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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法律是如何惩罚盗贼的?

百变鹏仔8个月前 (12-17)阅读数 14#综合百科
文章标签盗贼法律

盗贼这个角色在我们生活中耳熟能详,在冯小刚的**《天下无贼》里,黎叔说他最看不起打劫的,“一点技术含量都没有”。为何?因为黎叔是“偷儿”,而“偷”里面可是大有文章的。不管是打劫的,还是“偷儿”,在古代,有一个词概括的好,叫“盗贼”盗本是“贼”,贼本是“盗”我们经常说“偷盗”,可见在现代汉语词义中,“盗”这种行为通俗的讲,就是小偷,可是在古代却完全不同。严格而言,“盗”和“贼”是指两种不同的行为,古之“盗”多为窃盗之人;古之“贼”,皆谓强盗。中国古代,经常地用“贼”来称呼强盗;“盗”则不同,虽然有时它能够同时指称小偷与强盗两种人,但主要是指后者。古之“盗贼”只是偶尔才会指称盗与贼两种人;今之盗贼则往往既指称小偷,也指称盗贼。古今“盗贼”区别如此之大,词义正好相反,真可谓盗本是“贼”,贼本是“盗”。像“盗贼”这样一个人人喊打的角色,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却占据着十分重要的地位,只看人类法律的发展史这一方面,“盗贼”在法律中的地位,就可以构成一部“法律发达史”。过街的盗贼,人人喊打人类的世界自从脱离了原始社会,就有了私有财产的概念,于是不少人急功近利,想“不劳”而获,于是盗贼这个“光荣”的职业就此登上了历史的舞台。盗贼的出现,自然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社会的正常秩序。别人辛辛苦苦的劳动所得,被盗贼或“妙手空空”、或明火执仗的一阵功夫就拿走了,这事情搁谁身上能受得了啊?谁都想偷懒,你能偷我就不能偷?这下社会的统治者着急了,如果人人都干盗贼去了,整个国家的人吃什么喝什么啊?于是,盗贼这个行当早就上了黑名单,法家的创始人李悝在制定中国第一部法典的时候就明确提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盗贼很不幸地被列入了“盗贼”的行列,成为国家重点的打击对象。盗贼之流还算“人”吗?其实,深受盗贼荼毒的,是广大的劳动者,他们对盗贼可是“爱得深沉”。作为公认的代表平民思想的学术流派——墨家,它所提出的法律思想比法家、儒家等惩戒盗贼的学说更进一步,这种思想归结起来就六个字——“杀盗人,非杀人”。什么叫“杀盗人,非杀人”,顾名思义,学术一点就是杀了盗贼,不同于杀一般无罪的人,不以杀人罪论处。通俗地说,就是盗贼不是人,正当防卫杀死盗贼不受什么处罚。这个理论是怎么来的呢?墨家学者运用类比的方法进行了逻辑推理:车是木头做的;乘车却不是乘木。盗贼是人;盗贼多并不是人多;没有盗贼,并不是没有人。厌恶盗贼多,并不是厌恶人多;希望没有盗贼,不是希望没有人。这是世人都认为正确的,那么虽然盗贼是人,但爱盗贼却不是爱人;不爱盗贼,不意味着不爱人;杀盗贼,也不是杀人。看似没有相关的政治、法律理论做支撑,得出了这样一个法律格言。收拾盗贼那是应该的连主张“慎刑”的老好人墨子,对于盗贼却毫不手软,声称要“杀之无罪!”墨家本身的许多成员都是社会低层的普通大众,对侵犯财产权的行为自然有一种特别的愤慨。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重视劳动的国家,“一分耕耘一分收获”的理念已经深入我们每一个人的骨髓。根据这种理念,“赖其力者生,不赖其力者不生”也是自然而然地事情。像盗贼这样的“不赖其力者”,自然无人可怜,在他们遭受国家打击的时候,只会人人叫好,谁会去主张他们的人身权利?这种思想发展到极致,就剥夺了盗贼在法律上的人格权,杀了盗贼,不按杀一般无罪的人论处。法律上的如此规定,使社会上对盗贼的否定性评价就更为不堪了,甚至没有了完整的人格权,可是说是“里外不是人”了。盗贼也有个三六九等社会主流思想的基准如此,纵观古今,盗贼们可谓没有过上一天的“好日子”。《尚书》中记载了严重的惩罚,警告军队不能偷窃百姓财物,说明西周时法律已经有明确的严惩盗贼行为的规定。后来,战国时期的李悝制定《法经》,认为“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故“其律始行于盗贼”。也就是说,在传统的政治智慧中,治理国家最重要的任务,就是打击“盗贼”。秦汉两朝沿袭了这一思想,并有所发展,后来的历朝历代大多传承了汉朝的法律,对于盗窃,都加以重罚。后来随着法律的进一步发展,对盗贼行为的认定进一步细化。首先,把“盗”分为“强盗”与“窃盗”两种。凡以威力强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强盗”;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的行为谓“窃盗”。然后把“贼”也分出了“杀人不忌”及“逆乱者”两种。可见古代的“贼”罪也分为一般杀人贼和“逆乱”贼两类。所谓的“逆乱”贼,主要指以武装形式进行反抗斗争的人民群众及统治阶级内部叛逆行为。那时候的人们已经把“盗”与“贼”看作是一种渐进的关系,经济反抗往往会转化为政治斗争,在“盗”与“贼”之间并没有不可逾越的鸿沟。如果说“盗”罪是“贼”罪的最初形态,“贼”罪则是“盗”罪的发展结果。重上加重的严酷刑罚因此自北齐之后,历代统治者都把“盗”与“贼”视为一体,在立法中合为一篇,并且从刑罚的角度来看,对“盗贼”的惩罚也越来越重。北宋初,宋太祖为缓和阶级矛盾,稳定政权,标榜“仁政”,曾多次更定“窃盗律”和“强盗法”,以减轻“盗罪”的处罚。又定“折杖法”,以杖作为流、徒、杖、笞的代用刑。并立“刺配法”,以贷杂犯死罪。此举皆有轻刑之意。但是强劫贼罪,特别是谋反、谋叛、谋大逆等直接威胁、损害皇权和国家根本利益的重大犯罪的处罚,则通过《宋刑统》中的附令敕进一步加重了,这也是对“盗”与“贼”两种不同性质行为的区别惩罚。但随着盗贼的增多,宋太宗在调兵遣将进行军事镇压的诏书中说:“其贼党等,或敢恣凶顽,或辄行抗拒,即尽加杀戮,不得存留。”开始举起屠刀。于是,宋仁宗首创“窝藏重法”;宋英宗别立“盗贼”重法:宋神宗颁发《盗贼重法》,到了宋哲宗时“重法”更加严酷,但效果十分之差。由此,到了宋徽宗时期,开始征剿并用,矛盾才稍有扭转。不过,平心而论,宋朝打击的对象主要还是劫掠,而非窃盗。而且,还曾经减轻饥民盗窃之罪,“故饥民可悯而不可疾,可济而不可杀”。到了元朝,许多原始社会保留下来的野蛮刑罚自然不需多提,简直骇人听闻。而以“重罚”而闻名于史的明太祖朱元璋更是“磨刀霍霍”,盗贼们行动起来更得夹着尾巴了。历史的进步,法律的革新不只是在中国的古代法律,古巴比伦法、古代希伯莱法、古罗马法中都有着类似的规定,在不同形态的社会中,在对待盗贼这件事情上,难得达成共识。“杀死夜间盗贼”成了一种正当行为,面对百姓们手持的屠刀,盗贼们只能呜呼哀哉了。这一情况直到近代以来才有所转变。随着人权运动的兴起,法律对盗贼的人身权利也有所保护。中国在1957年法律改革后,盗贼的生命健康得到一定程度的保护,不过,法律的保护程度较低。到1984年,盗贼的法律地位进一步提升,在损害赔偿案件中,被告对盗贼的生命安全承担“人道的责任",也就是一种公平的责任。盗贼法律地位的提升被认为是一种法律的进步,体现了法律对人身权的重视与保护。古代没有原则的杀死正在行窃的盗贼是不为罪的,而现在法律进行了进一步的细化,只有当盗贼的行为直接威胁被告生命的情况下,被告才可以使用致命的武器对付盗贼,否则,被告要对盗贼承担赔偿责任,可以看出,这是一种历史的进步。这不只是法律理念的革新,同时也是社会走向文明的一个标志。(文/刘典) ?

