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发行的ADR(或CDR)股票有什么不同?
区别:ADR/GDR购买时,基本与股票无异,流通量大,买卖手续简单。可通过本地市场购买,无需往外地投资或通过金融中介公司投资,也避免了买卖外汇的环节。买卖时间根据本地证券交易所的时间买卖。但没有股东的投票权。
股票(证券-国外)销售只限于国内(中国、英国、德国等等)
优点:股东享有投票权、公司被收购时的否决权(投票形式)。
弊端:中国股民无法投资在外地上市的中国企业。(CDR)
对发行股票的企业而言:ADR/GDR
让中国股民能够分享在外地上市的中国企业的成功(GDR)。
优点:免去了当地严格的监管,只需按时呈报报表,适时公布企业信息;打响公司的国际知名度(ADR)。享有如同在当地上市的流通量;集资渠道容易。
弊端:通过金融中介公司存托、处理。有固定的手续费、管理费。
扩展资料:
存托凭证运作中的法律适用问题就是要准确确定存托凭证法律关系中的准据法。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指引来确定国际民事关系的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具体实体性规范。它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实体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指引的实体法;应是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而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
值得注意的是,以美国为代表,属人法在存托凭证法律适用问题上也凸现其作用。这是一国为保护其本国投资者而推行其法律域外效力的方式。中国有关保护投资者的法律条文少之又少,那么是否可以吸收借鉴外国经验,将国籍和住所作为连接因素从而把属人法扩展到将来中国存托凭证的法律适用方面呢?特别是当投资者遭受欺诈、误述等侵权损害时,适用受害人属人法可能更有利于保护其利益。
大多数股票的交易时间是:
交易时间4小时,分两个时段,为:周一至周五上午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上午9:15开始,投资人就可以下单,委托价格限于前一个营业日收盘价的加减百分之十,即在当日的涨跌停板之间。9:25前委托的单子,在上午9:25时撮合,得出的价格便是所谓“开盘价”。9:25到9:30之间委托的单子,在9:30才开始处理。
如果你委托的价格无法在当个交易日成交的话,隔一个交易日则必须重新挂单。
休息日:周六、周日和上证所公告的休市日不交易。(一般为五一国际劳动节、十一国庆节、春节、元旦、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等国家法定节假日)
参考资料:
CDR是“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的英文简称。随着大量创新科技公司前往境外上市,使得这些境外上市公司的收益大部分来自内地,却将收益转移至境外,造成资本和市场声誉的双重流失。其实内地市场溢价高于国外,公司估值会更高,但由于内地证券市场规定,所有股票同股同权,而这些科技创新企业经过多轮融资,其创始人的股权已经被大幅稀释。如果按同股同权方式上市,那么创始人将失去对公司的控制权。因此,这些公司并非不愿在内地上市,而是因实际情况只能选择境外上市。
针对这一情况,内地实行了一项金融创新,也就是CDR。创新科技公司除了在境外发行股票,还可以拿出部分股票暂存于内地托管机构中,该托管机构可以以存放的股票为标的,发放存托凭证(CDR)。而这一存托凭证本质上代表某公司的股票,境内的投资者就可以在境内市场上交易这些存托凭证。与股票相比,CDR的唯一区别就是,CDR的持有人没有投票权,只能享受股份投资的收益或是损失,可以简单的理解为同股不同权的变形。 创新型企业主要是指那些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和知名品牌,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依靠技术创新获取市场竞争优势和持续发展的企业。
推动创新型企业建设的主要内容包括引导企业加强创新战略谋划,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技术创新内在机制,加强技术创新管理,发挥广大职工在技术创新中的重要作用等。
法律依据:
《办法》明确CDR的法律适用和基本监管原则,规定CDR作为国务院通过转发若干意见形式认定的证券,其发行、上市、交易等行为适用《证券法》若干意见、本办法及证监会其他规定。境外发行人应当依法履行发行人的义务并承担相应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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