐长老
芝麻狐
初登场时是在一只大妖精手底下做杂役,被抓来的唐僧戏称为土豆妖精,并嘲讽没什么脑子,对唐僧十分讨厌。因为好几个服侍的大王都被前来营救唐僧的孙猴子挂掉,对唐僧产生了惧意。
擅长各种杂事,洗衣煮饭化妆巡逻不在话下。看家本领是按摩,其中以祖传绝技松骨推拿术最为犀利。
姑姑
第四话时初登场,说白了就是白骨精...因为盗墓的人不负责任把她老人家的尸骨扔在地面上,导致吸收了日月精华而成了精。
由于自己成精完全是意外情况,心地善良的姑姑大多数时间都独自一人待在深山老林里抽烟解闷。
因为芝麻狐偶遇之下夸她漂亮,便让他叫自己姑姑,收于麾下,称其为大侄子,对他疼爱有加。有了芝麻狐做伴,姑姑的爱唠嗑的本性就暴露出来了,经常导致芝麻狐昏昏欲睡。
唯一一次想去找个肉身,结果碰上了唐僧,美美的化了个骷髅妆后被和尚忽悠的团团转,最后宣告失败。
腾云驾雾算是唯一的技能...
《一品芝麻狐》作者:王溥 ,本书于2016年1月由中国友谊出版社出版。[1] 在举世瞩目的英雄故事背后,一只想找到一份好工作的呆萌小狐妖,名唤芝麻,外号毛土豆,体态圆润,略较劲,贼善良,一心寻找一位威震八方的好大王,却遇到了享受大保健的话(jian)唠(meng)和尚,从此芝麻狐成为天煞孤狐,克山克洞克大王。在寻找工作机会的路上,芝麻狐碰到了一口东北腔的老姑,曾经拥有一段可歌可泣的爱情故事的老黄,对老姑一见钟情的因食仙草变成熊的樵夫
《一品芝麻狐》是韩寒、姚晨、叫兽易小星诚意安利的超萌超温暖治愈的漫画书,新浪微博超火爆的连载漫画作品,为你吹散心中的雾霾。
在举世瞩目的英雄故事背后,一只想找到一份好工作的呆萌小狐妖,名唤芝麻,外号毛土豆,体态圆润,略较劲,贼善良,一心寻找一位威震八方的好大王,却遇到了享受大保健的话(jian)唠(meng)和尚,从此芝麻狐成为天煞孤狐,克山克洞克大王。在寻找工作机会的路上,芝麻狐碰到了一口东北腔的老姑,曾经拥有一段可歌可泣的爱情故事的老黄,对老姑一见钟情的因食仙草变成熊的樵夫……
这是一本萌点爆棚的漫画书,这也是一本笑点密集却温暖治愈的漫画书,萌萌哒,暖暖的,几十万微博粉丝疯狂追更,看过的读者都血槽已空。
信用卡诈骗罪
(一)本罪与非罪的界限
l、构成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具备骗取他人财物的目的。只有主观上具备诈骗的故意,客观上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才能构成本罪。实践中有的信用卡持有人将自已的信用卡借给他人使用,如借给自己的亲属、朋友等。在表现形式上使用人也是在冒用他人的信用卡,但使用人冒用他人信用卡的行为是经持卡人同意的。虽然这种行为违反了信用卡使用规定,但是使用人在主观上并不是以非法占有持卡人的财物为目的,因此,不具备信用卡诈骗罪的本质特征,在这种情况下可以对其进行纠正或者按照有关规定处理、不能适用本条作为犯罪处理。
2、分清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正确认定使用信用卡进行恶意透支的信用卡诈骗罪。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的本质区别就在于行为人具有不同的主观故意。二者在客观表现上虽然都是造成了透支,但前者的行为人是为了先用后还,届时将归还透支款和利息;而后者是为了将透支款占为己有,根本不想偿还或者没有能力偿还,因此在行为上必然表现出千方百计地逃避有关部门的催款,甚至采取潜逃的方法躲避债务。在现实生活中,使用信用卡进行透支的情况经常发生,但行为人究竟是善意还是恶意、必须对其行为进行综合分析,才能得出正确的判断。具体结合到前述情况,如果采取提供假证明、假身份证的欺骗方法办理信用卡,然后进行大量透支的,其行为本身就足以证明是进行恶意透支;如果是合法地办理信用卡,并使用自己的信用卡进行大量透支的,就从其透支前后的具体表现来进行分析,比如透支后潜逃的,或者经银行多次催款仍拒不偿还的,或者大大超过自己的实际支付能力进行透支,实际上不可能偿还的,都可以认定其属于恶意透支。
3、如果存在下列情形可以证明行为人没有诈骗故意的,不能以犯罪论处:(1)不知使用的是伪造、作废的信用卡的。一般来说,使用伪造、作废的信用卡大多可以推定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诈骗故意,因为行为人自已是否拥有信用卡其本人应该是清楚的。但实践中可能还有这类情况,即他人谎称为行为人办了信用卡而将伪造、作废的信用卡交由行为人去获取财物,行为人对此信以为真。对类似这种情况当然不能认为行为人有诈骗故意。(2)误用他人信用卡或者虽系冒用但无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行为人自己拥有信用卡但因过失或其他原因拿错他人的信用卡而使用的,行为人并非出于故意,当然不能以犯罪论处,还有行为人对使用他人的信用卡是明知的,但行为人是出于开玩笑、解自己燃眉之急等原因而使用,过后立即向合法持卡人说明并予以偿还的,由于行为人没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也不应以犯罪论处。(3)善意透支。善意透支是允许的,因此不存在构成犯罪的问题。对于区分行为人的透支是属于善意还是恶意的问题,一般来说,行为人连续透支造成巨大透支额或者对已透支额未按期归还又继续超限额透支且拒不偿还的均可认为属恶意透支;如果行为人在限额内透支或虽超过限额透支但按期偿还的则属于善意透支。
(二)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应以盗窃罪认定
本条第3款规定“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处罚。”这种情形是指盗窃犯罪分子盗窃他人的信用卡后并使用该信用卡进行诈骗财物的行为。所谓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包括犯罪分子盗窃信用卡后自己使用该信用卡,也包括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明知是盗窃来的信用卡而使用该信用卡的。在后一种情况下,对盗窃犯罪分子的同伙或朋友可按盗窃犯罪的共犯处理。如果某人不知道信用卡是盗窃来的而使用,对使用者则不应按盗窃罪进行处罚,应当按照其使用的具体情况和情节,依照有关法律处理。如某盗窃分子窃得一张信用卡后,对其朋友说是拾来的,由其朋友使用,在这种情况下,对使用者就不应按照盗窃罪处理,应当按照冒用他人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的规定处理。