“偷”通常用于口语,而“窃”多用于书面语,作动词时,二者意义相近,均指私下里拿走别人的东西,据为己有。在早期古汉语中,“偷”有苟且、刻薄、不厚道的意思,都由“巧黠”的本义引申出来,当时“偷”字还没有偷盗的含义。最迟到了清代,“偷”有了偷盗的引申义,并写成了“偷”。除此之外,“窃”有时用作表示自己的谦词,指我或私自(如,窃以为,解释为私以为);而偷,除其本意不经允许拿走之外,有出其不意、暗地里、秘密地做某些事的意思。

古代法律是如何惩罚盗贼的?

“偷”与“窃”合在一起,成为联合词组“偷窃”,“窃”也与“盗”搭配作“盗窃”。从法制史角度来看,二者有区分:战国时代李悝制定法经就是盗法和贼法分列,至隋唐才将盗法贼法合为贼盗律,但盗和贼的概念十分明确,量刑判罪相差悬殊,其后历代的律法中盗和贼的概念也非常清楚。但是法律条文是一回事,官吏和百姓对法律条文的理解又是一回事。其实,在春秋时代“盗”和“贼”就常常混淆不清了,《荀子·正论》指出了由于概念不清,形成了“盗不窃,贼不刺”的现象。杨琼在给这句话作注时写道:“今多以劫杀为盗,私窃为贼”,并进而分析说:“盗贼通名,分而言之,则私窃谓之盗,劫杀谓之贼。”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地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的行为。现行刑法规定的罪名更清楚地反映了犯罪的行为特征,同样是非法占有财物,因实施的犯罪行为不同而规定了不同的罪名和量刑标准。如秘密窃取财物是盗窃;使用暴力劫人财物是抢劫;乘人不备掠人财物是抢夺;制造谎言隐瞒真相、骗人财物是诈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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