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明、启示、声明 三种文种的区别?
证明:对于自己所知悉的客观情况、信息作证。
声明:公开对于某种事件、行为、关系等表明自己的立场、观点、要求。
启事:公开某种事项而将其内容发布。
扩展资料:
启示结构:
一般由三部分组成:
1,写明启事的名称,这主要由启事的内容决定,如内容是征文,则名称写明“征文启事”。名称字体应大于正文字体,居中排、写。
2,具体内容,即要向大家说明的情况。
3,启事者的落款和启事日期。
特点:
具有公开性、广泛性、实用性、随意性的特点。
参考资料: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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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证明书和离婚证的区别如下:
1、制作机关不同。离婚证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而离婚证明书是指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
2、产生程序不同。离婚证需要办理离婚登记才有,离婚证明书一般出现在法院调解、裁判离婚案件的程序中。
离婚登记的程序如下:
1、申请。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提供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
2、受理。婚姻登记员按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不符合离婚登记申请条件的,不予受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受理离婚登记申请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3、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并向当事人发放《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遗失的可不提供,但需书面说明情况),向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并亲自填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经婚姻登记机关核实无误后,发给《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并将《离婚登记申请书》、《撤回离婚登记申请书》与《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确认单(存根联)》一并存档。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4、审查。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三十日内(期限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日为期限届满的日期),双方当事人应当持相关法律规定的证件和材料,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和条件执行和审查。婚姻登记机关对不符合离婚登记条件的,不予办理。当事人要求出具《不予办理离婚登记告知书》的,应当出具;
5、登记(发证)。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相关法律规定,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综上所述,离婚证明书是由人民法院为离婚案件当事人制作的,是证明离婚案件当事人解除婚姻关系的书面证明;离婚证是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凭证,由婚姻登记机关颁发。协议离婚的,双方到民政局登记,领取离婚证;诉讼离婚的,双方到法院打官司,由法院下发判决书或调解书后当事人可以申请离婚证明书。离婚证明书与离婚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法律依据:
《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三条
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离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确属自愿离婚,并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债务等问题达成一致处理意见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条
完成离婚登记,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生效,即解除婚姻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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