绝对权与相对权的区别
法律主观:
一、物权都是绝对权吗
物权的义务主体是权利人之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绝对权是与相对权相对的概念,它是指权利的主体特定,而义务主体为权利人以外的不特定的一切人的权利。作为绝对权和“对世权”,物权的权利主体是特定的,其他任何人都负有不得非法干涉和侵害权利人所享有的物权的义务。
二、意定担保物权是什么
意定担保物权是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双方的意思表示而设立的,不是按照法律的规定设立的。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意定担保物权,指依当事人的设立合同而成立的担保物权,抵押权和质权为典型的意定担保物权,意定担保物权具有媒介融资的作用(即以担保物权作为获取融资的手段),故又称为融资性担保物权。
三、物权请求权方式
1、 返还原物请求权 。
当物权归属不明或是否存在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专门国家机关提出请求,即为 物权确认请求权 。
2、 排除妨害请求权 。
当所有人的财产被他人非法占有时,财产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可以依照法律的规定请求不法站有人返还原物,或者请求法院责令不法占有人返还原物。
3、消除危险请求权。
当他人的行为非法妨碍物权人行使物权时,物权人可以请求妨害人排除妨害,也可请求法院责令妨害人排除妨害。
4、恢复原状请求权。
当物权的标的物因他人的侵权行为而损坏时,如果能够修复,物权人可以请求侵权行为人加以修理以恢复物之原状。
5、损害赔偿请求权
当他人侵害物权的行为造成物权人之经济损失时,物权人可以请求侵害人赔偿损失,也可以请求法院责令侵害人赔偿损失。
法律客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五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六条 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应当先履行债务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请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物权是绝对权,对世权,债权是相对权,对人权,这种说法是正确的。
所谓绝对权有特定的含义,是指该种权利其他任何人不能非法侵犯,比如物权、比如人格权。
绝对权有几个特点:
(1)权利人行使权利,除受法律限制外,全凭自己自由意志;不受他人干涉;
(2)权利人实现权利,无须借助他人意思和行为,义务人仅需承担消极容忍和不作为义务即可。
(3)权利人享有权利,则排除其他人成为权利主体;
(4)排除任何第三人干涉。
相对权有几个特点:
(1)权利人行使权利,必须通过相对人为某种行为才能实现;
(2)权利人实现权利,必须借助相对人的意思和行为,义务人必须积极行为才能实现权利人的权利。
(3)权利人只对特定的相对人拥有权利,并不能排除他人拥有相同的相排斥的权利。
绝对权对应的是侵权责任,相对权对应是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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