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产养殖户购买鱼苗时如何鉴别鱼苗质量
购买鱼苗时首先要认真调查鱼苗繁殖单位所用的亲鱼是否符合国家水产养殖标准,近亲繁殖培育的亲鱼个体小、初次成熟的亲鱼所产鱼苗都是不好的鱼苗。鱼苗质量的好坏,可从以下几方面来鉴别。 1、肉眼观察95%以上的鱼苗应符合鱼苗概念中的发育阶段。 2、集群游动,行动活泼,在容器中轻微搅拌水体时,95%以上的鱼苗有顶水能力。 3、可数指标:畸形率青鱼小于5%,其它鱼苗应小于3%,伤病率应小于1%。 4、95%以上的鱼苗,青鱼应达到0.8,草鱼应达到0.7,白鲢应达到0.8,花鲢应达到0.9,团头鲂应达到0.5以上。
苏州市水产种苗管理暂行办法
随着名特优新水产品的迅速发展,有些单位和专业大户对养殖对象的市场需求、养殖技术等缺乏全面了解,把养殖特种水产当成一本万利,就盲目上马,造成决策失误。下面就从五个方面谈谈发展名特优新水产品养殖应注意的问题。
一、苗种来源及价格 名特优新水产品的苗种一般来说是比较紧缺的,这样就造成价格昂贵。有些养殖户购种心切,少数商贩趁机抬高价格,掺假掺杂从中牟取暴利。苗种价格的抬高、假种劣种的掺入,严重影响了那些购种贪便宜、图方便、急于求成的养殖户的经济效益和产品质量。
二、养殖设施配套
名特优新水产养殖品种一般对养殖池塘、进排水系等都有特定的要求,如美蛙养殖必须有围栏,河蟹、鳖不仅能在水中生活也能离水上岸爬行,这些都增加了在养殖中的投资及管理上的难度,因此要解决池塘配套,管理应跟上。
三、饲料种类来源
不少的名特优新水产品种由于其生活习性不同,它们的食性也不同于常规品种,绝大多数为肉食性或杂食性种类,对饲料的要求严格。因此养殖户在引进名特优新品种时,应事先弄情养殖对象的食性及饲料来源。
四、养殖技术及生产周期
对养殖户来说技术要求越简易越有利,养殖周期越短越好。一般来说,如美蛙、黄鳝等水产品种投资少、见效快、技术简易、管理方便,而甲鱼、乌龟等品种生产周期长、投资大、技术性强、风险大。因此,在选择养殖品种上要根据自身的技术条件量力而行。
五、信息及销售渠道
俗话说:信息是金钱,销售是关键。作为生产者,要实行产、供、销一条龙,面对变幻莫测的市场。特种水产养殖是否还姓“特”,决定在产前对市场预测的准确性。随着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机制的逐步完善,高投入、高产出的特种水产养殖风险性日益加大,市场价格的波动起伏不定,如果信息灵通,预测准确,销售渠道畅通,可以获利,否则就会亏本失利。因此,在发展任何一个新品种时,要对市场进行科学的调查、了解、分析,然后进行定盘。总之,发展名特优新水产养殖,要考虑自身的条件和能力,决不可一哄而上,盲目进行。
第一条 为加强水产苗种管理,积极开发和保护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水产种苗质量,防止病害的传播和流行,维护生产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水产种苗,是指用于水产增、养殖生产的原种、良种、苗种及各类遗传材料。第三条 凡在本行政区域内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水产种苗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第四条 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水产种苗的管理工作,县级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内水产种苗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水产种苗繁育体系的建设实行划一规划、合理布局;
(二)有计划地对全市水产种质资源进行搜集、整理、保护、开发和利用;
(三)对有重要经济价值、遗传育种价值和濒危的水产种质资源实行特别保护;
(四)对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的水产种苗和亲本的质量实行定期监督检查;
(五)对水产种苗生产或者经营场所的卫生环境和设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六)对原种生产技术的操作规程进行检查;
(七)维护水产种苗生产、经营秩序,协调水产种苗生产与经营的纠纷。第五条 公安、工商、卫生、交通、民航、物价、海关等有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水产种苗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水产种质资源受国家保护。国家保护依法开发利用水产种质资源的单位和个人的合法权益。鼓励开展水产种质资源开发利用的科学研究,大力推广水产优良品种。第七条 水产种苗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的新建、扩建和撤并必须报有权部门批准。第八条 水产种苗生产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凡在本市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所在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初审合格,报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后,方可投入生产。
申领《水产种苗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固定的生产场所和相应的卫生环境及设备;
(二)有熟悉水产种苗生产、质量检验的技术人员;
(三)符合水产种苗繁育体系规划的布局要求;
(四)所有亲本来源符合技术要求,质量符合标准并有相应的资料和记录,群体达到一定数量。
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具体办法,由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不同品种的特点和要求另行制定。第九条 原种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原种生产技术操作规程,保证种苗质量。良种场、苗种场要按照操作规程要求,实行亲本定期更换制度,保持亲本质量和苗种质量。第十条 水产新品种(良种)必须经过水产良种审定委员会审定批准后方可推广。第十一条 杂交亲本必须是纯系群体,对可育的杂交种及其苗种不得作为繁育亲本。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杂交种投入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第十二条 水产种苗生产单位必须建立技术资料和档案管理制度,对原种及亲本引进时间、使用年限、繁殖、淘汰、更新等情况详细记录保存。原种场、良种场供应亲本或者后备亲本,要向用户提供有关的技术档案材料。第十三条 原种场、良种场、苗种场必须向县级以上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供水产种苗生产与经营的真实情况。第十四条 水产种苗出池销售必须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质量标准,并按标准规定的方法计量。尚无标准的,按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有关规定执行。出池销售的种苗必须附有生产单位出具的产品质量合格证。第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或者直接使用水产种苗的,必须经产地或者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机构进行检疫,取得《水产种苗检疫合格证》后,方可投产和销售。
有条件的县级市水产种苗检疫机构可接受苏州市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开展检疫工作。第十六条 进行水产种苗检疫,执行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检疫标准。第十七条 未取得生产许可证擅自从事水产种苗生产的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视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的罚款。第十八条 对擅自将杂交种投入天然水域或人工形成的大中型水体的经营单位和个人,由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予以警告,并视情节轻重,可处以10000元以下的罚款。第十九条 在本市销售或者直接使用的水产种苗未经检疫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视其情节轻重处以1000元至5000元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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