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个历史问题~国联和联合国有什么异同点?
其一,成立的背景不同。两者虽然都是在世界大战后诞生,组建者的目的都是力图通过大规模的国际性组织来防止战争,维护世界和平,建立战后国际新秩序,但国联是在一战结束后的巴黎和会上建立的,盟约初稿仅在11天之内突击完成,相继被列入对德、奥、保、匈多国和约内,并分别成为其中的第一部分。这种与生俱来的先天缺陷必使国联的政治基础异常脆弱。几个核心大国在重大国际问题上各自追求自己的国家利益,不能通过协商采取共同行动。而联合国则是在二战反法西斯的烽火中诞生,联合国宪章经过了长期酝酿和反复磋商。宪章提出的和平与安全的宗旨充分反映了惨遭两次大战涂炭的世界各国人民渴望和平的意愿。
其二,参加者各异。垄断、操纵凡尔赛和会的英、美、法、意、日五个大国都是帝国主义列强,虽然国联从最初的42个原始会员国发展到后来的63个,但是从地域和政治格局来看,均未摆脱“欧洲中心”。在20和30年代,美、苏已成为世界上两个潜在的最强大国家,然而美国并未加入国联,苏联也仅在1934年国联走下坡路时期才成为会员国,旋即于1939年被开除。国联实权为英法所操纵,英法把国联当作自己战利品的保卫者。正因为国联缺乏一个世界范围的国际组织应具有的广泛性与普遍性,所以不能代表各国广大爱好和平人民的利益。联合国的筹建者中,除有反法西斯的西方大国外,还有社会主义国家苏联与东方大国中国和印度。联合国成立之初的51个创始会员国,遍布世界六大洲,代表着世界80%以上的人口,到1995 年已多达185 个国家,其中发展中国家已近120个,占会员国总数的2/3。这使得联合国成员的结构和力量对比发生了巨大变化。新会员国主要是亚、非、拉新独立国家,他们的团结意识不断增强,在维和、人权及经济社会发展等领域鲜明地提出自己的主张,在联合国内外发挥着日益重要的影响和作用。特别是1971年10月恢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在联合国的合法权利以来,我国在历届联合国大会和安理会以及联合国所属各机构中,都尽力为世界的和平、安全与发展,为第三世界国家的权益而不懈斗争。尤其令人瞩目的是,联合国秘书长的人选发生了重大变化。联合国从成立至今,共有六任秘书长,其中三位来自西方发达国家,三位来自亚非拉发展中国家。最近两届秘书长是秘鲁的德奎利亚尔和埃及的加利。这也从一个侧面反映出第三世界国家在联合国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联合国之所以具有蓬勃旺盛的生命力,从根本上来说是因为它正在开始逐步摆脱由少数西方大国控制的局面,代表了占世界人口4/5的广大第三世界人民的利益,表达了他们的愿望和呼声。
其三,运行机制有别。国联盟约的宗旨不仅极为简略,而且含混不清。虽然序言和正文多处写上了维持和平与安全及解决争端等条款,但是内容空洞,无执行的切实保障。这主要表现在:(一)缺乏稳定性。加入国联,仅有大会同意即可。盟约规定会员国可自行退出,造成国联进出随便,犹如松散的俱乐部,先后共有18国退出或被除名,使国联难有作为。(二)缺乏明确性。大会和行政院权限划分不清,互相掣肘,难于工作。(三)缺乏权威性。国联在形成决议时实行全体一致通过原则,使会员国普遍拥有否决权,因此失去采取有效行动的可能性。(四)缺乏约束力。国联没有自己的武装力量,因而不能通过军事手段来强制实施决议,迫使违反盟约的成员国就范,而只有通过经济制裁来施加必要的压力,遗憾的是这种制裁并不彻底。联合国纠正和防止了国联运行中的上述弱点,不仅规定了较为明确的宗旨与原则,而且制定了一系列切实可行的措施。比如,宪章载有会员国的区分与新会员国入会条件、停止会员国权利和开除会员国问题等条款。会员国分为创始会员国和会员国。接纳新会员国的两个必备条件是安理会的“推荐”和大会的“决议”。会员国屡次违反宪章所载原则者,由大会根据安理会的建议,将其从联合国组织中除名。但宪章中没有关于被除名的会员国重新加入联合国及禁止或准许会员国退出联合国的条款。这些无疑从组织结构上增加了联合国成员的稳定性。另外,联合国对六个主要机构采取了明确的“权力划分”的原则,使其权限既有区别,又有联系,分工而不分家。为保证联合国行动机敏迅速和高度权威性,宪章把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的主要责任交给以五大国为核心的安全理事会,使其有权作出全体会员国都有义务接受并执行的强制性决议。宪章取消了国联盟约的一致通过原则,把大国地位和大国一致的内容明文载入有关条款。表决程序采取大会2/3多数和简单多数通过两种办法,否决权仅仅限于安理会,只给五个常任理事国。这就使得联合国具有国联从未有过的活力与权威性。不仅如此,联合国还拥有派遣部队充当安理会支配下的一支常设军事力量的权力。这样联合国不仅从道义上而且在武力上使其决议具有强制性的约束力。
同盟是指主权国家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安排,建立同盟的目的通常是为了相互保障自身的安全。例如19世纪末20世纪初形成的英法俄三国同盟、20世纪50年代的中苏同盟,等等。同盟在国际关系史上是一种常见的政治现象。(多为口头上的承诺,口号等等)
联盟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独立的国家或民族为了互相保卫通过正式协定(条约或合同)建立的集团,个人或多人与其他人或组织集合在一起的组织的统称。
总体来说。同盟定义更广一些,甚至包含联盟,联盟的条件多一些(比如条约或合同)。联盟应该说是同盟的更近一步发展,更加正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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