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区别
医疗责任事故和医疗技术事故之间的区别如下:技术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技术过失所致的事故。责任事故是指医务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诊疗护理常规等失职行为所致的事故。一个是客观条件下发生的事故,另一个是主观上存在过失发生的事故。
一、医疗责任事故的定义:
1、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的主要医务工作人员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
2、在接诊运输、登记检查、护理治疗诊疗等活动程序中,未尽到应有的措施和治疗水平或措施不当、治疗态度消极、延误时机,告知错误,误诊漏诊、弄虚作假错误干预等不良行为,以致病员智力、身体发生了不应有的损害或延误了治疗时机造成了病情加重或死亡所产生的生命财产有额外损失的情况。
3、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二、医疗事故的法律责任有:
1、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2、对发生医疗事故负有责任的医务人员依照刑法关于医疗事故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者纪律处分。
3、对发生医疗事故的有关医务人员,卫生行政部门并可以责令暂停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三、医疗责任事故有以下具体情形:
1、擅离职守或对急、危重病人借故推诿拖延,贻误诊治和抢救时的;
2、患者家属不予配合,影响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
3、当事人拒绝、阻挠尸检,导致对死因判定产生偏差的;
4、其他情形。
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
第十二条
医疗机构应当制定防范、处理医疗事故的预案,预防医疗事故的发生,减轻医疗事故的损害。
有用药医技的护士、医生。医指医生,药指用药,护指护士,技指有医技。申报医(药、护、技)师资格证基本条件:(一)、具备良好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任职期间考核合格。(二)、申报医疗专业副高级职称,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申报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有用药医技的护士、医生。医指医生,药指用药,护当然指护士,技是指有医技的。
申报医(药、护、技)师资格证基本条件:
(一)、申报人必须具备良好的医德和敬业精神,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任职期间考核合格。
(二)、申报医疗专业副高级职称,有下基层医疗机构工作任务的,申报人员应当按有关规定完成下基层工作任务。
(三)、在一级医疗机构、卫生院、保健站工作的,医疗专业人员原则上应参加全科医师专业晋升,并参加全科医学培训合格。
(四)、按医学继续教育有关规定完成继续教育任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申报:医疗事故责任者3年内:医疗差错责任者1年内;受行政处分者,在处分时期内;任职期间年度考核不称职者,自考核不称职的当年算起3年内不得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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