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诉好还是申诉好
法律主观:
上诉是当事人对一审未生效的判决、裁定在法定期限内明示不服要求上一级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撤销或变更原判决或裁定的诉讼行为。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两者的主要区别: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但申诉仅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是否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才能开始审判监督程序。其次,上诉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申诉则不相同,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申诉和上诉还有以下的区别:1、对象不同申诉的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而上诉的对象是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一审判决、裁定。2、主体范围不同申诉的主体是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上诉的主体是被告人、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经被告人同意的被告人的辩护及及近亲属。3、受理的机关不同受理申诉的机关既包括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级人民法院也包括与上述各级人民法院对应的人民检察院;而受理上诉的机关只能是原审人民法院及其上一级人民法院。4、期限不同对于申诉刑事诉讼法没有规定期限但最新的司法解释了申诉的期限一般为刑罚执行完毕2年内;而对于上诉法律规定了期限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是10天判决的上诉期间是15天申诉没有时间的限制申请再审的应当在判决书生效之日起二年内提出申请。5、后果不同申诉只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一种材料来源不能停止生效判决、裁定的执行;而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导致一审判决、裁定不能生效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审理后的案件当事人不服仍然不服的按申诉处理对当事人申诉的案件经过两级人民法院处理后当事人仍坚持申诉没有新的证据人民法院不再受理。
法律客观:一、什么是申诉所谓申诉,是指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重新审查的处理案件的一种诉讼请求。申诉作为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在司法实践中占有很大比重,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材料来源中最经常和最主要的方面,也是司法机关发现错误裁判的一个重要途径。二、什么是上诉上诉是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但是,并非对所有的裁判不服都能够提起上诉;同时,即使对可以提起上诉的裁判,上诉权利的行使也必须符合一定的条件。(1)上诉的实质要件。实质要件涉及到哪些裁判可以上诉。上诉只能就法律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提起,如果法律规定不准上诉的裁判,当事人不能上诉,上诉程序也就无从发生。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判包括:按照普通程序、简易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判决以及法律明确规定可以上诉的裁定。(2)上诉的形式要件。形式要件是指提起上诉在形式上所应具备的法定条件。三、申诉和上诉的区别有哪些申诉是国家法律赋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的一项重要的诉讼权利,它和上诉有以下三个方面的区别:1、上诉必然引起二审程序;但申诉仅是提起审判监督程序的重要材料来源,是否能够引起审判监督程序,必须由司法机关对申诉材料进行审查,确认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并符合法律规定的重新审判的条件时,才能开始审判监督程序。2、上诉的提起,必然阻止一审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但申诉则不相同,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申诉的提出不能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3、上诉有法定期限限制;申诉则没有期限限制。对于申诉和上诉的区别,其实上诉与申诉对应的阶段不同。一般要是当事人对一审判决不服的话,那么可以在规定时间内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但如果是对二审法院作出的判决不服,这个时候就只能提起申诉了。
申诉 ,分为两种: 1、非 诉讼 上的申诉,是指公民或者企业事业等单位,因本身的合法权益问题不服行政部门的处理、处罚或纪律处分,而向该部门或其上级机关提出要求重新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2、诉讼上的申诉,是指当事人、被害人及其家属或者知道案件情况的其他公民,认为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或裁定有错误,向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提出要求依法处理,予以纠正的行为。 再审,是为纠正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错误判决、裁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重新进行的审理。 非诉讼上的申诉和申请再审没有讨论区别的必要,因为二者从概念上就可以很清晰的看到区别。这里主要讲诉讼上的申诉和申请再审的区别,主要体现在案件类型的不同上,申诉体现在刑事案件中,行政案件和民事案件中没有申诉。由此而产生的几个区别。 (一)提交诉状不同 1、 刑事申诉 根据《 刑事诉讼法 》解释第第四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诉,应当提交申诉状,写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及申诉的事实与理由。因此,对于刑事申诉,申诉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刑事申诉状”。 2、行政申请再审 根据《 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因此,对于行政再审,申请人应提交“行政 再审申请书 ”。 3、民事申请再审 按《 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因此,对于民事申请再审,应当提交“ 民事再审申请书 ”。若当事人提交的是“民事申诉状”,应向其释明让其更改为“民事再审申请书”。 (二)申请主体不同 1、刑事申诉 按《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二条的规定,有权提起申诉的人是当事人及其法定 代理 人、近亲属。按《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案外人认为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提出申诉。因此,有权提起刑事申诉的主体有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案外人。 2、行政申请再审 按《行政诉讼法》及其解释的规定,有权提起行政申请再审的有当事人、承担义务或者减损其权益的第三人。 3、民事申请再审 按《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是当事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八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因此,有权提起民事再审申请的有当事人及人民法院。 (三)申请客体不同 1、刑事申诉 刑事申诉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 2、行政申请再审 行政申请再审的客体是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 证据 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规定的生效行政赔偿调解书。 3、民事申请再审 民事申请再审的客体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以及有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调解协议内容违反法律的生效调解。 (四)申请期限不同 1、刑事申诉 现行《刑事诉讼法》及其解释对刑事申诉的期限没有作出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规范人民法院再审 立案 的若干意见(试行)》第十条规定了刑事申诉一般在 刑罚 执行完毕两年内提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超过两年提出申诉: (1)可能对原审被告人宣告无罪的; (2)原审被告人在本条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诉,人民法院未受理的; (3)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 2、行政申请再审 对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期限没有具体规定。根据《行政诉讼法》解释第三十条第三款的规定,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损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民事申请再审 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应该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以下情形,应该在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提出: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 (3)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4)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 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另外,根据《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解释》第二条的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六个月期限,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 (五) 管辖 法院不同 1、刑事申诉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刑事申诉由终审人民法院审查处理。但 二审 法院裁定准许撤回上诉的案件,申诉人对 一审 判决提出申诉的,可由一审法院审查处理。未经终审法院审查处理的疑难、复杂、重大案件也可由上一级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五十五条的规定,对 死刑 案件的申诉,可以由原核准的人民法院直接审查处理,也可以交由原审人民法院审查。原审人民法院应当写出审查报告,提出处理意见,层报原核准的人民法院审查处理。 2、行政申请再审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3、民事申请再审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对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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