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买卖合同备案登记与预告登记的区别是什么?
房屋买卖合同 备案登记与 预告登记 的区别是什么 1、二者的法律效力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 备案登记制度是一种行政管理制度,而预告登记是 不动产登记 制度,二者的法律效力完全不同。《 民法典 》(2021.1.1生效)第二百二十一条 预告登记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2、二者登记的程序及部门不同 《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第四十四条第二款规定:“ 商品房 预售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将预售合同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登记备案。”可见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是政府主管部门行使监管职权、房地产经营企业满足预售条件履行报备义务接受资格审查的一项行政管理行为。 3、二者适用范围不同 商品房预售合同的登记备案,其登记的标的仅限于商品房预售合同,商品房的现房买卖、 二手房买卖 、旧房 买卖合同 都被排除在备案登记的范围之外;而预告登记适用于所有不动产交易,不仅包括商品房买卖和私房交易,还包括国有 土地使用权 的有偿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整体受让等。 综上所述,开发商完成商品房项目后,在出售之前,要办理备案登记及预售登记。两者有一定联系还是区别还是很大的,从法律效力看,预告登记的效力更强。从适用范围看,预告登记包括的不仅是商品房买卖,还有 土地使用权转让 等,显然更广泛。
法律主观:
预告登记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有以下区别:1、预告登记是民事制度,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则属于行政管理制度;2、预告登记的主体机关是唯一的,即房屋登记机构。而商品房预售登记备案的主体管理机构法律赋予了当地人民政府,它可以是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是房地产管理部门;也可以委托给房屋登记机构。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法律客观:《民法典》
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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