(三)伪造信用卡并使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行为的定性问题
对于伪造信用卡并换用伪造的信用卡诈骗的行为应当如何定性,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前,我国刑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信用卡是有价证券,具有货币功能,因而,只要持卡人主观上有牟利目的,客观上有伪造行为,就应定伪造有价证券罪。第二种观点认为,伪造是手段,骗财是目的,构成伪造有价证券罪和诈骗罪的牵连犯,应以一重罪处断。第三种观点、则认为,应直接定诈骗罪。因为我国现行的有价证券有支票、股票、存折、汇票、公债券、国库券 (不包括外国发行的在我国流通的信用卡),行为人的目的不是为了营利,而是非法占有公共财产,事实上,持卡买货的行为不具有营利性质,这种行为所侵犯的客体不是国家经济的正常运行,而是社会财产关系。在信用卡诈骗罪设立以后,伪造信用卡的行为按照本法规定,构成伪造、变造金融票证罪,而使用伪造的信用卡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两者之间存在牵连关系,应当以一重罪从重处罚。由于两罪的法定刑相同,以牵连犯中的结果行为即以信用卡诈骗罪论处为宜。
四、处罚
犯本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所谓情节严重,是指诈骗数额巨大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这里的数额巨大,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诈骗5万元以上者。至于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利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伪造后又使用的;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的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多次使用信用卡进行诈骗,屡教不改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公私财物的巨大损失的;因其行为造成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是指诈骗数额特别巨大以及其他特别严重情节。数额特别巨大的起点标准,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是指20万元。至于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主要是指以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为常业的;属于累犯、惯犯或多次作案的;具有多个情节严重的情形的;因其诈骗行为造成他人特别严重的经济损失或其他特别严重后果的;利用诈骗财物进行其他严重刑事犯罪的,因其行为造成特别恶劣的影响的;等等。
五、法条及司法解释
〔刑法条文〕
第一百九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使用伪造、变造的信用证或者附随的单据、文件的;
(二)使用作废的信用证的;
(三)骗取信用证的;
(四)以其他方法进行信用证诈骗活动的。
第一百九十九条 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数额特别巨大并且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第二百条 单位犯本节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第二百八十七条 利用计算机实施金融诈骗、盗窃、贪污、挪用公款、窃取国家秘密或者其他犯罪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定罪处罚。
〔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
(1996.12.16 法发〔1996〕32号)
六、根据《决定》第十三条规定,利用信用证进行诈骗活动的,构成信用证诈骗罪。
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个人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巨大”;单位进行信用证诈骗数额在250万元以上的,属于“数额特别巨大”。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2001.5:
四十六、信用卡诈骗案(刑法第196条)
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作废的信用卡,或者冒用他人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2、恶意透支,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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