视听作品和录像制品的区别
法律分析: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录像制品,是指**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对表演的声音和其他声音的录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连续相关形象、图像的录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是指录音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五)录像制作者,是指录像制品的首次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演员、演出单位或者其他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人。
一、出现时间不同
1、无声**:出现于1860年左右,但在1880至1900年期间,当单卷**的制作已经变得容易时,默片仍然算是新奇的东西。
2、有声**:出现于20世纪20年代。
二、特点不同
1、无声**:没有任何配音、配乐或与画面协调的声音的**,默片非常依赖大量的身体动作和面部表情,好让观众知道和了解角色的内心思想。
2、有声**:观众既能在银幕上看到画面,又能同时听到剧中人的对白、旁白,以及解说、音乐。
三、制作方法不同
1、无声**:早期**只有画面,影片本身不发出声音,剧中人物的说白通过动作、姿态以及插入字幕间接表达。拍摄和放映无声影片的运转速率为每秒16格画幅。无声**时期,**发展为纯视觉艺术。
2、有声**:有些默片是演得颇为含蓄的,这取决于导演的取向和演员的演技。默片中的过态演出通常都是演员在舞台表演中培养出来的习惯,很多知道新媒体的取向的导演都不鼓励这种演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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