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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村民小组是什么关系

小肉包1年前 (2023-12-17)阅读数 5#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村民集体经济

《土地管理管理法》第十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2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上述法律并列出现了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小组4个管理经营集体所有的土地单位,这4个单位属于什么关系呢?

很多人误以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就是指村民委员会或村民小组,这种观点不正确的。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与村委会,村民小组是什么关系

(一)村民小组、村民委员会不是集体经济组织。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产生于上世纪五十年代初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它是为实行社会主义公有制改造,在自然乡村范围内,由农民自愿联合,将其各自所有的生产资料(土地、较大型农具、耕畜)投入集体所有,由集体组织农业生产经营,农民进行集体劳动,各尽所能,按劳分配的农业社会主义经济组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既不同于企业法人,又不同于社会团体,也不同于行政机关,自有其独特的政治性质和法律性质。

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属于农村自治组织,属于行政组织,属于管理组织,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二)如何理解集体经济组织?

深刻地理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从人民公社谈起。1962年9月,《农村人民公社工作条例修正草案》正式颁布,生产资料分别归公社、生产大队和生产队三级所有,而以生产队所有制为基础,土地、耕畜和农具归生产队所有。即通常所讲的“三级所有,队为基础”。

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在农村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逐步建立。随之,农业经营形式转为一家一户模式,集体从事农业生产经营基本不复存在。因此,人民公社时代的以集体统一经营为特征的各级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换句话讲,公社的经济职能、生产大队和生产队等集体经济组织从此进入了有名无实状态。

为了适应这一经济形势的变化,1982年《宪法》做出了两项重大规定:一是针对公社一级。规定将人民公社原来政经合一的体制改为政社分设体制,设立乡人民政府和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但是到1984年底我国基本完成由社到乡转变时,由于全国绝大部分农村地区已不存在集体生产经营活动,所以乡农业合作经济联合组织一直没有建立。二是针对生产大队一级。在生产大队的地理基础上,设立自然村,在村设立村民自治组织。

(三)、因为集体经济组织名存实亡,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村委会、村民小组经营管理。但是法律是承认集体经济组织存在的。

参考资料:

http://www.t262.com/read/133832.html

居民小组和村民小组有什么相同和不同

由于一些地区的村民比较多,管辖范围比较大,居住分散,为了便于村民自治,就需要根据居住区域划分成若干个部分,这些部分就是村民小组。村民小组可以分别有几户、十几户或者几十户组成。村民小组按居住地区划分,一个小组人口较少,居住集中,互相熟悉,有了问题便于召开村民小组会议,讨论解决;有利于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直接行使自治权;可以使村民委员会的自治任务和工作计划通过各小组得到落实。

你好,谢谢,望采纳!村民小组为中国大陆地区在人民公社解体以后,农村基层自治组织——村划分的行政编组;同时期城市街道、镇的区划社区的编组称为“居民小组”。“村民小组”为大陆乡村的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直接管辖的对象为农户。“村民小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各个时期对应的农村农业区最基层的行政编组或作业单位有:

土地改革至大跃进以前为“农业合作社”(即初级农业社);

人民公社时期为“生产队”;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后为“村民小组”;

国民政府时期及其以前:地域和人口相当于一个农村基层组织“甲”。现今台湾地区类似的编组为“邻”,属于城市于“里”的行政编组、农村地区村的行政编组。

负责人

村民小组的行政负责人称为“村民小组组长”,由当地村民兼职,通过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村民小组会议应由本组全体村民参加。推选的方式比较灵活,可以由一人或几人推荐,大家举手或鼓掌同意;也可以由村民先推荐候选人,然后由全组村民投票表决。村民对小组长的工作不满意的,可以随时撤换。组长没有工资,一般给予少量补贴,补贴标准依照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而制定,以2000年为参照,在经济发达地区每月补贴约为50~200元,其他地区年补贴约为50~500元。

组长职责:一是收集并向村委会反映本组村民的建议、意见;二是向本组村民传达村委会作出的有关决定;三是协助村委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由村民推举产生。

规模

村民小组可以分别由几户、十几户或几十户组成,人口稀疏的西部地区可以由数户至几十户的差异,人口密度高的中部、东南沿海地区多以30~50户为主,多则近百户。通常同一县级行政区行政“村”的人口规模大致接近,同一省区、县区之间不尽一致。

小组划分原则:村民小组按居住地区划分,目前,全国多数地区均在原来的人民公社时期的生产大队所辖的“生产队”一级设村民小组;多以自然地形分别设立村民小组,有些大的自然村落分设几个村民小组,情况不一。 谢谢,望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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