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造会计凭证与变造会计凭证的区别 定义是什么
伪造会计凭证,是指以虚假的经济业务或者资金往来为前提,编造虚假的会计凭证的行为。
变造会计凭证,是指采取涂改、挖补以及其他方法改变会计凭证真实内容的行为。
伪造会计账簿,是指违反会计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根据伪造或者变造的虚假会计凭证填制会计账簿,或者不按要求登记账簿,或者对内对外采用不同的确认标准、计量方法等手段编造虚假的会计账簿的行为。
变造会计账簿,是指采取涂改、挖补或者其他手段改变会计账簿的真实内容的行为。
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承担的责任
区别见下面:
发票抬头填写不同,如果填写公司名称可以到公司报销,填写个人不能报销,只是作为个人消费的凭据;如果是增值税专用发票只能是单位开,个人不能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个人发票只需要写个人姓名,单位开票需要提供单位名称。
所谓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是指在真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础上或者以真增值税专用发票为基本材料,通过挖补、剪贴、涂改、揭层等加工处理,使原增值税专用发票改变数量、形态和面值的行为。有的通过变造以改变数字从而达到偷、漏税的目的,取得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一样的效果。
行为人伪造、变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以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论。本罪的犯罪对象为伪票。犯本罪的,处3年以下有朔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金。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六条 伪造、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伪造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数量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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