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章是签字还是盖章
签章是签字也是盖章。
签章是指签字盖章的合称。即在当事人的姓名或单位名上加盖印章。其作用有双保险的意思。签章的概念于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此次会议涉及内容有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并且按照签章的性质可分为法人单位的盖章和自然人的签章。
签章的分类是按照签章的性质可分为法人单位的盖章和自然人的签章。法人单位的签章:一般公文只是在公文末尾的单位名称上加盖法人章(公章);部分涉及法定代表人责任的公文,除有单位名称和公章外,还要法定代表人手写的签名并加盖私人印章。自然人的签章是在文档的姓名栏手写签名并加盖当事人的私人印章。随着时代的进步,电子签字也逐步开始。由于现代印章采用电脑雕刻,印章作假的几率也相应的变大,单一的加盖印章已流于形式,故往往把手写的签字结合使用。随着现代指纹分析的能力的提高,一些重要的合同除了签字盖章外,还要盖手印,这时的签章就包含签字、盖章、打手印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四条 票据出票人制作票据,应当按照法定条件在票据上签章,并按照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持票人行使票据权利,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在票据上签章,并出示票据。
其他票据债务人在票据上签章的,按照票据所记载的事项承担票据责任。
本法所称票据权利,是指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本法所称票据责任,是指票据债务人向持票人支付票据金额的义务。
第五条 票据当事人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在票据上签章,并应当在票据上表明其代理关系。
没有代理权而以代理人名义在票据上签章的,应当由签章人承担票据责任;代理人超越代理权限的,应当就其超越权限的部分承担票据责任。
第七条 票据上的签章,为签名、盖章或者签名加盖章。
法人和其他使用票据的单位在票据上的签章,为该法人或者该单位的盖章加其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代理人的签章。
在票据上的签名,应当为该当事人的本名。
第九条 票据上的记载事项必须符合本法的规定。
票据金额、日期、收款人名称不得更改,更改的票据无效。
对票据上的其他记载事项,原记载人可以更改,更改时应当由原记载人签章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